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
#口供补强 #隐蔽性物证 #抢劫致人死亡 #死刑核准 #排除合理怀疑
本文解析一起“零直接证据”抢劫杀人案:被告人归案后稳定供述犯罪细节,并带领警方指认销赃地点,成功追回被害人金项链。全案无目击证人、无监控视频,但因供述与隐蔽性物证高度吻合,且排除逼供、串供可能,法院最终认定有罪并判处死刑。此案精准诠释了“口供+隐蔽物证+印证体系”如何构建完整证据链。
2014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甲与68岁被害人李某某在某市麻将馆打牌。散场时,甲主动提出送李回家。行至李家单元门前,甲用路边方砖猛击李头部致其死亡,抢走现金200元及金项链一条(价值2574元)。次日,甲将项链变卖,获款2093元,并更换手机号、丢弃衣物、搬离住所。
11月28日,甲被抓获。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指认:
抢劫地点(与尸体发现位置一致);
捡拾方砖处(现场提取带血方砖,检出被害人DNA);
销赃首饰店(店主证实收购时间、重量、款式、登记身份信息均与甲供述吻合)。
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甲死刑。甲上诉称“系失手致死”,二审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虽无直接目击证据,但全案证据形成闭环,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依法核准死刑。
在缺乏目击证人、监控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供述及据此提取的隐蔽性物证,能否认定有罪?
——若供述细节与物证高度印证,且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是否足以支撑死刑判决?
隐蔽性物证具有极强证明力
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根据被告人供述、指认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逼供、诱供等可能的,可以认定有罪。
本案中,甲供述“项链断开、吊坠丢失、挂钩损坏、重约10克、次日销赃”等细节,与:
现场提取的断裂黄金吊坠;
店主收购记录(9.9克、水波纹、挂钩缺损、登记身份证);
被害人家属对项链样式的描述;
完全吻合,且该信息非作案人无法知晓,属于典型“隐蔽性信息”。
全案证据形成完整印证链条
时空关联:多名证人证实甲与被害人一同离开麻将馆,走向案发地;
生物痕迹:现场烟蒂DNA为甲所留;
作案工具:方砖上检出被害人血迹;
死因鉴定: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与甲供述“用砖砸头”一致;
反常行为:作案后立即换号、搬家、扔衣物,显系逃避侦查。
供述合法、稳定、及时,排除非法取证
甲自归案起始终稳定供述,首次讯问即交代核心事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指认过程亦有录像,无任何逼供、诱供迹象。
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法院特别驳斥“甲仅系捡拾财物”的假设:甲与被害人系熟人,若非作案人,不可能在熟人被害后立即盗取项链并精心销赃,更不会出现系列反常逃避行为。
综上,最高法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核准死刑。
💡 核心观点:
“隐蔽性细节”是口供真实性的试金石。当被告人供述的内容包含只有真凶才可能知道的非公开信息,且能据此提取到物证,就完成了从“孤证”到“铁证”的转化。
本案是“口供补强规则”的教科书式应用。司法解释之所以强调“隐蔽性很强的物证”,正是为了防止虚假口供。而本案中,项链的断裂方式、吊坠缺失、挂钩状态、销赃时间与地点,均属作案现场外人无法获知的细节,甲却能准确描述,极大增强了供述可信度。
对辩护而言,若遇类似案件,应重点审查:
供述是否在刑拘前或首次讯问时作出(避免“先入为主”);
指认过程是否独立、自然(有无侦查人员暗示);
物证提取是否全程录像、保管链条是否完整。
死刑核准并非仅看结果严重,更要看证据是否经得起最严苛检验。本案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最高法仍逐项论证证据合法性与排他性,体现了“少杀、慎杀”与“铁证定案”的统一。
对侦查机关:
获取口供后,应立即围绕其中隐蔽性细节开展核查(如销赃路径、藏匿地点、特殊伤痕等),并固定指认过程录像,确保证据可采信。
对检察机关:
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制作“隐蔽信息对照表”,逐项比对供述与客观证据的一致性,评估是否存在“侦查污染”可能。
对辩护律师:
若被告人认罪,应协助其提供尽可能多的隐蔽性信息以争取从宽;若不认罪,则重点质疑物证来源是否受供述“引导”而丧失独立性。
当前对“隐蔽性物证”的认定仍依赖个案裁量。建议:
在司法解释中列举常见“隐蔽性信息”类型(如伤口形态、财物特征、逃跑路线等);
推广“供述—物证”双向验证机制:不仅用供述找物证,也用物证反向检验供述真伪;
建立重大命案口供合法性“双录”制度(讯问录像 + 指认录像),强化程序保障。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