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花钱把她买回来,又没参与拐卖,怎么也算犯罪?”这是许多“买主”的普遍认知。但法律告诉你:只要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即构成犯罪;若再强迫其卖淫,更是“罪上加罪”,必须数罪并罚!更严峻的是,此类案件几乎无法取保、难以争取不起诉、无罪辩护空间极小。昭通李荣维律师将以一起改编的真实案例,站在辩护人立场,运用“三维辩护体系”,为您揭示:“收买”与“强迫”的法律边界在哪里?案发后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最轻处罚?
💼 [裁判案例]
2009年4月,王某(化名)在某省温州市,以7000元价格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18岁的河南籍女子张某(化名)。随后,他又以6500元收买了13岁的广东籍幼女李某(化名)。王某将二人带至某市一处出租屋,交由同伙控制。
为牟利,王某多次将张某带至其妻子经营的洗头房,强迫其卖淫。为防止逃跑,王某夫妇强行拍摄张某裸照,并威胁如逃跑就将照片寄回家或发到网上。他还让李某观看这些照片,进行恐吓,强迫其卖淫。
2009年5月,王某等人在某市静海镇租用门面房,继续强迫二被害人多次卖淫。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迫卖淫罪提起公诉。
王某辩称:自己只是“收留”她们,并未参与拐卖,且未使用暴力,请求从轻。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二人系被拐卖而收买,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其后以裸照威胁等手段强迫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两罪侵犯不同法益,且《刑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数罪并罚。最终,王某被判处收买罪2年 + 强迫卖淫罪15年,合并执行16年。二审维持原判。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定性清晰,关键在于理解“数罪并罚”的强制性: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只要明知是被拐卖者而支付对价收买,即构成本罪,最高可处3年徒刑。收买动机不影响定罪,无论是为“成家”还是为“牟利”。
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迫使其卖淫。本案中,“拍摄裸照+言语威胁”构成典型的心理强制,完全符合“胁迫”要件。
李律师强调:“很多人误以为‘收买’是‘强迫’的预备行为,应择一重罪处罚。但最高法明确:收买后强迫卖淫的,必须数罪并罚!因为前者侵犯的是‘人身不可买卖’权,后者侵犯的是‘性自主权’,二者法益完全不同。”
🔍 [取保候审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此类案件取保难度极大,原因有三:
涉嫌罪名严重:强迫卖淫罪法定刑为5-10年,情节严重可达10年以上甚至无期;
涉及未成年人:收买并强迫13岁幼女卖淫,属于法定加重情节,社会危险性极高;
存在同案犯:通常涉及团伙作案,办案机关担忧串供、毁灭证据。
但李律师指出:“若能证明收买时不知情(如被中间人欺骗),或未实际参与强迫行为(仅提供场所),仍有微弱取保可能。关键在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固定有利证据。”
🔍 [不起诉条件分析]
在此类造成多人受害、涉及幼女的案件中,不起诉基本不可能。
李律师解释:“《刑法》第241条第6款虽规定‘不阻碍解救可不追究收买罪责’,但该条款明确排除了‘强迫卖淫’等恶劣情形。《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20条更是直接规定:强迫被收买妇女、儿童卖淫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即便有认罪、悔罪表现,也仅影响量刑,不影响起诉必要性。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指出,无罪辩护在此案中空间极小,但可尝试以下路径:
否定“明知”:提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王某误以为张某、李某是自愿“找工作”或“结婚”;
切割“强迫”行为:证明裸照系为“防止其乱交”而非“强迫卖淫”,且卖淫行为系被害人“自愿”(需极其谨慎论证);
质疑年龄真实性:若李某实际已满14周岁,则不构成“强迫幼女卖淫”这一加重情节。
李律师建议:“更务实的策略是承认收买事实,但全力否认‘强迫’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争取将罪名降格为介绍卖淫罪或容留卖淫罪,刑期可大幅降低。”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实刑(如本案16年),李律师将评估监外执行可能性:
严重疾病:如患有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肝硬化、尿毒症等),且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怀孕/哺乳:适用于女性被告人;
生活不能自理:需省级医院出具证明。
但李律师警告:“强迫幼女卖淫的恶性案件,通常被认定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使符合条件,法院也可能拒绝监外执行。” 律师需同步提交心理评估报告、社区矫正接收函及家属担保书,证明其无再犯风险。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五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组织、强迫其从事乞讨、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相关犯罪数罪并罚。
🛠️ [辩护实操]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严格运用“三维辩护体系”:
证据合法性之维:审查“明知被拐卖”的证据是否仅为口供;核实“裸照威胁”与“强迫卖淫”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调取通讯记录,证明王某未参与具体强迫行为。
罪名精确性之维:坚决反对“捆绑定罪”,重点论证收买与强迫是否由同一主观故意驱动;若王某仅提供场所、未参与威胁,可主张其构成容留卖淫罪而非强迫卖淫罪。
程序正当性之维:在侦查阶段申请被害人年龄重新鉴定;在审判阶段推动民事赔偿调解,争取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同步提交品格证据,弱化“人身危险性”标签。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
“买媳妇”是犯罪,不是民俗:任何以金钱交易获取妇女、儿童的行为,均触犯刑法。
切勿心存侥幸:以为“不打不骂”就不算强迫,法律上的“胁迫”包括心理强制、隐私威胁等多种形式。
立即停止并求助:若已收买他人,请立即联系公安机关或律师,主动配合解救,争取适用《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从宽规定。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拐卖与收买类犯罪辩护、性犯罪案件救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案例解读: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水富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案例改编,为尊重司法伦理,案涉当事人及单位已脱敏处理。文章授权公众普法使用,转载全文或引用观点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