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安徽阜阳某单位食堂内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命案:4岁幼童李某(化名)被父亲同事刘某洪(化名)因工作纠纷迁怒报复,竟被捂压口鼻致死,尸体藏于床下。凶手随后潜逃25年,直至2023年在海南落网。
案件事实清晰、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洪死刑。然而,二审期间,一个看似微小却关乎生死的问题浮出水面:刘某洪作案时是否已满18周岁?
他及其辩护人提出: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1979年12月24日”实为农历,对应公历应为1980年2月11日,案发时未满18岁,依法不应判死刑。
这一主张,将一场恶性杀人案的焦点,从“罪与罚”转向了“年龄与证据”。最终,法院通过调取尘封数十年的原始档案,一锤定音——刘某洪实际出生于1979年1月22日,作案时已满18岁零18天,死刑判决维持不变。
这起案件,深刻揭示了司法实践中一个关键原则:认定刑事责任年龄,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高证明标准。
一、案情回溯:琐事引发灭门式报复
1998年2月9日上午,刘某洪因买菜垫资问题与单位办公室主任李某某发生口角。当天下午,他竟将怨气转嫁到李某某4岁的儿子身上。
在自己宿舍内,刘某洪趁孩子玩耍时将其捂死,并藏尸床底,随后连夜潜逃。25年间,他隐姓埋名,在海南靠打零工生活,直至被警方通过人脸识别技术锁定。
归案后,他虽承认杀人事实,但始终辩称“没有杀人故意”,也未表现出真诚悔罪。鉴于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二、争议焦点:户籍上的“1979年12月24日”到底是公历还是农历?
刘某洪的户籍信息显示其生于1979年12月24日,按此计算,1998年2月作案时已满18岁。
但其辩护人提出:在农村地区,许多家庭习惯用农历记录生日,户口登记时常直接将农历日期填入公历栏。若“1979年12月24日”是农历,则公历对应1980年2月11日,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时不满18周岁者,绝对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因此,这一天之差,可能决定生死。
一审法院虽采信户籍信息,但未深入核查原始出生记录,仅依据有涂改痕迹的人口登记表和部分证人证言,便认定其“实际年龄可能更大”。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一审虽倾向重判,但在涉及死刑的年龄认定上,仅凭户籍和模糊证言,显然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尤其在农村,农历误登为公历的情况并不罕见,司法机关必须穷尽手段查清真相。”
三、关键转折:二审调取尘封档案,还原真实出生日期
面对上诉,安徽省高院高度重视,要求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结果令人震惊:
母亲死亡时间锁定出生上限
四川省开江县档案馆调取到1979年3月4日《公社证明》:刘某洪母亲余某甲于1979年2月10日因注射青霉素过敏死亡,当时“最小的儿子刚满40天”。
→ 推算其出生不晚于1978年12月31日。
父亲职工档案提供直接证据
兰州某单位保存的刘某甲(父亲)1979年4月填写的《劳动保险登记卡》明确记载:儿子刘某洪生于1978年12月24日。
结合农村习俗合理换算
法院认定:该“1978年12月24日”实为农历,对应公历正是1979年1月22日。
这与舅舅证言“母亲去世时孩子出生20天”完全吻合。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些原始书证形成于案发前,由政府或单位制作,客观性强、篡改可能性低,远比多年后的回忆性证言更可靠。二审通过交叉印证,彻底排除了‘未满18岁’的合理怀疑。”
四、法律启示:年龄认定必须“铁证如山”
本案凸显了我国刑事诉讼对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的极致严苛。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必须“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更强调:
“未排除证据矛盾,无法查明是否年满18周岁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这意味着:
户籍证明只是起点,不是终点;
遇到农历/公历混淆、计生罚款虚报等情况,必须调取出生医学证明、疫苗接种卡、学籍档案、父母单位记录、公社/村委会原始文件等;
当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时,宁可“就低不就高”,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李荣维律师提醒:“很多群众以为‘户口本写了就是真的’,但在涉及重刑尤其是死刑的案件中,司法机关有义务穿透纸面,还原事实。这不仅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更是防止冤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
五、结语:司法既要有雷霆手段,也要有绣花功夫
刘某洪最终被执行死刑,因其罪行确属“极其严重”。但此案的审理过程,展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在严惩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精密平衡。
它告诉我们:
对恶性犯罪绝不姑息;
对关键事实绝不懈怠;
对生命权的剥夺,必须建立在无可辩驳的证据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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