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观点>深度解读
全部 68 热点关注 14 深度解读 54

高管家属提前抛售股票避损300多万,为何构成犯罪?——一起“控股股东债务危机”引发的内幕交易案解析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2日 阅读:2001次

2018年4月,浙江某资本公司员工蒋某伟(化名)在短短三个小时内,通过丈夫证券账户分22笔卖出125万股上市公司股票,套现815万元。几天后,该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突发债务危机紧急停牌,股价应声暴跌。若她未提前卖出,将损失超336万元。

表面看,这是一次“精准避险”;法律上,却是一起典型的内幕交易犯罪

尽管蒋某伟辩称:“信息已公开”“控股股东的事不算内幕”,法院仍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万元。此案不仅揭示了“内幕信息”的认定边界,更警示公众:并非只有上市公司自身消息才算内幕,关联方的重大风险同样可能触发刑事红线


一、案情还原:一场“会议泄密”引发的提前抛售

蒋某伟所在公司隶属于甲集团公司(化名),而甲集团是两家上市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均为化名)的控股股东,合计持有丙公司超30%股份。

2018年4月24日上午,甲集团计划发行的12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募集失败,导致其无法偿还即将到期的22亿元债务,陷入严重流动性危机。

当天中午,集团召开紧急内部会议,蒋某伟作为参会人员,得知了这一尚未对外披露的重大风险。会议明确要求:“严格保密,不得外传”。会后,集团连夜起草《债务危机紧急报告》,呈报省政府,并标注“绝密”。

然而,就在次日(4月25日)上午,蒋某伟却迅速操作丈夫账户,全部清仓所持丙公司股票

直到5月2日,丙公司才正式公告:“控股股东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股票随即停牌。市场一片哗然。


二、争议焦点:控股股东的债务危机,算不算“内幕信息”?

庭审中,蒋某伟及其辩护人提出三大抗辩理由:

  1. “内幕信息只限于上市公司自身事件,控股股东的事不算”

  2. “甲集团已在官网披露融资失败,信息已公开”

  3. “2019年《证券法》删除了‘兜底条款’,不应再扩大解释”

这些观点看似有理,实则误解了法律本意。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内幕信息的核心不在于‘谁出事’,而在于‘是否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甲集团作为持股超30%的实际控制人,其债务危机直接关系到丙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完全符合《证券法》对‘重大性’和‘相关性’的要求。”


三、法律认定:三大特征锁定“内幕信息”属性

法院从相关性、重大性、未公开性三个维度,全面论证该信息属于法定内幕信息。

(1)相关性:控股股东风险 = 上市公司风险

虽然债务危机发生在甲集团,但因其是丙公司控股股东,一旦资金链断裂,极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融资受限、信用评级下调等连锁反应,直接影响丙公司经营与股价。

李荣维律师认为:“现代资本市场高度关联,不能机械割裂‘母公司’与‘子公司’。投资者买入丙公司股票,本质上也信任其背后控股股东的实力。一旦这个信任崩塌,股价必然剧烈波动。”

(2)重大性:足以引发停牌与控股权危机

事实证明,该信息公布后,丙公司立即停牌,并在公告中坦言:“若控股股东无法解决债务问题,存在控制权变更可能。”这正是典型的“价格敏感信息”。

(3)未公开性:官网公告≠完整披露

甲集团虽在银行间市场网站发布“取消发债”公告,但仅称“因市场波动协商取消”,未说明真实原因是债务违约、流动性枯竭。普通投资者无法从中推断出系统性风险。

更重要的是,集团内部仍将此事列为“绝密”,并要求参会人员保密——这恰恰反证信息尚未真正公开

李荣维律师提醒:“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网上能查到就算公开’,这是极大误区。法律要求的是‘完整、准确、在指定媒体披露’。模糊、片面或非官方渠道的信息,不能视为公开。”


四、法律适用:2019年《证券法》修改不影响本案定罪

辩护人还援引2019年《证券法》删除“国务院证监会可认定其他内幕信息”的兜底条款,主张本案不应溯及既往。

但法院明确指出:

2019年修法只是立法技术调整,将内幕信息范围与“重大事件”条款合并,并未缩小认定范围。只要符合“对发行人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实质标准,就属于内幕信息。

本案发生于2018年,适用当时的《证券法》及司法解释,证监会依法认定该信息为内幕信息,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五、量刑考量:自首+退赃+罚金,终获缓刑

值得说明的是,蒋某伟虽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避损超300万元属“特别严重”情形),但因其:

法院依法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李荣维律师总结:“本案彰显了我国对证券市场‘零容忍’的监管态度。哪怕你是普通员工,只要接触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利用它交易就是犯罪。切勿心存侥幸,认为‘不是我本人账户’‘信息网上有’就能免责。”


六、给普通投资者的警示

  1. 不要轻信“小道消息”进行交易

  2. 亲属若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任职,务必警惕信息隔离

  3. 即使信息部分公开,只要核心风险未披露,仍可能处于“敏感期”

  4. 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终结——本案先被罚没1300多万,后又被追究刑责。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
如您涉及证券合规、内幕交易风险、企业高管责任、行政处罚与刑事衔接等法律事务,欢迎及时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前瞻、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助您远离法律雷区,守护财富与自由。


上一篇:一起25年前的杀人案,为何“年龄争议”差点改写死刑判决?——从户籍登记到原始档案,看刑事责任年龄如何精准认定

下一篇:注册私募基金公司后“借钱验资、当天抽走”,为何最终被判无罪?——一起抽逃出资案背后的法律变迁与司法智慧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