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夏天,苏州某科技公司厂区接连两次在凌晨遭遇“黑手”:有人潜入楼顶配电房,用工具割断大量电缆,将铜芯卷走变卖。案发后,三名嫌疑人李某某、朱某亮、朱某广(均为化名)很快落网,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然而,在定罪时却出现分歧:
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却认为应定盗窃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这起看似普通的盗窃案,背后却涉及刑法中一个关键原则——“一行为触犯数罪,如何择一重罪处罚”。更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因被保安发现,被迫丢弃部分已割断的电缆,这部分“没偷走”的损失,是否计入犯罪数额?又该如何量刑?
一、案情还原:两次深夜作案,既偷又毁
2016年三四月和六七月,李某某等三人伙同他人,两次潜入苏州吴中区某晖科技公司FB栋厂房楼顶配电房,用工具割断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剥出铜芯变卖。
第一次:成功运走铜芯700余斤,价值1.12万元;
第二次:割下1000余斤铜芯(价值1.55万元)准备运走,但途中遇到保安巡逻,情急之下丢弃部分电缆后逃离。被丢弃的电缆价值3.2万余元,虽未带走,但已被彻底损毁,无法修复。
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退赔2.37万元,预缴罚金。
二、争议焦点:该定“盗窃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表面上看,他们是在“偷东西”,应定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直接割断),导致整条电缆报废,也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特征。
问题来了: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该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那么,哪个罪“更重”?
检方观点:按毁坏财物罪更全面
全部损失(既遂+未遂)合计5.9万余元,接近“数额巨大”标准(通常5万以上);
若定此罪,可能判处接近三年有期徒刑。
法院观点:按盗窃罪更重
盗窃罪既遂数额为2.67万元,属“数额较大”;
虽未遂部分不计入盗窃数额,但盗窃罪法定刑包含“并处罚金”,而毁坏财物罪一般不并处罚金;
附加刑也是刑罚的一部分,综合来看,盗窃罪处罚更重。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刑法讲究‘先定罪、后量刑’。比较罪名轻重,不是看最终判几年,而是看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幅度。盗窃罪不仅有自由刑,还强制并处罚金,整体惩罚力度更强,因此属于‘重罪’。”
三、未遂部分不算入盗窃数额,但影响量刑!
很多人疑惑:那3.2万元被割断却没拿走的电缆,难道白毁了?
并非如此!
法院明确:
因未实际控制财物,该部分不计入盗窃既遂数额;
但其造成的实际损失(需更换整条电缆、支付安装调试费等)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结果;
虽不定毁坏财物罪,但可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种处理既遵守了罪刑法定原则,又避免了‘轻纵犯罪’。如果只按偷走的2.67万元判,显然低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从重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主犯从犯如何区分?量刑有何不同?
三人虽共同作案,但作用不同:
李某某、朱某亮积极动手割线、搬运,系主犯;
朱某广主要望风或协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最终判决:
主犯各判一年六个月;
从犯判一年三个月;
均并处罚金3000元,并退赔全部损失。
三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五、给公众的重要警示
“破坏性盗窃”后果更严重
不是所有偷盗都只是“拿走东西”。若采用砸、割、撬等破坏手段,即使偷得不多,也可能因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而被从重处罚。
“没偷成”也可能加重刑罚
虽未遂部分不计入盗窃数额,但若造成财物损毁,仍会被视为恶性情节,在量刑时“加码”。
退赃≠免罪,但能减刑
本案三人主动退赔、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理。及时挽回损失,是争取宽大处理的关键。
李荣维律师提醒:
近年来,针对企业电力设施、通信基站、工地电缆的盗窃案件频发。此类行为不仅侵犯财产权,还可能引发停电、火灾甚至安全事故。司法机关对此类“破坏性盗窃”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勿因一时贪念,付出自由与金钱的双重代价。
如您或亲友涉及类似案件,或对企业安防、刑事风险防控有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助您明辨罪与非罪,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