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自己同意的,我还给了钱,怎么算犯罪?”这是许多涉性侵幼女案件被告人的典型辩解。但法律告诉你:只要对方未满14周岁,无论是否“自愿”、是否“付钱”、是否“谈恋爱”,与其发生性关系即构成严重刑事犯罪!更严峻的是,若被认定为“嫖宿幼女”,起刑就是五年以上;若被定性为“强奸”,甚至可能面临十年以上重刑。昭通李荣维律师将以一起改编的真实案例,站在辩护人立场,运用“三维辩护体系”,为您揭示:“自愿”为何在法律上无效?“不知年龄”能否免责?案发后如何争取最轻处罚?
💼 [裁判案例]
2011年10月,某省略阳县初中生赵某(1998年12月出生,案发时12岁)因朋友高某(14岁)谎称“生病需钱”,被诱骗同意“卖淫”。高某通过中间人汪某(16岁)联系到公职人员王某(化名)和李某(化名)。
王某提出“找人嫖宿”,并约定300元过夜费。当晚,汪某将赵某带至县城路口交给二人。李某先带赵某入住酒店8431房,发生性关系;十余分钟后,王某又将赵某带回同一房间,再次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诉。王某辩称:“她没说自己不满14岁”;李某则否认发生关系。二人辩护人均主张:主观上不明知对方是幼女,不构成犯罪。
法院查明:赵某确系12岁在校生;王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一看就觉得不到14岁”,且赵某亲口告知其“才12岁”;李某供述“见其发育不全,估计不到14岁”。此外,中间人汪某也提前告知王某“是初中学生”。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赵某系不满14周岁幼女,仍以支付嫖资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且赵某系在他人诱导下“自愿卖淫”,符合嫖宿幼女罪构成要件。鉴于二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李某六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核心在于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奸淫幼女):
共同点:对象均为不满14周岁幼女,法律推定其无性同意能力。
关键区别:
嫖宿幼女罪:幼女已从事卖淫活动,行为人以支付嫖资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未使用暴力、胁迫,主观上明知其为“卖淫幼女”。
强奸罪(奸淫幼女):包括两种情形——(1)以金钱、礼物引诱非卖淫幼女发生关系;(2)明知幼女被强迫卖淫仍与其发生关系。
李律师强调:“本案中,赵某虽是在校生,但已被他人诱导‘自愿卖淫’,且王某、李某通过中间人‘叫小姐’,支付固定嫖资,符合‘嫖宿’特征。若他们直接给赵某钱让她‘陪睡’,则构成强奸罪!”
🔍 [取保候审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此类案件取保难度极高,原因有三:
涉嫌罪名严重: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属《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下但有社会危险性”情形;
涉及公职人员:身份敏感,办案机关倾向羁押以示严惩;
被害人未成年:司法政策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采取“零容忍”态度。
但李律师指出:“若能证明确实无法判断年龄(如幼女身高170cm、化妆成熟),或未实际发生性关系(仅有接触),仍有微弱取保可能。关键在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固定有利证据。”
🔍 [不起诉条件分析]
在此类造成实质侵害的案件中,不起诉基本不可能。
李律师解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只要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即构成犯罪。所谓‘不知情’抗辩,在司法实践中极难成立。”
即便有赔偿、谅解,也仅影响量刑,不影响起诉必要性。唯一例外是:未发生实质性行为(如中途停止),且证据不足。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指出,无罪辩护在此案中空间极小,但可尝试以下路径:
否定“明知”:提供监控、证人证言,证明幼女外表成熟(如穿高跟鞋、浓妆),行为人合理误判;
质疑“卖淫”性质:证明赵某并非“从事卖淫”,而是被临时诱骗,王某、李某的行为实为“以金钱引诱”,应定强奸罪——看似更重,但若能争取认罪认罚,反而可能获得更轻量刑;
切割共同犯罪:若李某确实未发生关系,可全力辩护其无罪。
李律师建议:“更务实的策略是承认事实,但全力争取适用‘坦白’‘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避免刑期突破七年。”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实刑(如本案6-7年),李律师将评估监外执行可能性:
严重疾病:如患晚期癌症、尿毒症等,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怀孕/哺乳:适用于女性被告人;
生活不能自理:需省级医院鉴定。
但李律师警告:“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社会危害性大,法院通常拒绝监外执行。” 律师需同步提交心理评估、社区矫正接收函及家属担保书,证明其无再犯风险。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注:该条款已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废止,但本案发生于2011年,适用当时有效法律):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性侵害,一律认定“明知”;对12-14周岁者,从其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判断“应当知道”的,亦认定“明知”。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条:以金钱财物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注:自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已取消“嫖宿幼女罪”,此类行为统一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本文案例发生于修法前,故适用旧法。
🛠️ [辩护实操]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严格运用“三维辩护体系”:
证据合法性之维:审查“明知”证据是否仅为口供;核实幼女实际外貌与发育情况(调取学校照片、体检记录);质疑中间人证言可信度。
罪名精确性之维:重点论证行为性质是“嫖宿”还是“引诱”。若幼女系首次被诱骗,则应定强奸罪,但可借此推动认罪认罚,争取更低刑期。
程序正当性之维:在侦查阶段申请心理干预,展示悔罪诚意;在审判阶段推动民事赔偿调解,争取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同步提交品格证据(如工作表现、家庭责任),弱化“人身危险性”标签。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
“自愿”在法律上无效:14岁以下幼女无性同意能力,任何性行为均违法。
“不知年龄”不是挡箭牌:司法解释明确“应当知道”即构成犯罪,切勿心存侥幸。
远离“特殊服务”陷阱:酒吧、KTV、网络招嫖中,对方自称“18岁”也可能未满14岁,务必核实身份!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性犯罪案件辩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职务犯罪合规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案例解读: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水富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案例改编,为尊重司法伦理,案涉当事人及单位已脱敏处理。文章授权公众普法使用,转载全文或引用观点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