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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复查”为名,对21名女学生下手,辩称“为了查病因”?李荣维律师:医疗行为与猥亵犯罪仅一线之隔

“我只是按流程检查,怎么就成犯罪了?”这是许多涉医疗猥亵案件医生的困惑。但法律告诉你:一旦你的检查行为明显超出岗位职责、非诊疗必需,哪怕患者未反抗、未呼救,只要其内心感到被侵犯,即可构成强制猥亵或猥亵儿童罪!更严峻的是,若受害者中既有14岁以上女性,又有不满14岁女童,法院将数罪并罚,刑期叠加!昭通李荣维律师将以一起真实判例,站在辩护人立场,运用“三维辩护体系”,为您揭示:正常医疗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哪里?“不知情同意”能否免责?案发后如何避免最坏结果?

💼 [裁判案例]
王某(化名),某省某县医院尿检医生。2012年5月,当地中学组织学生体检。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尿检环节,以“复查异常”为由,对14名已满14周岁女生和7名不满14周岁女童实施以下行为:

多名女生事后表示:“当时很害怕,不敢反抗,觉得医生说的都对。”案发后,王某辩称:“我是想把病因查清楚,没有猥亵故意。”

一审法院查明:

法院认为:王某明显超越职责范围,利用学生对医生的信任形成“精神强制”,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14岁以上)与猥亵儿童罪(14岁以下),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审维持原判。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定罪关键在于两点:

  1. 如何区分医疗检查与猥亵

    李律师强调:“不能以‘患者没反抗’推定同意!未成年人对权威天然服从,司法解释明确:利用职业优势地位实施的非必要接触,即属‘变相强制’。”

    • 目的:医疗以治病为目的,猥亵以性刺激为目的;

    • 手段: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是否为病情所必需?

    • 感受:患者是否感到被冒犯?

  2. 为何必须数罪并罚

    • 强制猥亵妇女罪(对象≥14岁)与猥亵儿童罪(对象<14岁)是两个独立罪名,侵犯不同法益;

    • 若仅定一罪,无法全面评价危害后果;

    • 并罚可突破单一罪名5年上限,最高可达10年,体现对儿童的特殊保护。

🔍 [取保候审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此类案件取保难度极高,尤其当:

  1. 被害人众多(本案21人);

  2. 涉及未成年人

  3. 行为明显越权(如非本职操作)。

但李律师指出:“若能证明检查确有医学依据(如突发疑似性病需排查)、全程有护士在场操作符合行业惯例,仍有争取空间。关键是在侦查初期提交《岗位职责说明书》《诊疗指南》等反证。”

🔍 [不起诉条件分析]
在此类造成群体性心理伤害的案件中,不起诉基本不可能

李律师解释:“检察机关会重点审查操作是否合规。本案中,医院制度明确禁止尿检医生接触身体,王某的行为已属‘明显异常’,排除‘误判’可能。”

即便王某系初犯、认罪,也仅影响量刑,不影响起诉。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指出,无罪辩护在此案中空间极小,但可尝试以下路径:

  1. 证明行为属紧急医疗处置:如发现学生外阴红肿、疑似性侵,临时检查留证;

  2. 质疑“强制”认定:提供监控或证人,证明检查在开放诊室进行,学生可随时离开;

  3. 申请医学专家证人:论证某些操作(如腹股沟触诊)在特定疾病筛查中确有必要。

李律师建议:“更务实的策略是承认程序瑕疵,但否认性动机,争取降格为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罚。若已被起诉,则全力切割‘儿童’与‘妇女’部分,避免并罚。”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实刑(如本案6年),李律师将评估监外执行可能性:

但李律师警告:“医生性侵患者案件社会影响极坏,法院通常拒绝监外执行。” 律师需同步推动高额赔偿+深度悔罪+社区担保,才有一线希望。

⚖️ [相关法条]  

🛠️ [辩护实操]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严格运用“三维辩护体系”:

  1. 证据合法性之维

    • 审查女生陈述是否受家长诱导(如反复追问“医生是不是摸你了?”);

    • 调取原始体检记录,核实是否有“异常指标”需进一步检查。

  2. 罪名精确性之维

    • 重点论证操作具有医学合理性——如当地曾爆发寄生虫病,需排查外阴感染;

    • 若接触属实,主张属过失越权,不构成犯罪故意。

  3. 程序正当性之维

    • 在批捕阶段提交《医学专家意见书》,证明操作在特定情境下合理;

    • 推动第三方医疗鉴定,确认行为是否违反诊疗常规;

    • 同步申请心理干预,展示悔罪态度,争取谅解。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医疗合规、性犯罪辩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案例解读: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水富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案例改编,为尊重司法伦理,案涉当事人及单位已脱敏处理。文章授权公众普法使用,转载全文或引用观点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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