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日晚,福建莆田涵江区某饭店附近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随机杀人案:一名少年林某某(化名,17岁)在回家途中,被一名陌生男子尾随并持刀疯狂捅刺20余刀,最终因多脏器破裂大出血身亡。行凶者作案后竟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交出带血匕首。
案件看似证据确凿、罪行滔天。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化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就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却作出一个出人意料的决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原因只有一个——曾某某作案时可能未满18周岁。
这一纸裁定,不仅改变了一个人的命运,更揭示了一个司法实践中极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问题:如何准确审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一、案情回顾:厌世青年策划“求死式犯罪”
据法院查明,曾某某自2021年起跟随哥哥做油漆工,但长期情绪低落,产生“想进监狱脱离社会”的极端想法。2022年7月,他网购三把匕首,预谋随机杀人。
8月2日晚,他锁定独自行走的林某某,尾随至停车场,突然持刀猛刺其背部、腹部。被害人试图逃跑,曾某某竟追上继续捅刺胸、腰、腹等要害部位,直至对方倒地不起。
作案后,他冷静离开现场,步行至 nearby 派出所自首。当晚,林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尽管有投案情节,但因其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翻供,法院认定不构成自首。加之手段残忍、毫无悔意,一审依法判处死刑。
二、转折点:年龄成“生死线”,户籍证明并非铁证
案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时,一个细节引起高度重视:
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信息显示曾某某出生于2004年4月6日,作案时已满18岁零3个月,符合死刑适用条件。
但最高法发现:全案仅凭一份户籍证明认定年龄,无其他佐证。
这立刻触发司法警觉。因为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为核实真实年龄,最高法要求补查。结果令人震惊:
曾某某父母证实:孩子实际生于2005年4月6日,当年为逃避计划生育罚款,故意将出生年份提前一年报户口;
医院调取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分娩记录、新生儿病历、疫苗接种卡等原始档案,均一致记载其出生日期为2005年4月6日;
其兄长也作证:两人相差16岁,若弟弟生于2004年,则与家庭生育时间明显矛盾。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户籍登记虽具公信力,但在农村或特殊历史背景下,常因逃避计生处罚、入学、参军等原因出现‘虚报年龄’。司法机关不能仅凭户口本就‘一锤定音’,尤其涉及死刑等极刑时,必须穷尽一切手段核实真实年龄。”
三、法律原则:年龄认定必须“多方印证、存疑从无”
我国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极为严格。《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审查年龄应综合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学籍卡、人口普查记录、无利害关系人证言等证据;若证据不足,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更明确:
对是否年满18周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其已满18周岁”。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正是这一原则的典型体现。当户籍信息与其他客观证据(如医院档案)冲突时,后者更具原始性和真实性。司法不能因‘登记错误’而让一个未成年人承担不应有的极刑。”
四、为何年龄如此重要?关乎定罪、量刑与司法文明
刑事责任年龄不仅是技术性问题,更是刑事政策与人权保障的体现:
12岁以下:绝对不负刑责;
12-14岁:仅对故意杀人、重伤致死等极端暴力犯罪,在最高检核准下追责;
14-16岁:对八类严重犯罪负刑责;
16岁以上:完全负刑责;
18岁以下: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绝对不适用死刑。
李荣维律师提醒:“很多群众误以为‘杀人偿命’是铁律,但现代法治强调‘罚当其罪’,尤其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国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哪怕犯下重罪,只要未满18岁,法律就为其保留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案件启示:司法必须穿透“纸面证据”
本案最初因缺乏对年龄的深入核查,差点酿成不可逆的后果。最高法的纠错,体现了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审慎与严谨。
它也警示办案机关:
不能迷信户籍证明;
遇到“刚满18岁”的死刑案件,必须启动出生医学记录、接生人员、邻居、学校档案等多重核查;
当证据存在矛盾时,宁可“放低”年龄,也不可冒险错杀。
正如最高法裁定所强调:“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足以阻断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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