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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内鬼”联手中介,帮老外买居留证?三人被判刑!律师:这不是“帮忙”,是犯罪!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7日 阅读:0次

你可能听说过“黑中介”帮人办假证,但你是否想过——连正规高校的工作人员,也可能偷偷把“居留许可证”当成商品出售?近日,吉林长春一起真实案件引发关注:两名高校女职员与一名外籍“中介”合谋,向15名根本不在校就读的外国人出售学习类居留证件,最终三人全部获刑,最高被判6年!

这起案件不仅暴露了出入境管理中的漏洞,也给所有教育机构、中介从业者和在华外国人敲响警钟:任何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买卖居留证件的行为,都是严重犯罪


一、“挂名留学”实为“买证”?高校职员成“内鬼”

事情发生在2018年初。长春某高校国际合作处的工作人员王某兰(化名)和刘某先(化名),发现学校有为外籍学生申办居留证件的资质,便动起了歪心思。

她们通过巴基斯坦籍男子哈某德(化名)招揽了15名来自南亚、中东等地的外籍人员。这些外国人早已合法入境中国,但签证即将到期,又不想离境。于是,他们愿意花钱“挂靠”到高校,不读书、不上课,只为拿一张“学习类居留证”,从而长期合法滞留。

王某兰和刘某先收钱后,伪造副校长签名,填写虚假的《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并提交全套虚假材料给出入境管理部门。短短三个月内,成功为10人办下居留证,另有5人因政策收紧未果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不是“帮忙”,而是典型的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

居留证虽然不是护照或签证,但它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出入境证件,具有多次免签出入境、长期合法居留等法律效力。

三人以“学费”“加急费”“押金”等名义收费,实质就是把国家公权力变成商品出售,严重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


二、辩称“只是造假材料”,法院:本质就是卖证!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辩称:“我们只是提供了虚假申请材料,并没有直接‘卖证’,证件是出入境部门发的,我们无权发放,所以不构成犯罪。”

但法院明确驳回:

你们明知对方不符合条件,却通过伪造文件、虚构就读事实,骗取国家机关颁发居留证,本质上就是“出售”这一行政许可结果

李荣维律师认为
法律打击的不是“纸张”,而是对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的侵害

就像有人伪造病历骗医保,不能说“药是医院开的,我不算诈骗”——关键在于你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本不该享有的国家许可

本案中,15名外籍人员根本没在学校出现过,却凭空获得居留资格,甚至有人至今下落不明,给社会安全带来隐患,必须严惩!


三、居留证算“出入境证件”吗?法律早有定论!

有人疑惑:居留证又不是用来“出国”的,怎么能算“出入境证件”?

李荣维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入境证件”——也就是说,居留证本身就是法定的出入境证件之一

而且,持有有效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免办签证多次出入境,其功能与签证高度重合。把它排除在“出入境证件”之外,完全不符合立法本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凡是在出入境管理中需要查验、用于证明合法居留身份的证件,均属于“出入境证件”范畴


四、高校背锅?不!这是个人犯罪!

王某兰和刘某先还试图把责任推给学校,声称是“职务行为”。但法院查明:

李荣维律师强调
这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典型的个人牟利型犯罪

高校只是被冒用名义,真正的“黑手”是这些知法犯法的内部人员。这也警示所有教育、外事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涉外业务流程,防止“内鬼”钻空子。


五、给公众的重要警示

  1. 在华外国人
    切勿相信“花钱就能拿居留证”的承诺!一旦被查出挂靠、造假,不仅会被驱逐出境,还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终身禁止入境。

  2. 中介机构/个人
    即使你只是“牵线搭桥”,只要参与伪造材料、收取费用,就可能构成共犯!

  3. 高校及企事业单位
    拥有申办居留资质≠可以随意操作。必须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杜绝“人情证”“买卖证”。


结语:国门安全,不容交易

一张小小的居留证,背后是国家主权和公共安全的底线。无论你是高校职员、中介,还是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绝不能把国家许可当作生意来做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守法入境,诚信居留,才是长久之道。任何投机取巧,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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