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高压态势下,一些公职人员不再直接收钱收物,而是披上“投资”“借贷”“理财”的外衣,试图让腐败行为“合法化”。江苏省江阴市政协原副主席韩某(化名)就是典型一例:他利用职权帮商人陈某某(化名)解决重大刑事案件后,以“放贷”名义收取年息20%的“分红”,三年拿走300万元,另有100万元因案发未到账。法院最终认定:这400万元全部属于受贿所得!
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放贷收息型受贿”的隐蔽手法,也划清了一条重要红线:当权力与高息“借款”挂钩,再漂亮的合同也只是遮羞布。
2013年,陈某某的儿子和公司高管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湖北某地警方立案侦查,银行账户4000万元被冻结。眼看企业面临灭顶之灾,陈某某紧急求助时任江阴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的韩某。
韩某出手协调,通过跨地区操作,最终促成案件撤销、账户解冻,为陈某某避免近3000万元损失。事后,陈某某感激涕零,主动提出:“您帮我这么大忙,我给您一个‘投资机会’。”
于是,双方设计了一个看似合规的安排:
韩某以其妻弟陈某2的名义,“投资”500万元到陈某某参股的小额贷款公司B公司;
约定每年固定“分红”不低于投资额的20%,即100万元;
本金可随时退还。
2015至2017年,韩某连续三年收到“分红”各100万元。2018年,陈某某归还500万元本金,并承诺支付2017年度最后一笔100万元“分红”,但因资金链断裂尚未支付即案发。
表面上看,这是一笔民间借贷;实则,是一场精心包装的权钱交易。
庭审中,韩某的辩护人辩称:这是正常投资收益,即便违规,也应扣除“合理利息”,只将超额部分算作受贿。
但法院明确驳回。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关键不在于有没有签合同、有没有走账,而在于这笔‘借款’是否真实、利率是否合理、双方是否存在权钱对价。本案中,陈某某的企业资金充裕,银行授信5亿元、利率仅5%,却宁愿以20%高息向韩某‘借款’——这明显违背商业逻辑。”
更值得注意的是:
所谓“投资款”并未进入B公司账户,而是被陈某某用于炒股和个人消费;
B公司连年亏损,从未向其他股东分红,却唯独每年准时给韩某“打款”;
即便2018年公司陷入债务危机,陈某某仍优先偿还韩某本金,承诺“有钱就付利息”。
李荣维律师认为:
“这种‘舍近求远、逆市高息、专款专用’的操作,根本不是借贷,而是变相行贿。双方心知肚明,只是用‘合同’来掩盖非法目的。”
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
若对方是你的监管对象、审批对象或业务关联方,哪怕利率“看似合理”,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约定“保本高收益”:
正常投资有风险,若对方承诺“无论盈亏都付你20%”,且从未违约,极可能是利益输送。
通过亲属代持、第三方走账:
用妻儿、亲戚名义签约,资金经多层转账,以为能规避监管——司法机关早已识破这类“隐身术”。
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
“不要以为‘签了合同就安全’。根据《民法典》,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一旦被查实存在权钱交易,合同不仅不受保护,反而成为定罪证据!”
本案另一争议是:能否扣除“合法利息”?比如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只将超额部分认定为受贿?
法院给出否定答案。
李荣维律师分析:
“普通民间借贷适用LPR四倍的利率上限,但前提是双方地位平等。而公职人员与请托人之间,本质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不存在真正的意思自治。这种关系下的‘利息’,从一开始就是贿赂的伪装。”
最高法、最高检早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后,以借贷、理财等名义收受财物,即使实际出资,只要存在权钱交易,所获全部收益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因此,韩某收到的300万元+未遂的100万元,合计400万元,全部认定为受贿金额。
这起案件再次警示:反腐败已深入金融、投资、股权等“灰色地带”。任何试图用“市场化手段”掩盖权钱交易的行为,终将被法律识破。
对公职人员而言,必须牢记:你的每一次“帮忙”,都可能被解读为交易;对方的每一份“回报”,都可能暗藏陷阱。
对企业经营者而言,也要清醒:所谓“感谢费”“顾问费”“投资分红”,若与官员职权挂钩,不仅送钱者涉嫌行贿,收钱者更难逃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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