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某黑作坊生产含非法添加剂的“网红”减肥茶,尚未有消费者明确站出来起诉,但其产品已流入市场,潜在危害巨大。此时,难道要等到有人住院甚至死亡才有人管?不!在我国,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权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直接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停止侵害、惩罚性赔偿等责任。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检察院起诉毒豆芽生产商并索赔百万元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一百零四策——“检察公益”的强大守护力。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5年“3·15”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
案情简述:
某地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个体户王某为缩短豆芽生长周期,在生产过程中长期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6-苄基腺嘌呤(无根剂)。该批毒豆芽已大量流入本地农贸市场,严重威胁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检察介入:
因尚无具体消费者提起私益诉讼,且损害具有扩散性和隐蔽性,当地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并在履行公告程序后,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有毒豆芽;
判令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其承担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00万元,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基金。
法院判决:
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求,判决生效后,100万元赔偿金已全额执行到位,专项用于食品安全宣传与受害者救助。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一百零四策——“检察公益” 的精髓:当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无人诉、不敢诉、不能诉”的真空状态时,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国家队’身份,主动出击,为公众撑腰!
传统民事诉讼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起诉。但在食药、环保领域,损害往往是分散、潜在、难以量化的(如空气污染、有毒食品流入市场)。
检察机关作为法定公益诉讼主体,无需等待具体受害人出现,即可代表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实现“预防性司法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法定领域包括:
✅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如非法排污、滥伐林木);
✅ 食品药品安全(如制售假药、有毒食品);
✅ 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
✅ 个人信息保护;
✅ 安全生产(新拓展领域)等。
其中,食药安全与生态环境是重中之重。
检察机关在食药安全公益诉讼中,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等规定,直接请求法院判令违法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通常为销售金额的3–10倍)。
赔偿金不归个人,而是纳入公益基金,用于后续的消费者救济、公益宣传或生态修复,形成“违法—赔偿—修复” 的闭环。
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若发现环境污染、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线索,可向12309检察服务中心、12315平台或当地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举报。您的线索,可能就是启动公益诉讼的关键。
理解制度优势: 即使您个人未受损害,也应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它保护的是我们共同的蓝天、净水和“舌尖上的安全”。
配合调查取证: 如被检察机关询问,请如实提供所知情况,助力公益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创新。它让检察机关从“幕后监督者”走向“前台起诉人”,为那些“沉默的大多数”发声,为受损的公共利益“代言”。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检察公益”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更是每个公民共享的法治红利。 当您看到环境被破坏、食品安全受威胁时,请相信:有一支“国家队”正时刻准备着,为我们的共同家园提起诉讼!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公益诉讼、食药安全与生态环境法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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