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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炒股亏了200万,为何还被判刑?一起单位内幕交易案揭开‘合法外衣’下的违法真相”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4日 阅读:2000次


2017年夏天,北京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化名)突然在短短几天内抛售手中所有股票,集中1700多万元资金买入一家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厦门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化名)的股票。更蹊跷的是,就在买入一周后,该电子公司突然停牌,宣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几个月后复牌,股价未如预期大涨,反而一路下跌,公司最终亏损超200万元。

表面看,这是一次失败的投资。但证监会调查发现:这笔交易并非“押宝重组题材”,而是利用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的非法操作。2022年,该公司及其总裁李某某(化名)被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刑——公司被判处罚金30万元,李某某获刑三年。

很多人不解:“公司用自己账户炒股,又没赚钱,怎么就犯罪了?”这起案件恰恰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问题:当企业以“投资决策”为名,行“内幕交易”之实时,法律如何穿透“单位行为”的外衣,追究责任?


案情还原:一次“精准踩点”的异常交易

2017年4月,某电子公司与某次方大数据公司(化名)开始秘密商谈合并重组。这一消息若公开,极可能引发股价飙升。根据证监会认定,该重组信息属于法定“内幕信息”,敏感期从2017年4月30日持续至7月24日公告停牌。

在此期间,某发展集团总裁李某某与某次方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接触:

就在7月17日至21日——距离停牌仅剩3个交易日——李某某指令公司证券部动用5个关联账户,全仓买入240余万股某电子股票,成交额近1750万元。

然而,市场并未如愿。2018年4月,公司陆续清仓,亏损200余万元。更反常的是,在证监会调查初期,公司员工竟试图隐匿交易电脑、补写操作流程,企图掩盖痕迹。


李荣维律师分析:亏钱≠无罪!内幕交易的核心是“是否利用未公开信息”

被告方辩称:“我们是基于公开资料分析,认为该公司有重组潜力,属于正常投资。”但法院明确驳回。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内幕交易罪的成立,不要求实际获利,只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交易,即构成犯罪。本案的关键在于:交易时间、联络行为、决策逻辑三者高度吻合,且明显背离正常投资逻辑。”

他进一步拆解三大异常点:

  1. 时间异常:买入集中在停牌前最后几个交易日,恰逢李某某与内幕知情人密集接触期;

  2. 逻辑异常:目标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内部员工已评估“不具投资价值”,却仍强令抛售其他盈利持仓、全仓杀入;

  3. 行为异常:事后试图销毁证据,暴露心虚。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种“精准踩点+反常决策+事后掩盖”的组合,足以推定其非法获取并利用了内幕信息。


李荣维律师提醒:企业炒股也需“合规红线”,三类行为极易触雷!

很多企业以为“用公司账户炒股就是合法经营”,实则大错特错。李荣维律师提醒

  1. “听说要重组就买”?涉嫌内幕交易!
    即使信息来自“朋友聊天”“饭局闲谈”,只要该信息尚未公开且对股价有重大影响,利用其交易即违法。

  2. “公司决策,个人无责”?错!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不仅公司被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总裁、财务总监)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3. “没赚钱就不算事”?危险误区!
    内幕交易罪是行为犯,无论盈亏,只要实施即构罪。亏损反而可能加重“恶意操纵市场”的嫌疑。

“企业参与证券市场,必须建立严格的内幕信息隔离制度。高管不得将业务合作中获取的未公开信息用于投资决策。”李律师强调。


特别解读:为何认定是“单位犯罪”而非李某某个人行为?

辩护方曾主张:“这是李某某个人判断,公司不应担责。”但法院查明:

李荣维律师解释

“刑法规定,为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人员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中,李某某作为总裁,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策,代表的是公司意志,故构成单位内幕交易罪。”

这也警示企业:不能以“个人决策”为由逃避单位责任,更不能将公司账户当作高管“私人操盘工具”。


结语:资本市场不是法外之地,合规才是“护身符”

本案中,尽管公司最终亏损,但因其利用内幕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仍被依法追究刑责。这释放出明确信号:无论个人还是单位,只要触碰内幕交易红线,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对企业而言,参与证券投资必须做到:

若您所在企业涉及证券、并购、投融资等业务,对内幕信息边界、单位责任认定、合规体系建设存在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护航,助您在资本浪潮中行稳致远,远离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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