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底,林某收受他人1万美元;2014年6月,监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2015年4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及配套司法解释施行,将同类受贿行为的量刑档次由“五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追诉时效相应从十五年缩短为五年。辩护人据此主张:本案立案时虽未超时效,但依新法回溯计算,2000年行为至2014年已超五年,应宣告无罪。
法院最终认定:追诉时效以立案时法律为准,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不受新法影响,继续审理,仅在量刑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改判为一年十一个月。
此案引发重大程序法争议:
追诉时效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适用于时效计算?
国家追诉权一旦启动,能否因法律变更而“撤回”?
若从“三维辩护体系”切入,是否存在以时效抗辩阻断刑事追诉的可能?
本文将依“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展开深度推演。
目标:质疑“立案即锁定时效”的绝对性,还原时效制度的动态属性。
招式1:审查立案时间是否真实有效
若初查阶段未正式立案,仅以“线索核查”名义介入,不能视为追诉启动。
招式2:核实立案依据是否充分
若立案时无基本犯罪事实支撑,属程序违法,不应产生时效中止效力。
招式3:核查是否属于“被害人控告”型案件
本案系监委主动查处,非被害人控告,不适用《刑法》第88条第2款特殊规则。
招式4:分析“信赖利益”是否被夸大
国家追诉信赖不能凌驾于被告人基本权利之上,尤其当新法明确降低可罚性时。
招式5:评估“节约司法资源”是否构成正当理由
若行为依新法已不具严重社会危害性,继续追诉反浪费资源、损害司法公信。
招式6:比对国际通行做法
德、日等国均以“判决时法律”确定时效,我国不应固守机械立案标准。
招式7:提交最高法个案答复的局限性说明
指出〔2016〕5934号仅为个案指导,非正式司法解释,不具普遍约束力。
招式8:调取同类案件不起诉决定书
证明多地检察机关对类似“跨法立案”案件作终止处理。
招式9:引入刑法学界主流观点
张明楷、周光权等学者均主张:时效应随法定刑变化而动态调整,方符合从旧兼从轻精神。
✅ 小结:时效非“一经立案即固化”。证据维度可揭示制度适用的弹性空间。
目标:防止程序便利压倒实体公正,坚守罪刑法定与人权保障。
招式10:聚焦“追诉时效”的法律性质
时效是刑罚消灭事由,属实体法范畴,应随实体法变更而调整。
招式11:区分“程序启动”与“实体可罚”
立案仅标志程序开始,不代表行为终局具有可罚性;若新法认为不值得处罚,应终止。
招式12:核验“从旧兼从轻”是否涵盖时效
《刑法》第12条“处刑较轻”应包括“不再追诉”这一最轻后果。
招式13:援引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类比
立法可因政策调整免除责任,时效亦应随法定刑下调而缩短。
招式14:论证本案更符合“程序终止”情形
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作终止处理。
招式15:强调“比例原则”适用
对1万美元(约8万元)受贿,历经14年追诉,明显违反刑罚必要性与相当性。
招式16:指出其主动配合调查、全额退赃
社会危害性已消除,无继续追诉必要。
招式17:说明其年事已高、健康状况不佳
刑罚教育功能难以实现,执行成本高于收益。
招式18:提交社区表现良好证明
无再犯风险,具备不起诉或终止诉讼的实质条件。
✅ 小结:时效制度本质是“宽恕机制”。法律维度可争取程序终结。
目标:确保被告人不因法律变迁而承受不公负担。
招式19:申请对“立案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请求法院确认立案是否符合当时证据标准,避免“先抓人后找法”。
招式20:要求召开听证会讨论时效适用
邀请法学专家、检察官、辩护人共同论证新法对时效的影响。
招式21:主张“法不溯及既往”应双向适用
不仅量刑从轻,追诉门槛也应同步降低。
招式22:要求公诉人举证“继续追诉的正当性”
不能仅凭“已立案”就推定必须起诉,须证明公共利益仍需追责。
招式23:申请调取监委初查卷宗
核实立案前是否已有充分证据,排除“为凑数而立”可能。
招式24:在二审中提交类案终止诉讼裁定
推动同案同判,避免选择性司法。
招式25:对“拒绝适用新时效”提出上诉
主张违反《刑法》第12条及宪法平等原则。
招式26: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备案审查建议
请求明确:新法降低法定刑的,追诉时效应同步调整。
招式27:推动最高法出台专项司法解释
建议规定:“对于新法施行前已立案但未审结的案件,若依新法不构成犯罪或已过时效,应裁定终止审理”。
✅ 小结: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变更惠及所有涉案人。越是跨法案件,越需精细平衡。
回看本案,若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即启动三维体系:
证据维度质疑立案效力与信赖利益;
法律维度主张时效应随法定刑动态调整;
程序维度申请听证、提交类案;
完全有可能实现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结果——既维护反腐高压态势,也避免让一次轻微受贿成为终身枷锁。
反腐败必须坚定,但不能让法律变更的红利只惠及“未被发现者”,而惩罚“已被立案者”。
真正的法治,是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依然信守“法不溯及既往”的承诺、尊重“从旧兼从轻”的精神、保障每个公民免于不确定追诉的权利。
而“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正是我们在法律变迁的浪潮中,为当事人守住最后一道程序正义堤坝的锚。
注: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已对当事人姓名、职务、金额、案号、法院名称、办案人员及原始页码等作全面脱敏处理,仅用于刑事辩护方法论探讨与普法交流。
作者简介:李荣维,执业近二十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独创“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辩护走向系统化、专业化与实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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