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被认定为恶势力,不仅刑期大幅上浮,财产处置范围也将显著扩大——这是涉黑涉恶案件中最令当事人恐惧的“标签效应”。
最终,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全面摘除了“恶势力”标签,十名被告人全部以普通犯罪罪名提起公诉,无一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下面为你复盘“摘帽”成功的完整路径。
2022年夏,嫌疑人王某的家属找到我时,王某已被羁押近两个月。
起诉意见书指控:王某等十人,以某商贸公司为据点,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林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王某被列为该集团的“骨干成员”。
家属的诉求只有一个:“李律师,我们不奢望无罪,但这个‘恶势力’的帽子能不能摘掉?”
我告诉他们:能。但前提是,我们必须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三个维度,逐一击破恶势力的认定要件。
这就是涉黑涉恶案件辩护的核心方法论——“标签剥离”。
要“摘帽”,先要搞清楚“恶势力”究竟是什么。
根据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是指——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拆解下来,“恶势力”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 特征 | 核心要求 | 本案疑点 |
|---|---|---|
| 组织特征 | 成员相对固定,有明显的纠集者 | 所谓的“组织”是否真的存在? |
| 行为特征 | 多次实施特定违法犯罪活动 | 这些行为之间有无关联性? |
| 危害性特征 |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有无“欺压百姓”的具体表现? |
三个特征缺一不可。只要有一个特征不成立,“恶势力”的帽子就戴不稳。
我决定:从“组织特征”打开缺口。
全面阅卷后,我发现侦查机关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核心依据是:十名被告人均在同一商贸公司工作或关联,且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但深入审查证据后,问题暴露了。
问题一:人员流动性极大,不具备“相对固定”的特征。
我调取了该公司近两年的人员名册和考勤记录,发现所谓的“十人集团”中,有4人在案发前三个月内才入职,有2人仅参加过两次聚餐性质的“聚会”,从未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王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最长,但他的日常工作完全是合法的商贸经营。卷宗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参与组织了任何一次违法犯罪活动。
问题二:所谓的“纠集者”林某,对其他成员没有控制力。
卷宗中有7名被告人的供述,均称“林某没有命令过我做什么”“我们各干各的”。
更重要的是,该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制度——这是一个合法的经营主体,成员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犯罪组织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我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核心论点很明确:一个合法的商贸公司,不能因为个别员工涉嫌犯罪,就被整体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这是典型的“以面概点”的逻辑错误。
侦查机关指控该“集团”实施了六起违法犯罪事件,包括两起寻衅滋事、两起强迫交易、一起非法拘禁、一起故意伤害。
我逐一审查后发现:这六起事件之间,没有任何组织性关联。
第一起寻衅滋事发生在2018年3月,起因是林某在某KTV与他人发生口角,在场的公司员工上前助阵。这是一起典型的偶发纠纷,不是有组织的暴力活动。
第二起寻衅滋事发生在2019年8月,是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在同一项目上发生竞争,双方员工发生肢体冲突。这属于商业竞争中的偶发冲突,同样不具有组织性。
强迫交易的两起事件,分别发生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涉及不同对象。卷宗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行为是“集团意志”或“有组织安排”。
至于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王某全程不在现场。卷宗中没有任何一份证据指向王某参与了这两起事件。
我梳理了完整的事件-人员关联表,向检察机关直观呈现:六起事件中,没有任何一起是“十人共同参与”;每起事件的参与人员都在2-4人之间,且人员重合度极低。
核心论点:这六起事件彼此独立,是个人偶发行为的集合,不是有组织的系列犯罪。不符合恶势力的“行为特征”。
“恶势力”的核心特征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这一特征要求犯罪行为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恐慌或不安。
而本案中:
第一,所有事件的被害人均是特定对象——KTV的顾客、商业竞争对手、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没有任何一起事件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第二,没有“欺压百姓”的具体表现。卷宗中没有一份被害人陈述提到“感到恐惧”“不敢反抗”“影响正常生活”等表述。公安机关也没有接到过任何群众举报或投诉。
第三,该公司所在的商贸城,其他商户的证言均称“没听说过这家公司有什么问题”“正常做生意,没有影响”。
核心论点:恶势力的危害性特征要求犯罪行为超出“具体被害人”范围,对“不特定公众”造成恐慌。本案不具备这一特征。
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检察机关作出了起诉决定。
当我拿到起诉书时,翻遍全文,没有找到“恶势力”三个字——更不用说“恶势力犯罪集团”了。
十名被告人全部以普通犯罪罪名提起公诉:寻衅滋事罪(两起)、强迫交易罪(一起)。王某仅涉及一起寻衅滋事事件,且被认定为从犯。
“恶势力”的帽子,彻底摘掉了。
这个结果的意义,远超刑期本身:
如果没有摘帽,王某面临的刑期预估在五至七年;摘帽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仅为一年六个月。
如果没有摘帽,王某的财产可能面临“打财断血”式的全面处置;摘帽后,仅没收涉案违法所得。
如果没有摘帽,王某出狱后将面临就业、贷款、子女入学等多方面的隐性限制;摘帽后,这些影响全部消除。
家属在电话里哭了:“李律师,谢谢您。这个‘帽子’要是戴上了,他一辈子都翻不了身。”
这起案件的成功“摘帽”,印证了涉黑涉恶案件辩护的三个核心方法论:
第一,“标签剥离”必须从法律要件入手。
“恶势力”“黑社会”不是道德标签,而是有严格法律定义的司法概念。辩护律师的任务不是和检察官争论“我的当事人是不是坏人”,而是逐一核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要件——缺一个,标签就贴不稳。
第二,“组织特征”是最容易击破的环节。
实务中,大量涉恶案件的“组织特征”都建立在对松散关系的过度解读上——几个认识的人、在一起吃过饭、有共同的熟人……但这些都不等于“犯罪组织”。辩护律师要做的,是把“组织”的虚假外壳剥离,还原为“个人行为的简单叠加”。
第三,用客观书证对抗主观归罪。
涉黑涉恶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依赖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来构建“组织”的存在。辩护律师必须用客观书证——考勤记录、劳动合同、银行流水、通讯记录——来证明这些人之间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如果你的案件被贴上了“恶势力”标签,这三点请记住。
第一时间请专业律师介入。
涉黑涉恶案件的侦查阶段,是“标签形成”的关键期。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期收集的证据。如果等到起诉阶段才请律师,很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可能已经无法调取。
不要轻易认“组织成员”身份。
很多当事人被讯问时,出于配合心理说出“我们在一起吃过饭”“我们都认识林某”之类的话,最终被固定为“组织成员”的证据。在接受询问前,明确自己的权利边界,不清楚的事不要说。
重视客观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群聊天记录……这些看似普通的材料,在涉黑涉恶案件中是证明“没有组织关系”的关键证据。不要删除、不要销毁、不要“清理”。
“恶势力”这个标签一旦贴上,带来的不仅是更重的刑期,更是一个家庭、一个人生难以抹去的污点。
但请记住:标签是法律赋予的,也可以通过法律摘下。关键在于,你能不能找到一个懂证据、懂程序、懂涉黑涉恶案件辩护逻辑的专业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为你撕掉那不该属于你的标签。
(本文案例系根据李荣维律师真实办案经历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对姓名、时间、金额等关键信息作脱敏处理。)
李荣维律师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近二十年刑事辩护经验,国内首创“刑事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专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辩护。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昭通市委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新闻网创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