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中,谁来代表公司出庭应诉?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当然是法人代表!”但2021年某省一起食品公司走私案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已被判刑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正因这一程序错误,法院一审判决被上级法院撤销,案件发回重审。
这起看似“技术性”的程序问题,实则关乎企业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真正保障。它也向所有企业管理者发出警示:单位犯罪中,个人与公司的法律角色必须严格区分。
A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化名)是一家从事进口食品原料业务的企业。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间,该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化名)主导下,将从泰国进口的9578吨白砂糖,伪报为“糖果原料(预混粉)”申报入境。由于“预混粉”关税远低于白砂糖,此举成功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高达3129.72万元。另有909吨未遂,涉偷逃税款328万余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A公司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判处罚金32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审理期间,范某某本人已因同一走私事实,在另案中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正在服刑。
而令人意外的是,一审法院竟允许范某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时担任A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应诉。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并非实体问题,而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6条规定,若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则不得再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这就像让一个已经被定罪的小偷,去代表他所在的盗窃团伙在法庭上辩护——他到底是维护团伙利益,还是为自己脱罪?一旦个人与单位的利益发生冲突,法定代表人极可能牺牲公司利益来保全自己。”
例如,单位可能希望通过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但已被判刑的法定代表人却坚称“公司无罪”,试图推翻此前对自己有利的“单位犯罪”认定(因单位犯罪入罪门槛更高、量刑更轻)。这种自相矛盾的立场,不仅损害公司权益,也破坏司法公正。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背景:范某某的刑事责任与A公司的单位责任是分案处理的——他先在另案被判刑,A公司随后单独受审。
有人认为:“既然他已经判完了,现在只是帮公司说话,应该没问题。”但法院明确否定这一观点。
李荣维律师认为:
“无论是否分案,只要源于同一犯罪事实,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就存在天然的利益捆绑。他今天说‘这是公司行为’,明天又说‘公司根本没参与’,这种反复不仅逻辑混乱,更会架空公司的独立诉讼地位。”
更重要的是,已被收监的法定代表人人身自由受限,难以有效查阅案卷、参与庭审、与律师充分沟通,根本无法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这起案件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一旦涉嫌单位犯罪,绝不能默认由法定代表人出面应对司法程序。
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企业负责人:
提前指定合规诉讼代表人:
若法定代表人可能涉案,应尽早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委托其他高管或员工作为诉讼代表人,并出具正式授权文件。
避免“一人包办”所有角色: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若已被立案调查,切勿再以公司名义签署法律文书或出庭,否则可能导致程序无效、判决被撤销。
重视程序正义,不只看结果:
即使公司确实违法,也应通过合法程序争取从宽处理。程序瑕疵可能让本可协商解决的案件陷入长期诉讼,甚至影响企业合规整改机会。
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就是正义的骨架。一个错误的代表人,可能让企业失去最后的辩护机会。关键时刻,专业法律支持比‘熟人出面’更重要。”
这起走私案的最终走向尚未尘埃落定,但它已清晰传递出司法机关的态度:单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诉讼权利不容被个人利益所裹挟。
随着企业合规改革深入推进,越来越多地方探索对企业和责任人“分案处理”。但无论制度如何创新,程序合法、角色清晰、利益隔离始终是保障公平审判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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