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政府公开转让的资产,手续肯定正规,税费也透明。”
但哈尔滨的杜先生兄弟俩却在花了5074万元拍下一栋政府招待所后,被卡在过户环节——税务局要求他们承担包括原产权单位应缴的所有税费!
他们不服,把原产权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依法缴税、配合过户。
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很简单:你当初签字确认了公告,就等于同意“所有税费由你承担”。
今天我们就用这个真实案例,讲清楚:为什么“公告条款”比合同还管用?买国有资产前,你必须看清哪几行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2016年,黑龙江省某监狱管理局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位于哈尔滨南岗区一曼街的一处招待所。
杜先生兄弟看到报纸和网站公告后,参与竞价,最终以5074万元成功拍下。
公告里有一段关键文字:
“相关税费和可能欠费(含转让标的产权单位应承担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两人签字确认了公告内容,并签订了《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第15条写的是:
“产权变更登记的费用由乙方(买方)承担。”
看起来差不多,对吧?
但问题来了:
2018年,他们缴纳了1676万元土地出让金;
办理房产过户时,税务局要求原产权单位(监狱管理局)先缴清其应承担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
可监狱管理局说:“公告写了由你们承担,我们不能收钱代缴!”
杜先生说:“合同只说‘费用’,没说‘税款’!而且税法规定卖方才是纳税人!”
双方僵持不下,房子两年过不了户。
杜先生一怒之下起诉,要求对方缴税并配合办证。
结果:法院判他败诉。
法院认为:
虽然《转让合同》只写了“费用由乙方承担”,但该合同是公告的附件;
公告中明确写明“包括产权单位应承担的税费”也由买方承担;
杜先生在报名时签字确认了公告内容,属于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公告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很多人以为“合同是最终依据”,但在产权交易、司法拍卖、国有资产转让中,公告往往是合同的前提和组成部分。
一旦你签字确认,就视为接受全部条款,哪怕后来签的合同措辞模糊,也不能推翻公告的效力。
没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定纳税义务人确实是原产权单位。
但法院强调:
“纳税义务人” ≠ “实际付款人”。
李荣维律师认为:
税法管的是“谁该申报、谁的名字写在税票上”;
民事合同管的是“这笔钱最后谁掏”。
只要双方自愿约定“由买方承担卖方税费”,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种约定就是有效的。
这就像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常约定“所有税费由买家承担”一样,虽不合理,但合法。
划拨土地出让金:
本案土地性质为“划拨”,转让时需补缴巨额出让金(1676万元!),远超房价本身。
历史欠税和滞纳金:
政府单位也可能欠税,这些债务可能随资产一并转移。
“包税条款”陷阱:
公告或合同中一句“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可能让你多掏几百万。
李荣维律师强调:
参与国有资产、司法拍卖、招拍挂项目前,必须做三件事:
✅ 找专业机构测算全部税费(包括卖方应缴部分);
✅ 要求产权单位提供完税证明或税务清查报告;
✅ 在报价时就把“包税成本”计入总预算,避免事后被动。
否则,你以为捡了便宜,实则背上巨债!
判决下来一个月内,杜先生兄弟无奈自行缴纳了全部税费,终于拿到不动产权证。
虽然他们输了官司,但至少保住了资产。
李荣维律师建议:
如果你已陷入类似纠纷,可尝试两条路:
协商解决:看能否从交易尾款中扣除税费;
另行追偿:若能证明对方隐瞒重大税费,可主张欺诈或重大误解,但难度极大。
最稳妥的办法,还是事前尽调,事中留证,事后谨慎签字。
国有资产转让看似“官方背书”,实则暗藏风险。
公告里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你未来的账单。
记住:
✅ 不要只看成交价;
✅ 不要轻信“配合办理”;
✅ 更不要在没算清总成本前,轻易按下“确认”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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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国有资产交易风险评估、税费纠纷处理,还是合同审查与诉讼代理,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5514号判决改编,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