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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他人轻判作假证明,竟触犯包庇罪!真实案例教你避坑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7日 阅读:2000次


生活中,不少人会因朋友、亲友犯罪而心生恻隐,想通过一些“小动作”帮对方减轻处罚,却不知这种行为可能触犯法律,让自己身陷囹圄。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聊聊为他人作假证明帮其轻判,为何会构成包庇罪,同时听听专业律师的解读与提醒。

一、案例回顾:为帮朋友轻判,伪造证明反获罪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2018年4月因涉嫌包庇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包庇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而这一切的起因,都源于一份伪造的“情况说明”。

案情还要从2016年底说起。当时,张某某(化名,另案处理)通过重复报假账的方式,分四次诈骗昆山某服装公司共计18万余元,事后被检察机关依法起诉。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在法院审理张某某诈骗案期间,王某某出于义气,想帮张某某争取从轻处罚,竟动了歪心思——伪造了一份加盖该服装公司印章的“情况说明”,提交给审理法院。这份虚假证明声称,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某的诈骗数额多算了7.1万余元,试图通过减少犯罪数额,让张某某获得较轻刑罚。

最终,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诈骗案时,敏锐发现了这份“情况说明”的破绽,并未予以采信,于2018年4月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而王某某伪造证明的行为,也被司法机关依法追责。

庭审中,王某某辩称自己提交的“情况说明”并非虚假,其辩护人则提出,案件证据尚不充分,且该虚假材料未被采信,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从宽处理或按疑罪从无处理。但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明知张某某实施了诈骗犯罪,仍故意伪造证明帮其减轻罪责,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行为已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综合考虑其虚假材料未被采信、犯罪情节较轻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法律解读:帮人轻判作假证明,为何构成包庇罪?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的是:为帮助犯罪的人获得从宽处罚,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是否构成包庇罪?李荣维律师分析,以往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包庇罪仅指帮助犯罪分子完全开脱罪责,比如证明其不在犯罪现场、未实施犯罪等,而帮其减轻罪责的行为不算包庇。但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这种观点已被否定。

李荣维律师认为,包庇罪的核心是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追诉活动,无论行为人的目的是帮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还是减轻罪责,只要实施了作假证明的行为,干扰司法公正,就可能构成该罪。从法律逻辑来看,首先,这种行为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行为的轻重应与刑罚相匹配,通过虚假证明帮犯罪分子轻判,本质上是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其次,此类行为会给司法机关查明案情设置障碍,加大办案难度,即便虚假证明未被采信,也已妨害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最后,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已明确将“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行为,纳入包庇罪的定罪范围,为此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明确依据。

具体到本案,王某某伪造的证明虽不是直接证明张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而是试图减少诈骗数额,但诈骗犯罪属于数额犯,犯罪数额直接影响量刑轻重。李荣维律师分析,按照江苏省的量刑标准,诈骗6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每增加6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若王某某的虚假证明被采信,张某某的诈骗数额将从18万余元减至11万余元,量刑基准刑可能减少12个月,相当于少判一年有期徒刑,其行为的危害性与司法解释中明确的包庇行为具有同质性,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包庇罪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三、律师提醒:义气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李荣维律师提醒,生活中切勿因碍于情面,就为犯罪的人提供虚假证明、藏匿证据、作伪证等,这些行为都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包庇罪、伪证罪等罪名。即便虚假材料未被司法机关采信,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某虽被免予刑事处罚,但仍留下了犯罪记录,对自身及家人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还要明确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伪证罪通常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由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特定主体实施,且需以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为目的;而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明知是犯罪的人,实施了作假证明等包庇行为即可构成。若遇到亲友涉案的情况,正确的做法是劝导其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必要时为其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合法的辩护服务,而非采取非法手段“帮忙”,否则只会得不偿失,既帮不了他人,还会连累自己。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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