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销售、财务、业务员朋友一听说“挪用资金超三个月就犯罪”,立马慌了神。
更有家属急着劝当事人:“快认吧,反正钱都用了,早点坦白还能轻点。”
但真相是——“超过三个月未还”这句话,从来不是定罪的自动开关。
它背后藏着大量可以争辩的空间:
起算时间怎么定?
“未还”是因为没钱,还是被公司突然冻结账户?
公司之前是否默许过类似操作?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就拆解一个真实改判案例:
一审成功剔除8万元,不构成犯罪;二审却被加回去,刑期上调。
作为辩护人,我们不仅要问“法院怎么判”,更要问——“这个案子,原本有没有可能全案不起诉?”
故事发生在江苏省某市(地名已脱敏)。
当事人我们称他为“小王”,是一家润滑油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向客户收货款。
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间,小王陆续从三家客户处收取货款共计36.9万余元,但未及时交回公司,而是用于个人周转。
其中最关键的一笔:2012年4月13日,他收了8万元现金,当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公司于2012年7月5日报案——此时距离那笔8万元的挪用,刚好83天,差7天才满90天。
一审法院认为:既然案发时未满三个月,该8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最终仅认定28.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但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改判:只要到案时已超三个月未还,就构成犯罪!
于是把这8万元加回去,总额达36.9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刑期改为三年,缓刑四年。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表面看是“时间问题”,实则是对刑法条文理解的根本分歧。
一审站在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严格把握“行为完成+未满三月即案发”的出罪逻辑;
二审则采用“持续侵害论”,认为只要最终超期未还,就溯及既往成立犯罪。
而作为辩护人,我们的任务,是守住一审的有利认定,甚至争取更优结果——比如不起诉或无罪。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90天内没被发现,就安全了。”
其实更危险的是——90天内被发现,但你没做好辩护准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超过三个月未还”,核心在于两点:
主观上是否具有归还意愿?
客观上是否存在归还障碍?
如果小王在第80天已筹措资金准备还款,却因公司突然报警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转账,这能算“拒不归还”吗?
如果公司过去默许业务员“先收后交、灵活周转”,这次只是翻脸不认账,这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不要被动等待“是否满90天”,而要主动构建“有还款意愿+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链!
比如: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计划书、第三方证人、过往公司惯例等——这些才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但注意:“如实供述”不等于“认罪认罚”,仍可就定性、金额、时间节点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缓刑——而“全额退赃+取得谅解”正是争取缓刑的核心抓手。
辩护重点:“数额较大”的起点、“超过三个月”的起算标准、“归个人使用”的认定边界,均有解释空间。
别急着“认错”!
很多人一被叫去问话,就赶紧说“我错了,我挪用了”。
但“挪用”是法律定性,不是事实描述。你可能只是“暂时借用”“账务混淆”或“公司默许”。
先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再决定如何回应。
全力收集“有还款意愿”的证据
与公司沟通还款的短信、微信、邮件;
向亲友借款的记录;
银行流水显示资金流向(证明未挥霍);
公司过往允许类似操作的惯例证据。
争取在立案前或批捕前达成和解
挪用资金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倾向较强的经济犯罪(虽非自诉,但单位态度极关键)。
若能在公安立案前退还全部款项+取得书面谅解,有很大机会争取不起诉!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本案当事人虽最终获缓刑,但如果在7月5日报案前就主动联系公司协商还款,并保留沟通记录,完全可能避免刑事程序启动。
刑事风险防控,永远比事后辩护更有效!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职务合规、经济犯罪辩护、刑事风险早期干预三大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专注从侦查初期介入,阻断刑事程序升级,为涉案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撤案、缓刑或降档量刑等最优结果。
执业十五年,办理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涉企案件百余起,深谙“单位报案动机复杂、资金性质边界模糊、时间节点可争可辩”的实务痛点。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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