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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涉嫌隐匿380万元国有资产被指控,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李荣维律师刑事辩护实录

“李律师,我以为这辈子完了”

2019年初春,张某某(化名)的家属找到我时,几乎绝望。

张某某是某市属国有机械制造企业副总经理,分管企业改制工作。侦查机关指控: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他利用职务便利,将价值380余万元的设备通过资产核销程序“隐匿”,后由其亲属的公司低价购买,涉嫌贪污罪。

“李律师,我们查过了,贪污300万以上就要判十年以上。”家属红着眼圈说,“还有希望吗?”

我看完材料后告诉他们:有希望。因为这个案子有一个所有人——包括侦查机关——都忽略了的细节。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建议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涉案金额380余万元。如果指控成立,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突破口:一个日期差了5天

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启动“三维辩护体系”中的证据解构程序。这个方法的核心理念是:不盲目相信任何一份书面证据的表面效力,把所有证据“打散重组”,逐项比对、逐层深挖。

全面阅卷第三天,我发现了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疑点。

【时间轴·关键发现】

时间节点事件发现的问题
2017年6月15日张某某在资产核销申请表上签字此时还没有技术鉴定报告
2017年6月20日技术鉴定报告出具报告出具日期比申请日期晚5天
2017年7月10日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机构提前知道设备“已报废”

一句话结论:程序严重违法。

在国企资产处置中,必须先有技术鉴定确认设备“无使用价值”,才能启动核销程序。本案恰好相反——核销在前、鉴定在后。这就像先判决后开庭,程序上根本站不住脚。

三大程序违法,环环相扣

顺着第一个疑点深挖,我又发现了两个更严重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鉴定机构没有资质。

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的“某市旧机电设备鉴定中心”,根本没有列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有资产评估鉴定机构名录”。这意味着,“设备已报废”这个前提本身就不合法。

第二个问题:资产核销未经法定决策程序。

该国企《章程》第47条明确规定:单次资产核销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而本案380余万元的资产核销,没有任何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记录。

张某某作为分管领导签字,在法律上属于超越权限——但超权限的后果是“程序违规”,不是“贪污故意”。

为了佐证这一点,我们调取了该企业近三年23份资产核销记录,发现其中19份存在不同程度的程序瑕疵。这说明程序不规范是该企业管理的系统性问题,而非张某某个人“精心设计”的贪污手段。

三个层次的辩护策略

在完成证据解构后,我制定了层层递进的三层辩护策略,确保即使某一层不被采纳,后续层次仍能发挥作用。

核心层:程序违法不构成贪污。

贪污罪的核心要件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必须有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而本案中:设备被列为“零价值”的依据本身不合法(鉴定机构无资质);资产核销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未经董事会决议);张某某在申请书上签字,是在程序不规范的企业管理环境中的履职行为。

核心论点很清晰:这是企业改制中的违规操作,应当通过行政手段追责,不构成刑事犯罪。

备用层:涉案金额被严重高估。

即便退一步说,涉案金额的计算也存在严重问题。经咨询行业专家,同类二手设备在2017年的市场行情约为原值的15%-20%。实际损失远低于380万元,最多不超过80万元。

底线层:取证程序违法。

审查证据时,我发现两名关键证人的讯问笔录存在疲劳讯问的可能——连续讯问近8小时,中间仅休息30分钟。我们据此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四轮沟通,逐步推进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我先后四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每一次都聚焦一个核心问题。

第一轮,提交完整《法律意见书》,核心论点——这是企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不应刑事化。我特别强调:如果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每一处程序瑕疵都按贪污罪处理,那么整个国企改革的历史都将面临“刑事化清算”,这显然不是立法本意。

第二轮,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23份历史核销记录,证明程序瑕疵是系统性问题。

第三轮,提交重新评估申请及专家意见,论证涉案金额被高估。

第四轮,向当事人建议——守住“不是贪污”的底线,但对“管理失职”部分作适度认错,争取认罪认罚从宽。这个策略的核心是:不排斥对管理责任的适度认错,但绝不承认“贪污”定性。

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检察机关明确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涉案资产核销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属于企业改制中的程序瑕疵,不宜认定为刑事犯罪;涉案资产价值认定缺乏充分依据,涉案金额存疑。

张某某被释放时,距他被刑事拘留已过去9个月。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他对我说:“李律师,我以为这辈子完了。那些证据看起来太真了,我差点自己都信了。”

我对他说:“证据看起来真,不代表它就是真的。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把那些‘看起来真但经不起推敲’的东西,放到法律的放大镜下,一个一个看清楚。”

三个启示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这三点请记住。

程序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

在国企改制中,“程序不规范”几乎是普遍现象。但程序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有一条清晰的法律边界——单纯的履职不当、程序违规,即使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也更适合通过行政问责来处理。辩护律师的任务是帮助司法机关看清这条边界,避免“把违规当成犯罪”。

不要在律师介入前自行“解释”。

很多当事人在接受询问时,出于紧张或配合心理,说出了“大概……可能……应该是”之类的不确定表述,最终被固定为“自认”。在接受询问前,第一时间联系律师,明确你的权利边界。

保存好所有书面材料。

会议记录、审批表、邮件、微信工作群记录……这些案发前形成的客观书证,证明力远高于事后证言。不要删除、不要销毁、不要“清理”任何工作记录。

黄金37天不可错过

侦查阶段、批准逮捕前的37天,是争取取保候审、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窗口。越早介入,辩护空间越大。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法律困境,记住一点:在检察机关作出起诉决定之前,一切都还有转圜的余地。但前提是,你需要一个真正懂证据、懂程序、懂职务犯罪辩护逻辑的专业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

(本文案例系根据李荣维律师真实办案经历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对姓名、时间、金额等关键信息作脱敏处理。)

李荣维律师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近二十年刑事辩护经验,国内首创“刑事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专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辩护。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昭通市委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新闻网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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