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资产、借款写了借条、利息照付、房子也真能拍卖,只是用了假房产证做抵押,还把部分钱拿去炒股——这算诈骗吗?一审判我15年,二审却改判无罪!”
很多人搞不清:借钱时说了点“小谎”,改变资金用途,甚至伪造担保文件,到底算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法律告诉你:关键不在于“有没有骗”,而在于“是不是想赖账不还”。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哪怕手段有瑕疵,也可能只是民事欺诈!
本文结合一起从“15年重刑”到“当庭无罪”的典型改判案例(案号:(2014)闽刑终字第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拆解: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生死界限在哪?企业主融资时哪些红线绝对不能碰?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经济犯罪辩护、刑民交叉纠纷与企业家权益保护的专业律师。
黄某(化名)是当地知名鞋模企业老板。因经营困难,自2010年起陆续向林某、王某、薛某等人借款共计1349万元,声称用于“扩大生产”。
实际操作中:
将部分资金投入股市;
为取得信任,伪造公司及个人房产证作为抵押;
借款后持续支付利息(如林某已收息279.5万元);
部分债务通过民事诉讼执行获得清偿(林某分得173万元);
因一笔560万贷款未能续贷,被薛某报案,黄某得知后外出躲避。
一审法院认为:
✅ 使用假证 + 资金未用于约定用途 + 潜逃 → 构成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15年 + 罚金100万。
但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认定:
✅ 公司及个人真实资产足以覆盖债务;
✅ 资金用于合法投资(炒股)和还贷,非挥霍或违法;
✅ 持续付息、配合民事执行 → 有还款意愿和能力;
✅ “潜逃”发生在被报案后,非“骗完就跑”;
→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改判无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堪称“刑民边界”的教科书!它明确传递一个信号:不能因为企业经营失败、用了点“手段”,就把经济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只要核心——“不想还钱”——不存在,哪怕有造假、有违约,也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民事欺诈:在真实交易基础上,夸大产能、美化财报、虚构部分担保(如本案假房产证,但房子真实存在);
刑事诈骗:根本无履约能力或意愿,如空壳公司、虚构项目、冒名借款。
投入生产经营、股市、还旧债 → 属于风险投资,不等于“非法占有”;
用于赌博、挥霍、转移隐匿 → 极可能被推定为“不想还”。
持续付息、协商展期、配合法院执行 → 证明有还款诚意;
失联、注销公司、转移资产 → 坐实“非法占有目的”。
8字核心: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唯一金标准!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企业家以为“只要还了利息就安全”,但若同时存在:资不抵债 + 虚构主体 + 骗完失联,仍可能构成诈骗!反之,哪怕用了假章、假证,只要资产真实、用途合法、态度积极,就有机会守住“民事纠纷”的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明确可通过以下情形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无偿还能力大量骗款;
(2)肆意挥霍;
(3)使用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
(4)抽逃、转移、隐匿财产;
(5)携款潜逃;
(6)假破产、假倒闭;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强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 作为借款人(企业主):
即使经营困难,也不要伪造主体资格或完全虚构项目;
若需变更资金用途,尽量书面告知出借人并取得同意;
保留所有还款记录、资产证明、投资凭证,形成“有履约能力”证据链。
✅ 作为出借人:
借款前做尽职调查:查征信、查抵押物真实性、查涉诉情况;
要求真实产权登记抵押,而非仅收“证件复印件”;
若发现对方造假,优先走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慎用刑事报案。
✅ 如已被刑事立案:
立即收集:资产清单、还款流水、沟通记录、第三方评估报告;
重点证明:借款时有还款能力 + 资金用于合法经营 + 无逃避行为。
✅ 律师特别提示:
在融资协议中可加入:“资金用途变更不影响债权效力”条款,降低刑事风险;
避免“拆东补西”式借贷集中爆发,易被认定为“庞氏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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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
诈骗犯罪、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精准辩护
企业家融资合规与刑民交叉风险隔离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刑事红线识别与应对
跨境贸易与出海投资中的资金合规支持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