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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现场带走又释放,后来主动投案算不算自首?——一起开设赌场案的法律启示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2日 阅读:2002次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对“自首”存在误解,认为只要事后主动去派出所说明情况,就一定能获得从轻处罚。但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开设赌场案件,就引发了公众对“自首认定标准”的广泛关注。

一、案情回顾:从“现场被抓”到“网上追逃后自首”

2023年2月12日至14日,化名“蒋某”的男子与他人在巫山县某镇组织多人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短短三天内,该赌场抽头渔利高达12万余元,蒋某从中分得5000元。2月14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出警,当场查获该赌场,并将包括蒋某在内的30余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然而,由于当时证据不足,且蒋某坚称自己只是“听说有人赌博,过来围观”,并未参与经营,警方在初步询问后将其释放。此后,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侦查,锁定了蒋某系赌场组织者之一,并于2023年3月13日对其发布网上追逃令。

令人意外的是,同年10月19日,蒋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自首,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争议焦点:被现场带走又释放,还能算“自动投案”吗?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蒋某曾在犯罪现场被警方传唤并释放,之后在被通缉期间主动归案,是否仍可认定为“自首”?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蒋某最初未如实交代罪行,但关键在于——他在被传唤时,并未被司法机关明确列为犯罪嫌疑人,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当时的传唤属于一般性排查,而非刑事讯问。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本案中,蒋某第一次被带走时,警方仅掌握治安违法线索,未锁定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因此他仍保有‘自主选择是否归案’的空间。”

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蒋某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条件,构成自首。

三、为何从宽幅度被“从严把握”?

尽管认定自首成立,但法院在量刑时并未大幅从轻。原因在于:蒋某在首次被询问时故意隐瞒事实,编造谎言逃避责任,直到被网上追逃近7个月后才投案。这种行为虽不否定自首性质,但反映出其悔罪态度不够彻底。

李荣维律师提醒:“自首不是‘免罚金牌’。法律鼓励主动认罪,但更看重悔罪的及时性与真诚度。如果先撒谎、后迫于压力才投案,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从严掌握从宽幅度。”

最终,蒋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一审判决生效。

四、给普通群众的法律启示

此案对广大群众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1. 不要心存侥幸:即使现场未被当场定罪,只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后续仍可能被追究。

  2. 配合调查比逃避更明智:首次面对警方询问时如实陈述,可能争取到更宽大的处理;若刻意隐瞒,即便日后自首,也可能影响量刑。

  3. “自首”有严格法律标准:并非所有“主动去派出所”都算自首,需满足“未被控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三个要件。

李荣维律师认为:“法治社会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公民一旦涉入法律纠纷,最理性的做法是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而不是靠编造谎言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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