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听说过“黑中介”帮人办假证,但你是否想过——连正规高校的工作人员,也可能偷偷把“居留许可证”当成商品出售?近日,吉林长春一起真实案件引发关注:两名高校女职员与一名外籍“中介”合谋,向15名根本不在校就读的外国人出售学习类居留证件,最终三人全部获刑,最高被判6年!
这起案件不仅暴露了出入境管理中的漏洞,也给所有教育机构、中介从业者和在华外国人敲响警钟:任何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买卖居留证件的行为,都是严重犯罪!
事情发生在2018年初。长春某高校国际合作处的工作人员王某兰(化名)和刘某先(化名),发现学校有为外籍学生申办居留证件的资质,便动起了歪心思。
她们通过巴基斯坦籍男子哈某德(化名)招揽了15名来自南亚、中东等地的外籍人员。这些外国人早已合法入境中国,但签证即将到期,又不想离境。于是,他们愿意花钱“挂靠”到高校,不读书、不上课,只为拿一张“学习类居留证”,从而长期合法滞留。
王某兰和刘某先收钱后,伪造副校长签名,填写虚假的《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并提交全套虚假材料给出入境管理部门。短短三个月内,成功为10人办下居留证,另有5人因政策收紧未果。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不是“帮忙”,而是典型的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居留证虽然不是护照或签证,但它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出入境证件,具有多次免签出入境、长期合法居留等法律效力。
三人以“学费”“加急费”“押金”等名义收费,实质就是把国家公权力变成商品出售,严重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辩称:“我们只是提供了虚假申请材料,并没有直接‘卖证’,证件是出入境部门发的,我们无权发放,所以不构成犯罪。”
但法院明确驳回:
你们明知对方不符合条件,却通过伪造文件、虚构就读事实,骗取国家机关颁发居留证,本质上就是“出售”这一行政许可结果!
李荣维律师认为:
法律打击的不是“纸张”,而是对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的侵害。就像有人伪造病历骗医保,不能说“药是医院开的,我不算诈骗”——关键在于你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本不该享有的国家许可。
本案中,15名外籍人员根本没在学校出现过,却凭空获得居留资格,甚至有人至今下落不明,给社会安全带来隐患,必须严惩!
有人疑惑:居留证又不是用来“出国”的,怎么能算“出入境证件”?
李荣维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入境证件”——也就是说,居留证本身就是法定的出入境证件之一!而且,持有有效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免办签证多次出入境,其功能与签证高度重合。把它排除在“出入境证件”之外,完全不符合立法本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凡是在出入境管理中需要查验、用于证明合法居留身份的证件,均属于“出入境证件”范畴。
王某兰和刘某先还试图把责任推给学校,声称是“职务行为”。但法院查明:
她们所在部门根本没有招收留学生的权限;
所有申请表上的“副校长签字”全是伪造;
收的钱从未入公账,而是私下分赃;
事发后才慌忙上交部分款项,企图掩盖事实。
李荣维律师强调:
这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典型的个人牟利型犯罪!高校只是被冒用名义,真正的“黑手”是这些知法犯法的内部人员。这也警示所有教育、外事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涉外业务流程,防止“内鬼”钻空子。
在华外国人:
切勿相信“花钱就能拿居留证”的承诺!一旦被查出挂靠、造假,不仅会被驱逐出境,还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终身禁止入境。
中介机构/个人:
即使你只是“牵线搭桥”,只要参与伪造材料、收取费用,就可能构成共犯!
高校及企事业单位:
拥有申办居留资质≠可以随意操作。必须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杜绝“人情证”“买卖证”。
一张小小的居留证,背后是国家主权和公共安全的底线。无论你是高校职员、中介,还是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绝不能把国家许可当作生意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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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入境,诚信居留,才是长久之道。任何投机取巧,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