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A国向我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希望将正在甘肃某监狱服刑的阿某某(化名)带回本国,追究其涉嫌“欺诈”和“煽动贿赂”的刑事责任。此人原系A国公民,多年前潜入中国,后因在新疆犯下严重抢劫罪(致人死亡),于2015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减刑,目前仍在服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面对A国的引渡申请,我国司法机关没有简单“同意”或“拒绝”,而是经过严谨审查,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阿某某的行为符合引渡条件,但因其正在我国服刑,依法应“暂缓引渡”。
这起案件看似遥远,却生动体现了我国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如何既尊重条约义务,又坚决维护司法主权与刑罚执行权威。
一、引渡不是“自动移交”:必须满足“双重犯罪”等硬性条件
很多人以为,只要外国提出引渡,中国就该配合。实则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及我国与A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引渡必须同时满足多项法定条件,其中最关键的是——“双重犯罪原则”。
本案中,A国指控阿某某于2014年以“介绍赴C国工作”为名,骗取两名受害人1.2万美元(约合人民币7.2万元),得手后逃匿。这一行为:
在A国构成欺诈与共谋贿赂罪,最高可判十年;
在中国同样构成诈骗罪,且金额已达“数额巨大”标准(3万元以上),依法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荣维律师分析:“引渡不是外交礼节,而是严肃的司法程序。只有当行为在两国法律下都构成犯罪,且可能判处一年以上徒刑,才具备引渡基础。本案完全符合这一‘双重犯罪’门槛。”
此外,法院还确认:该案未超过中国刑法规定的十五年追诉时效(诈骗数额巨大,最高刑十年,追诉期十五年),且不存在政治犯罪、军事犯罪等法定拒绝引渡情形。
因此,甘肃省高院裁定:A国的引渡请求合法、合规,符合准予引渡条件。
二、为何不立即移交?因为他在为中国服刑!
尽管引渡条件齐备,但阿某某此刻的身份不仅是“A国嫌犯”,更是“中国已决罪犯”——他因在中国境内犯下致人死亡的抢劫罪,正在依法服刑。
《引渡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因其他犯罪正在我国被执行刑罚,可以决定暂缓引渡。
这意味着:中国的刑罚优先于外国的追诉。国家不会因为外国的一纸请求,就中断自己正在进行的司法惩罚。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体现了‘司法主权优先’原则。你在中国犯罪,就必须先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即便你是外国人,也不能‘插队’逃避本国判决。这是对我国司法权威的捍卫,也是对被害人和社会正义的交代。”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裁定中并未直接“拒绝引渡”,也未“立即移交”,而是采用“准予引渡 + 暂缓执行”的处理方式——既承认A国请求的合法性,又明确当前不具备移交条件。
三、“暂缓引渡”由谁决定?法院提示,国务院拍板
本案还有一个程序细节值得公众关注:“暂缓引渡”的最终决定权不在法院,而在国务院。
根据法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引渡案件时,如发现存在暂缓情形(如正在服刑),应在裁定书的“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说明,但不能直接作出“暂缓引渡”的判项。是否暂缓、何时移交,属于国家外交与司法行政事务,由国务院综合评估后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本案时,也明确支持这种“司法认定 + 行政决策”的分工模式。
李荣维律师提醒:“引渡是司法与外交的交叉领域。法院负责法律审查,确保程序正义;政府负责国家利益权衡。普通民众若涉及跨境犯罪或引渡风险,务必意识到:即使外国想抓你,中国法律仍是你当前行为的第一道‘防火墙’。”
四、案件启示:国籍不是“护身符”,服刑期间也可能被追责
本案传递出几个重要信号: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一样严惩不贷——阿某某所犯抢劫罪致人死亡,被判死缓,足见我国对严重暴力犯罪零容忍;
境外犯罪记录不会“自动清零”——即便你已在中国服刑,母国仍可就旧案提出引渡;
“暂缓引渡”不等于“永久豁免”——待其中国刑期结束,A国仍可重启引渡程序;
司法审查重实质、讲规则——我国既履行国际义务,也绝不牺牲本国司法尊严。
五、给涉外人士与公众的建议
在华外国人务必遵守中国法律,严重犯罪将面临长期监禁,且不影响母国后续追责;
若涉及跨国经济纠纷、诈骗等行为,切勿以为“逃到中国就安全”,引渡合作日益紧密;
对引渡程序有疑问者,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了解自身权利与风险。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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