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观点>深度解读
全部 68 热点关注 14 深度解读 54

谎称“认识交警”骗钱,算招摇撞骗还是普通诈骗?——一起微信行骗案的法律解析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2日 阅读:2000次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有人冒充公检法人员,有人伪造政府文件,甚至还有人通过“一人分饰两角”的方式,编造与“交警队长”的聊天记录来骗取钱财。近日,广西柳州市发生的一起案件就引发了公众对“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广泛关注。

一、案情还原:从“偷听同事聊天”到伪造“交警对话”

2024年12月初,化名“向某”的市民因无证超速驾驶被交警查获,面临行政拘留和1500元罚款。他向贷款公司员工李某说明情况后,未能按时办理业务。这一对话恰巧被同在公司的陈某杰听到。

陈某杰心生贪念,随即偷拍了向某与李某的聊天记录,并获取其电话号码。次日,他主动添加向某微信,谎称:“我认识交警队的张队长,可以帮你‘内部处理’违章,不用拘留,但需要3000元。”

为增强可信度,陈某杰用自己另一个微信号,将备注改为“交警队队长张队”,然后在两个账号之间互发消息,伪造出“张队同意帮忙处理违章”的聊天记录截图,并发送给向某。更进一步,他还将自己的支付宝昵称改为“柳北交警大队”,头像换成网上下载的穿警服工作人员照片,生成收款二维码,要求向某扫码支付1500元,另1500元转入其银行卡。

向某信以为真,在交警大队门口完成转账。事后察觉被骗,遂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陈某杰抓获。

然而,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定性存在争议,最终决定撤回起诉。法院于2025年7月4日裁定准许撤诉。

二、核心争议:这算“冒充警察”吗?

本案的关键在于:陈某杰并未自称是交警,只是谎称“认识交警”,并通过伪造聊天记录、修改社交账号信息等方式骗取信任——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中的“招摇撞骗罪”?

对此,司法实践中曾出现两种观点:

法院最终采纳了后者意见。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招摇撞骗罪的核心,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以此身份进行社会活动,利用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实施欺骗。而本案中,陈某杰始终强调‘我有关系’‘我能找人帮忙’,扮演的是‘能办事的熟人’,而非‘警察本人’。被害人被骗,是因为相信他‘有门路’,而不是因为他‘是警察’。”

三、为何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根据《刑法》第279条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21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构成招摇撞骗罪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客观上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主观上具有利用该身份招摇撞骗的故意

本案中:

李荣维律师认为:“法律不能仅因骗子用了警服图片或‘交警大队’字样,就认定其冒充公职人员。关键要看被害人是否基于‘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错误认知而处分财产。本案中,被害人的错误认知是‘他有内部关系’,而非‘他是警察’。”

四、那算不算诈骗?为何最终撤诉?

虽然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但陈某杰的行为确实属于诈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谎称能消除处罚)、隐瞒真相(伪造聊天记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

然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罪的入罪门槛为5000元以上。而陈某杰骗取金额为3000元,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仅属治安违法行为。

因此,检察机关依法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陈某杰虽免于刑事处罚,但仍可能面临治安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李荣维律师提醒:“很多人以为‘骗点小钱没事’,但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被行政处罚,留下违法记录。更重要的是,一旦金额达到5000元,就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切勿因小失大。”

五、给广大群众的警示

此案反映出当前新型诈骗的典型特征:不直接冒充公职人员,而是包装成‘有关系、有门路’的中间人。这类骗局更具迷惑性,尤其在交通违章、子女入学、工程审批等敏感领域高发。

防范建议


如您或亲友遭遇类似“托关系办事”骗局,或对招摇撞骗、诈骗、治安处罚等法律问题存疑,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律师可为您提供及时、精准的法律咨询与维权支持,助您识破骗局、依法维权。


上一篇:被警方现场带走又释放,后来主动投案算不算自首?——一起开设赌场案的法律启示

下一篇:律师私自收案款,是“挪用资金”还是“民事纠纷”?——一起律所合伙人争议案的法律启示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