老杨年轻时是村里合作社的“原始股东”,后来进城工作,户口也转成了“非农”。
多年后他想回村养老,顺便问一句:“现在村里分红、发福利,我还能算一份吗?”
结果村委会摇头:“你户口早迁走了,章程里也没写你能回来,不好意思,没份。”
老杨不服:“我根在这儿!当年地也是我种的!”
可法律真的站在他这边吗?
一旦离开村集体,是不是就永久失去“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别被“乡情”冲昏头!
《民法典》第一百条明确: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比如村股份社、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等)是依法登记的“特别法人”,它的成员资格不是靠“血缘”或“感情”决定的,而是看——
✅ 你是否符合当地法规 + 组织章程规定的准入条件;
✅ 是否履行了成员义务(比如出资、参与劳动、承担公共事务)。
户口一迁出,成员资格很可能就“自动失效”——除非章程白纸黑字写了“可以回流”。
简单说:合作经济组织不是“老家”,它是有规则的“公司+合作社”混合体,进出门槛,写在章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规定: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
合作社、村股份经济社这类组织,不是村委会的附属品,而是独立法人;
它们可以自己制定章程,决定“谁算成员”“怎么分红”“迁出后怎么办”;
地方性法规优先适用——比如广东、浙江、云南等地都有专门规定,明确“户籍+义务”双重要件。
在【(2019)粤0604行初XX号】案件中,杨先生早年是鲤鱼沙经济社的农业户口成员,后来将户口迁出并转为“非农”。
多年后,他申请街道办责令经济社恢复其“股东资格”并补发分红。
街道办拒绝,杨先生起诉到法院。
法院查了三件事:
当地《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明确:户口迁出即视为退出成员;
该经济社的章程没有设置“回迁购股”或“资格保留”条款;
杨先生迁出后未再履行任何成员义务(如缴公积金、参与集体劳动等)。
最终判决:杨先生不具备股东资格,无权主张分红或福利。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再次说明: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是“契约共同体”,不是“血缘共同体”。
你以为“我是本村人”就够了?法律只认“你是章程里的成员”。
尤其在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股权早已固化,“生不增、死不减、迁出即失权”是普遍规则。
别等分红时才想起问资格——提前查章程,看有没有“回购”“继承”“回流”机制;
主动联系合作社:有些地方允许“补缴费用+村民代表表决”恢复资格,但窗口期很短;
保留历史证据:老土地证、分红记录、社员证等,万一打官司能证明你曾是正式成员。
章程必须公开、合法、程序完备,成员资格变动要经社员大会表决;
对“迁出人员”“外嫁女”“新生儿”等特殊群体,提前在章程中明确规则,避免日后群体纠纷。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人把“合作经济组织”当成“村委会发福利的工具”,其实它更像一个封闭式股东会。
进得来,靠规则;出得去,也按规则。感情不能代替章程,乡音不能兑换分红!
李荣维律师 昭通农村合作经济与集体产权改革合规领域专业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李荣维律师深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社合规治理、集体资产股权确权、成员资格争议化解、乡村振兴项目法律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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