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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割电缆卖铜,偷盗还是毁财?法院为何改判罪名?——一起“一行为触犯两罪”的典型案件解析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2日 阅读:2000次

2016年夏天,苏州某科技公司厂区接连两次在凌晨遭遇“黑手”:有人潜入楼顶配电房,用工具割断大量电缆,将铜芯卷走变卖。案发后,三名嫌疑人李某某、朱某亮、朱某广(均为化名)很快落网,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然而,在定罪时却出现分歧:
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却认为应定盗窃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这起看似普通的盗窃案,背后却涉及刑法中一个关键原则——“一行为触犯数罪,如何择一重罪处罚”。更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因被保安发现,被迫丢弃部分已割断的电缆,这部分“没偷走”的损失,是否计入犯罪数额?又该如何量刑?


一、案情还原:两次深夜作案,既偷又毁

2016年三四月和六七月,李某某等三人伙同他人,两次潜入苏州吴中区某晖科技公司FB栋厂房楼顶配电房,用工具割断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剥出铜芯变卖。

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退赔2.37万元,预缴罚金。


二、争议焦点:该定“盗窃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表面上看,他们是在“偷东西”,应定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直接割断),导致整条电缆报废,也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特征。

问题来了: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该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那么,哪个罪“更重”?

检方观点:按毁坏财物罪更全面

法院观点:按盗窃罪更重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刑法讲究‘先定罪、后量刑’。比较罪名轻重,不是看最终判几年,而是看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幅度。盗窃罪不仅有自由刑,还强制并处罚金,整体惩罚力度更强,因此属于‘重罪’。”


三、未遂部分不算入盗窃数额,但影响量刑!

很多人疑惑:那3.2万元被割断却没拿走的电缆,难道白毁了?

并非如此!

法院明确: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种处理既遵守了罪刑法定原则,又避免了‘轻纵犯罪’。如果只按偷走的2.67万元判,显然低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从重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主犯从犯如何区分?量刑有何不同?

三人虽共同作案,但作用不同:

最终判决:

三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五、给公众的重要警示

  1. “破坏性盗窃”后果更严重
    不是所有偷盗都只是“拿走东西”。若采用砸、割、撬等破坏手段,即使偷得不多,也可能因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而被从重处罚。

  2. “没偷成”也可能加重刑罚
    虽未遂部分不计入盗窃数额,但若造成财物损毁,仍会被视为恶性情节,在量刑时“加码”。

  3. 退赃≠免罪,但能减刑
    本案三人主动退赔、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理。及时挽回损失,是争取宽大处理的关键


李荣维律师提醒
近年来,针对企业电力设施、通信基站、工地电缆的盗窃案件频发。此类行为不仅侵犯财产权,还可能引发停电、火灾甚至安全事故。司法机关对此类“破坏性盗窃”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勿因一时贪念,付出自由与金钱的双重代价。

如您或亲友涉及类似案件,或对企业安防、刑事风险防控有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助您明辨罪与非罪,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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