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刑三年;掩隐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刑七年;非法经营罪,最高刑十五年。
同样是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跑分”“转账”服务,为什么有的定帮信罪、有的定掩隐罪、有的定非法经营罪?这三个罪名的边界在哪里?辩护律师如何在“罪名混战”中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定性?
我是本案辩护律师李荣维,下面通过一起真实的“跑分”案件,为你拆解经济犯罪中“罪名边界”的辩护方法论。
2022年,当事人赵某(化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指控:赵某通过某境外聊天软件联系上游“跑分”平台,使用本人及亲属的多张银行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
侦查机关最初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定性不当,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再次移送。
罪名变更后,赵某家属找到我时非常焦虑:“李律师,我们查了,非法经营罪最高能判十五年。他只是用自己银行卡转了几笔账,怎么就成了非法经营?”
我告诉他们:这正是经济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困境——罪名边界模糊,同一事实可能被不同司法机关认定为不同罪名。而辩护律师的任务,就是在“罪名混战”中找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定位。
要厘清这三个罪名的边界,首先要理解它们的核心区别。
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这里的“明知”是概括性明知——知道对方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即可,不需要知道具体是什么罪。
掩隐罪(《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这里的“明知”要求知道资金系特定上游犯罪所得——比帮信罪的要求更高。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在“跑分”案件中,指控逻辑通常是“未经批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
三个罪名的核心区别,可以用下表呈现:
| 罪名 | 核心要件 | 上游犯罪要求 | 最高刑期 |
|---|---|---|---|
| 帮信罪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 概括性明知即可 | 三年 |
| 掩隐罪 | 明知是犯罪所得 | 明知特定上游犯罪所得 | 七年 |
| 非法经营罪 | 未经许可从事支付结算 | 不要求明知上游犯罪 | 十五年 |
显然,帮信罪是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定性——刑期最低、证明标准相对较低但不影响当事人权益。 我的辩护目标也由此明确:阻止罪名向掩隐罪或非法经营罪“升格”。
赵某被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后,我首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本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书》。
非法经营罪在“跑分”案件中的适用,主要依据是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但在本案中,这个指控存在两个致命问题。
问题一:赵某的行为不具有“支付结算”的经营性特征。
非法经营罪要求“经营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性地从事某一类业务。我调取了赵某的银行流水和聊天记录,发现:
赵某使用的主要是自己的银行卡和亲属的3张卡,不是大量收购或租用他人银行卡;
赵某有正当职业(某公司销售员),“跑分”只是兼职,没有以此为主业;
赵某的“跑分”行为持续了约4个月,总流水1200万元,但按照“经营”的逻辑,1200万流水对应的收益只有8万元,“利润率”不足0.7%,不符合商业逻辑。
问题二:赵某的行为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秩序”。赵某的行为是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转账服务,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对赌博活动的管制秩序,而不是支付结算领域的市场秩序。将此类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法益错位的问题。
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多份类案检索报告,显示:在近年来全国各地的类似“跑分”案件中,绝大多数法院将行为人定性为帮信罪,而非非法经营罪。最高法也有相关指导案例明确,“为网络赌博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罪名从非法经营罪变更为帮信罪。赵某家属得知这一消息后,松了一口气——刑期上限从十五年降到了三年。
非法经营罪被排除后,新的问题出现了:检察机关虽然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仍在帮信罪和掩隐罪之间犹豫。
掩隐罪的刑期上限是七年,比帮信罪(三年)更重。如果赵某被认定为掩隐罪,即使认定从犯,刑期也可能在三至五年之间。
要排除掩隐罪,关键是证明:赵某不知道资金是“犯罪所得”,只知道可能是“违法资金”。
这正是帮信罪和掩隐罪的边界所在:
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知道对方在干违法的事,就够了;
掩隐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需要知道资金是某个特定犯罪(如诈骗、盗窃)的直接所得。
本案中,赵某多次供述称:“我知道这些钱可能来路不正,可能是赌博的钱,但我不确定到底是什么钱。”
