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夏天,北京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化名)突然在短短几天内抛售手中所有股票,集中1700多万元资金买入一家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厦门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化名)的股票。更蹊跷的是,就在买入一周后,该电子公司突然停牌,宣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几个月后复牌,股价未如预期大涨,反而一路下跌,公司最终亏损超200万元。
表面看,这是一次失败的投资。但证监会调查发现:这笔交易并非“押宝重组题材”,而是利用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的非法操作。2022年,该公司及其总裁李某某(化名)被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刑——公司被判处罚金30万元,李某某获刑三年。
很多人不解:“公司用自己账户炒股,又没赚钱,怎么就犯罪了?”这起案件恰恰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问题:当企业以“投资决策”为名,行“内幕交易”之实时,法律如何穿透“单位行为”的外衣,追究责任?
2017年4月,某电子公司与某次方大数据公司(化名)开始秘密商谈合并重组。这一消息若公开,极可能引发股价飙升。根据证监会认定,该重组信息属于法定“内幕信息”,敏感期从2017年4月30日持续至7月24日公告停牌。
在此期间,某发展集团总裁李某某与某次方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接触:
双方共同签署合作协议;
三人(李某某、王某某及集团实际控制人)曾就合作项目面谈;
李某某手机中存有王某某发送的微信信息。
就在7月17日至21日——距离停牌仅剩3个交易日——李某某指令公司证券部动用5个关联账户,全仓买入240余万股某电子股票,成交额近1750万元。
然而,市场并未如愿。2018年4月,公司陆续清仓,亏损200余万元。更反常的是,在证监会调查初期,公司员工竟试图隐匿交易电脑、补写操作流程,企图掩盖痕迹。
被告方辩称:“我们是基于公开资料分析,认为该公司有重组潜力,属于正常投资。”但法院明确驳回。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内幕交易罪的成立,不要求实际获利,只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交易,即构成犯罪。本案的关键在于:交易时间、联络行为、决策逻辑三者高度吻合,且明显背离正常投资逻辑。”
他进一步拆解三大异常点:
时间异常:买入集中在停牌前最后几个交易日,恰逢李某某与内幕知情人密集接触期;
逻辑异常:目标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内部员工已评估“不具投资价值”,却仍强令抛售其他盈利持仓、全仓杀入;
行为异常:事后试图销毁证据,暴露心虚。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种“精准踩点+反常决策+事后掩盖”的组合,足以推定其非法获取并利用了内幕信息。
很多企业以为“用公司账户炒股就是合法经营”,实则大错特错。李荣维律师提醒:
“听说要重组就买”?涉嫌内幕交易!
即使信息来自“朋友聊天”“饭局闲谈”,只要该信息尚未公开且对股价有重大影响,利用其交易即违法。
“公司决策,个人无责”?错!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不仅公司被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总裁、财务总监)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没赚钱就不算事”?危险误区!
内幕交易罪是行为犯,无论盈亏,只要实施即构罪。亏损反而可能加重“恶意操纵市场”的嫌疑。
“企业参与证券市场,必须建立严格的内幕信息隔离制度。高管不得将业务合作中获取的未公开信息用于投资决策。”李律师强调。
辩护方曾主张:“这是李某某个人判断,公司不应担责。”但法院查明:
交易资金全部来自公司及关联企业;
指令由李某某以总裁身份下达,证券部员工执行的是“公司命令”;
亏损由公司承担,若盈利也归公司所有。
李荣维律师解释:
“刑法规定,为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人员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中,李某某作为总裁,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策,代表的是公司意志,故构成单位内幕交易罪。”
这也警示企业:不能以“个人决策”为由逃避单位责任,更不能将公司账户当作高管“私人操盘工具”。
本案中,尽管公司最终亏损,但因其利用内幕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仍被依法追究刑责。这释放出明确信号:无论个人还是单位,只要触碰内幕交易红线,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对企业而言,参与证券投资必须做到: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禁止高管利用职务获取的非公开信息指导交易;
重大投资决策应有书面分析依据,避免“拍脑袋”操作。
若您所在企业涉及证券、并购、投融资等业务,对内幕信息边界、单位责任认定、合规体系建设存在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护航,助您在资本浪潮中行稳致远,远离刑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