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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的“山洞抢劫案”主谋拒不认罪,法院如何靠“口供+细节”锁定真凶?——一起陈年旧案的证据审查启示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2日 阅读:2001次

2006年8月,广西柳州一名63岁的包工头何某奎(化名)被三名男子以“抄水表”为由骗至出租屋,随后遭捆绑、劫持到偏远山洞,被迫交出银行卡、说出密码,并被逼迫让亲友紧急转账41万元。绑匪得手近50万元后,竟还逼他写下“行贿局长”的字据,以此作为“封口把柄”。

16年后,这起尘封已久的恶性抢劫案终于告破。幕后主使韦某峰(化名)和参与者滕某元(化名)相继落网。但令人意外的是,主谋韦某峰始终坚称“我没参与”,甚至拿出“不在场证明”

面对缺乏DNA、指纹、现场勘查等客观证据的“陈年旧案”,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又凭什么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判处其十五年重刑?


一、案情回溯:一场精心策划的“熟人作案”

案件的关键,源于一段复杂的感情关系。

被害人何某奎曾与唐某(化名)恋爱,后因年龄差距分手,但仍为其租房居住。2004年,唐某结识韦某峰(后成为其丈夫),并向其透露:何某奎是包工头,承接过政府工程,与时任某局局长李某勤关系密切,“很有钱”。

韦某峰由此动了邪念。2006年8月,他策划并出资,纠集覃某、黄某善等人,由黄某善再拉拢滕某元,共同实施绑架抢劫。

行动当天,韦某峰陪同唐某前往南宁治病,制造“不在场”假象。而同伙则冒充房管所人员,诱骗何某奎回到唐某的出租屋,将其控制后连夜转移至来宾市一处山洞。

在山洞中,三人逼迫何某奎:

随后,韦某峰亲自现身,伙同滕某元等人,在来宾、柳州多地银行分批取走49.98万元,并集体分赃。事后,他们还将何某奎丢弃在武宣县荒野。

更令人震惊的是,五年后,有人竟寄匿名信给何某奎的儿子,附上当年“行贿字据”复印件,索要30万元“封口费”——留下的银行账户,正是同案犯覃某的!

这一线索,成为16年后破案的“钥匙”。


二、破案关键:一封勒索信引出全案链条

2019年,何某奎终于报案。警方顺藤摸瓜,从勒索信中的银行账号锁定覃某。覃某归案后,供出韦某峰是幕后主谋,并指认其组织踩点、安排分工。

随后,警方通过取款监控视频,意外发现一名取款人与服刑人员滕某乐同村。经其辨认,视频中另有两人——韦某扬及其女友宋某梅。二人很快落网,并一致指证:是滕某元指使他们去银行取钱

滕某元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交代:是黄某善叫他参与,而黄某善又是受韦某峰指使

黄某善归案后,同样供认韦某峰为主谋,并成功辨认出其照片。

至此,一条从勒索信→覃某→韦某扬/宋某梅→滕某元→黄某善→韦某峰的完整证据链闭合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本案虽无直接物证,但多名同案犯在不同时间、地点、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均指向同一人——韦某峰,且细节高度吻合,形成‘口供闭环’,足以排除串供可能。”


三、主谋拒不认罪,法院为何仍判其有罪?

韦某峰始终否认参与,辩称案发时在南宁陪妻子看病。他还质疑:

对此,法院逐一驳斥:

(1)不在场证明不成立

多名同案犯证实:韦某峰负责前期踩点、选定目标、安排分工,实际动手时他才赶来取款。其“陪看病”恰恰为作案提供了掩护。

(2)取款行为无法合理解释

监控显示,2006年8月19日,一名戴摩托车头盔的男子在来宾某银行柜台取款。韦某峰两次承认“视频中是我”,后又改口称“是帮覃某取借款”。

李荣维律师认为:“覃某和韦某峰都在柳州生活,若真是还款,完全可在本地取款。何必骑摩托跑七八十公里到偏远离网点?此辩解明显违背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3)作案细节与韦某峰高度关联

这些隐蔽信息,外人难以知晓,却全部被犯罪团伙精准利用


四、法律焦点:为何定“抢劫罪”而非“绑架罪”?

有人提出:将人劫持到山洞索财,应定绑架罪(最高可判死刑)。

但法院认为:

行为人是在控制被害人后,当场胁迫其交出财物或通知他人即时转账,并立即取走,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

李荣维律师提醒:“绑架罪通常以‘向第三方勒索’为核心,而本案中所有取款行为均围绕被害人本人展开,未脱离‘抢劫’本质。公诉机关以抢劫罪起诉,法院予以支持,定性准确。”


五、判决结果与警示意义

2023年,柳州中院一审判决:

韦某峰上诉后,广西高院于2024年3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荣维律师总结:“本案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陈年积案‘不放过、不凑数’的审慎态度。即使时隔多年、证据薄弱,只要全案证据形成闭环、排除合理怀疑,依然可以依法定罪。同时也警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终将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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