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北京某高校实验室装修完工。工人王某钟(化名)收拾剩余材料时,将一瓶透明液体——实为含甲醇、三氯甲烷等有毒成分的工业稀释剂(俗称“香蕉水”)——随手倒入一个印有“小米枸杞酒”字样的塑料酒瓶中,随后丢进了校园里的普通垃圾桶。
当天,清洁工赵某闯(化名)在清理垃圾时,看到这瓶“酒”,以为是别人丢弃的白酒,便捡回宿舍。当晚,64岁的室友周某增(化名)口渴,误将此液当作白酒饮用,不久便剧烈呕吐、昏迷,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确认:死因为有机溶剂中毒。
王某钟得知出事后,主动返回学校投案,并在家属协助下赔偿1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最终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看似“无心之失”,却为何构成刑事犯罪?关键在于:你随手一扔的“废料”,可能成为他人致命的“毒药”。
一、行为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王某钟辩称:“我只是扔了个瓶子,又不是我让他喝的。”但法律并不这么看。
法院指出,整个事件链条为:王某钟丢弃 → 清洁工捡拾 → 老人误饮 → 中毒死亡。中间虽有他人介入,但这一介入完全符合社会常理。
李荣维律师分析:“在公共场所的垃圾桶里捡拾‘饮料’‘酒瓶’,现实中并不少见,尤其是一些低收入群体或老年人。把剧毒化学品装进酒瓶,等于在公共空间埋下一颗‘隐形炸弹’。这种风险,普通人能预见,专业工人更应预见。”
根据刑法理论,若介入行为属于“通常可能发生”的情形(如捡拾可食用外观物品),则不中断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钟的丢弃行为,与周某增的死亡,具有明确的刑法因果联系。
二、“我不知道会有人喝”算不算免责理由?
王某钟称自己“没想过会出人命”,主观上只是疏忽。但这恰恰构成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刑法所严惩的一种过错形式。
李荣维律师认为:“过失犯罪的核心,不在于你‘想不想害人’,而在于你‘该不该想到后果’。作为装修工人,你天天接触‘香蕉水’,知道它有毒、易挥发、严禁入口,这是职业基本常识。”
更重要的是,他不仅未按规范处置危险废物,反而故意使用酒瓶分装,彻底掩盖了液体的危险属性。这种行为,极大提升了他人误判的风险。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品必须:
使用专用容器;
张贴明显警示标签;
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而王某钟的做法,每一步都踩在违法红线之上。
李荣维律师提醒:“法律对专业人士的要求更高。你不是普通市民,你是‘知情人’。正因为你懂危险,才更不能图省事、走捷径。一次侥幸,可能毁掉一个家庭,也毁掉自己。”
三、为何定“投放危险物质罪”而非一般过失致人死亡?
很多人疑惑:这算不算“过失致人死亡”?为何用如此重的罪名?
关键在于犯罪客体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是特定个人的生命权;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本案中,王某钟将毒液置于校园公共垃圾桶,任何路过的师生、保洁员、访客都可能接触甚至误用。这种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威胁,远超个体过失范畴。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鉴于其自首、赔偿、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一年,已是宽大处理。
四、案件启示:危险品处置,绝非“小事一桩”
这起悲剧本可避免:
若王某钟将废液交回公司统一处理;
若他用原装桶或贴上“有毒”标签;
若他哪怕只是倒进下水道而非酒瓶……
但所有“如果”都抵不过一个事实:他选择了最危险、最不负责任的方式。
李荣维律师总结:“现代社会分工精细,每个人都在特定岗位上承担着法律赋予的注意义务。装修工、实验室员、化工操作员……你们手中握的不仅是工具,更是安全责任。一次违规处置,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五、给公众的实用建议
切勿用食品容器盛装化学品!哪怕只是临时存放;
废弃危险品务必按规范处理,不可混入生活垃圾;
看到不明液体、药瓶、试剂,切勿随意捡拾或饮用;
单位应加强危废管理培训,杜绝“个人随意处置”行为。
法律不会因“无心”而免除责任,只会因“尽责”而给予宽宥。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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