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产老板都干过这事:
拿地后不开发,直接把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出去,赚一笔“溢价”走人。
有人因此被控“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面临牢狱之灾;
也有人全身而退,毫发无损。
差别在哪?
关键不是“你有没有卖”,而是——你为什么卖?怎么卖?是否扰乱市场?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真实改判无罪的案例,讲清楚:
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流转,到底是不是犯罪?
2009年,青岛某投资公司(瑞驰公司化名)看中一块市中心地块,与政府签订协议,准备开发。
2010年初,公司以1.2亿拍下土地,成立全资项目公司(瑞驰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老栾(化名)。
但问题来了:
房地产成本突然暴涨;
公司资金根本不够开发;
若放弃摘牌,要赔巨额违约金!
怎么办?
老栾和团队一合计:不如把项目公司100%股权卖给另一家房企(华昱诚公司化名),收回部分资金,避免更大损失。
双方签协议,对方支付4800多万元,老栾公司净赚近4000万。
交易完成后,土地仍在项目公司名下,用途未变,后续由新股东继续开发。
结果,几年后老栾被警方带走,检方指控他:
“你们这是假借股权转让,实则倒卖土地!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一审法院支持检方,判公司罚金250万,老栾个人6年半。
但二审法院彻底推翻判决:不构成犯罪!
“这个案子堪称‘教科书级’的无罪辩护典范!
法院明确指出:股权转让 ≠ 土地转让。
只要土地使用权人没变、用途没改、没扰乱市场,哪怕你赚了钱,也不等于‘炒地’!”
关键在于三点:
✅ 土地始终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未发生权属变更;
✅ 转让目的是止损,非纯粹牟利;
✅ 没有逃避监管、破坏土地管理秩序。
很多人混淆了两个概念:
| 股权转让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
| 转让的是“公司股份” | 转让的是“土地本身” |
| 受《公司法》调整 | 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 |
| 工商变更股东即可 | 需国土部门审批、换发土地证 |
| 公司主体不变 | 土地使用权人变更 |
李荣维律师提醒:
“法律允许你通过股权交易盘活资产。
如果把所有‘带地公司的股权转让’都当犯罪,那整个地产并购市场就瘫痪了!”
法院也划出红线:以下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 纯粹“空手套白狼”:
没打算开发,一拿地就找下家;
股权转让只是掩盖“炒地”的幌子。
🔴 改变土地用途或逃避监管:
比如工业用地转住宅,未经批准;
通过多层股权嵌套规避限售政策。
🔴 造成土地闲置、市场混乱:
频繁倒手,导致项目长期烂尾;
抬高地价,扰乱区域市场秩序。
而本案中,老栾是因客观困难被迫退出,且土地后续正常开发,完全不符合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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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开发意图”证据:
如可行性报告、资金计划、设计图纸等,证明你最初真想开发;
确保土地用途不变:
股权转让后,项目仍按原规划推进;
避免“快进快出”:
拿地后短期内高价转股,易被认定为“炒地”。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法律不禁止商业智慧,只惩罚恶意投机。
在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合法的股权交易,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工具,而非犯罪的遮羞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