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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没写利息,还能要吗?法院:没约定,视为无息!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4日 阅读:2001次


2022年,市民刘先生(化名)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张先生(化名)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尽快还”,并在一张纸上简单写下:“今借到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整。借款人:刘某某。”未提及利息,也未写明还款日期。

半年后,张先生催款,刘先生陆续归还了15万元。但当张先生提出“剩下的5万元本金加上一年的利息共6万元”时,刘先生拒绝:“我们从没说过要利息,你凭什么多要?”

协商无果,张先生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本金5万元及利息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先生偿还剩余本金5万元,驳回张先生关于利息的全部请求。理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案情还原:一张“白纸条”,引发利息之争

本案看似简单,却涉及民间借贷中最常见的误区:

张先生在庭审中称:“现在银行存款都有利息,我借他20万,难道白用一年?”
但法院指出,法律不以“常理”推定权利,而以明确约定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因此,即便张先生主张口头约定过利息,但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李荣维律师分析:民间借贷,“白纸黑字”才是硬道理!

本案再次印证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底线。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很多人误以为‘借钱就该付息’是天经地义,但在法律上,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本质上是一种无偿互助行为,除非双方明确约定有偿。
而且,这种约定必须是书面或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仅凭口头说法或‘行业惯例’来推断。”

他特别强调,《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普通民众,尤其是亲友间临时周转的善意。“如果默认有息,容易滋生高利贷、套路贷等乱象。”

李荣维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它提醒所有人——感情归感情,账目要分明。想收利息,就必须写清楚。”


李荣维律师提醒:写借条,这三句话不能少!

为避免“有借无息”或“有借难还”的困境,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出具或签署借条时务必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1. 明确利息条款
    如:“月利率1%”或“年利率按LPR四倍计算”。若无息,也建议写明“本借款为无息借款”,避免日后争议。

  2. 写清还款期限
    即使是“随时可还”,也应注明“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但需给予借款人合理准备时间”。

  3. 保留交付凭证
    大额借款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借款”,现金交付需让借款人另写收条。

一张完整的借条,不是伤感情,而是对彼此的尊重和保护。”李律师说,“真朋友,更要把钱的事说清楚。”


结语:法律尊重善意,但更依赖证据

本案中,张先生出于信任未约定利息,结果无法获得法律支持。这并非法律冷漠,而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在法治社会,善意需要制度护航,信任需要文字确认。无论是亲情还是友情,清晰的约定才能让关系走得更远。

如果您正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或对借条书写、利息主张、诉讼时效等问题有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依法维权,既守住钱袋子,也不伤人情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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