这个表述,恰恰符合帮信罪的“概括明知”,而不符合掩隐罪的“特定明知”。
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补充法律意见,重点论证:
第一,赵某没有见过上游犯罪人,不知道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只知道“不能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做”。这属于“可能知道是违法资金”,但不属于“确切知道是犯罪所得”。
第二,掩隐罪要求上游犯罪“查证属实”。本案中,赵某转账资金的最终来源尚未查清——这些钱到底是诈骗所得、赌博资金还是其他来源,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在“上游犯罪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掩隐罪。
第三,从司法实践看,对于“跑分”类案件,绝大多数以帮信罪定罪,只有在行为人“明确知道资金是诈骗赃款”等特殊情况下才认定为掩隐罪。本案不存在这样的特殊情节。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以帮信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罪名锁定为帮信罪后,辩护进入第二阶段——在帮信罪框架内争取最轻处理。
帮信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赵某的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在帮信罪中属于“情节严重”(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即构成),但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司法解释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我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从轻情节:
第一,赵某系从犯。
在“跑分”产业链中,赵某处于最末端——他不是平台的组织者,不是资金的源头,只是按照上家指令进行转账操作。与其他同案犯相比,他的作用和地位明显较低,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赵某系初犯、偶犯。
赵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他是通过网络兼职广告接触到“跑分”的,一开始并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发现后虽然继续了一段时间,但主要是出于侥幸心理,不是“职业化”的犯罪。
第三,赵某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将8万元违法所得全额退缴。
第四,赵某家庭情况特殊。
赵某是家中独子,父亲因病卧床,母亲无业。赵某被羁押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考虑到这一情况,恳请法庭适用缓刑,让赵某能够照顾家庭。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赵某当庭释放。走出法庭时,他对我说:“李律师,如果当初没改成帮信罪,我可能要在里面待好几年。”
我对他说:“这个案子的关键,就是在罪名上‘卡’住了。非法经营罪和掩隐罪的帽子,我们一顶都没让它戴上。”
第一,非法经营罪的“门槛”很高,不要轻易认。
很多侦查机关倾向于将“跑分”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为刑期更重。但这个定性在法律上存在很大争议——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性”特征、市场秩序的“法益”要求,在“跑分”场景中往往难以满足。辩护律师要敢于质疑、善于论证。
第二,帮信罪和掩隐罪的边界在于“明知”的程度。
帮信罪要求“概括明知”,掩隐罪要求“特定明知”。如果你的当事人只说“知道钱来路不正”而说不出具体是什么罪,这一点一定要在辩护中强调——这是“降格”定性的关键。
第三,“上游犯罪是否查清”是区分两罪的重要标尺。
掩隐罪要求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如果检察机关说不清资金的来源到底是诈骗、赌博还是其他,就无法认定掩隐罪。辩护律师要学会用“证据不足”来阻击罪名升格。
不要在不了解罪名区别的情况下认罪。
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的刑期差距巨大。在接受询问时,不要轻易承认“我知道这是犯罪所得”——如果你只说了“知道钱可能有问题”,就是帮信罪;如果说了“知道这是诈骗的钱”,就变成了掩隐罪。用词很重要。
保留好“不知道具体情况”的证据。
聊天记录、转账备注、通话录音……如果这些材料能证明你“只负责转账、不了解资金来源”,就是证明“概括明知”而非“特定明知”的有力证据。
越早请律师介入,罪名定性越有利。
罪名的定性主要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定。如果等到起诉后再请律师,罪名可能已经“定型”,辩护空间将大幅压缩。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一时间请律师介入,是争取有利定性的最佳策略。
(本文案例系根据李荣维律师真实办案经历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对姓名、时间、金额等关键信息作脱敏处理。)
李荣维律师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近二十年刑事辩护经验,国内首创“刑事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专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辩护。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昭通市委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新闻网创始人。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