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北警方在一次突击行动中,于汉川市一处民房内抓获正在操作化学设备的陈某兵(化名)等人。现场查获大量可疑液体和白色粉末,以及堆积如山的苯乙腈、甲胺水、硫酸等化学品——但没有发现一克成品冰毒(甲基苯丙胺)。
更令人震惊的是,根据后续侦查,这个以潘某(化名)、陈某兵及其儿子陈某(化名)为首的犯罪团伙,在两年多时间里,辗转11处窝点,制造并贩卖冰毒近476公斤!而这些毒品早已被下家分销殆尽,无从追缴。
一审法院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潘某、陈某兵死刑;陈某因作用稍轻,被判死缓。二人上诉称:“没查获毒品实物,怎能定罪?更别说判死刑!”
然而,湖北省高院维持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核准执行。
这起“零实物毒品案”为何仍能判处死刑?背后体现的是我国对毒品犯罪“源头严打、证据闭环、罪责刑相适应”的坚定立场。
一、“没找到毒品”不等于“没造出毒品”
很多人误以为:没搜到毒品,就不能定罪。但法律并非如此机械。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毒品犯罪高度隐蔽,毒贩往往‘人货分离’,或在制成后迅速销赃。若仅因未查获实物就放纵主犯,等于鼓励犯罪分子‘快产快销、不留痕迹’,这将严重削弱禁毒成效。”
本案中,虽无成品冰毒,但证据链极为完整:
多名被告人供述:详细描述了9次制毒过程、原料配比、产出量;
技术鉴定支持:权威机构证实,其使用的“苯乙腈法”确可合成甲基苯丙胺;
环境残留检测:在两处制毒点的土壤、水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下家证言印证:多名购毒者证实从该团伙长期、多次购买冰毒,价格稳定(每公斤6.5万–8万元),质量可靠;
巨额资金流向:团伙获利超千万元,与毒品交易规模高度吻合。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些证据已形成‘闭环’,足以排除‘未制成’或‘假毒品’的合理怀疑。毒品虽未查获,但早已流入社会,危害远大于被当场缴获的情形。”
二、毒品数量如何认定?法院采用“就低原则”保被告权益
既然没实物,476公斤怎么算出来的?
法院并未采信最高估产(每桶原料产40公斤),而是采纳被告人潘某自认的较低数据:每桶苯乙腈产成品约25公斤。再结合其采购的36桶原料,按“就低不就高、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最终认定总量为476公斤。
这一数量,远超我国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标准(通常50公斤以上即可能判死)。
李荣维律师提醒:“司法机关在无实物情况下认定数量,必须极度谨慎。本案不仅有原料采购记录、支付凭证,还有工艺专家证言支撑,且主动采用最低估算值,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权利。”
三、纯度未知,为何还能判死刑?
有人质疑:没做含量鉴定,万一毒品是“掺水货”甚至假货呢?
对此,法院综合判断:
团伙制毒持续两年,工艺成熟;
下家多为长期合作的老客户,反复回购,说明“质量稳定”;
贩卖价格处于市场正常区间,无低价倾销迹象;
除潘某一审时口头辩称“可能是假货”外,无任何证据或线索表明纯度异常。
李荣维律师分析:“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若无证据证明纯度明显偏低,不能仅因未鉴定就排除死刑。本案中,毒品已全部售出,客观上无法送检,但其他间接证据足以推断其具备正常吸食效力,社会危害性极大。”
四、为何主犯判死,其子却改判死缓?
值得注意的是,同为组织者,陈某兵与其子陈某的量刑不同:
陈某兵:全程主导,联系原料、指挥生产,判死刑;
陈某:参与较晚,作用略次,且与父亲系直系亲属,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罪责最重的源头主犯依法严惩,对作用稍轻、有家庭特殊情节者适度从宽,既震慑犯罪,又不失人道。”
五、案件警示:制毒是“源头之恶”,法律绝不姑息
本案传递出三个强烈信号:
“零实物”不等于“零责任”——只要证据充分,照样可定罪量刑;
制造毒品是毒品犯罪的“根”,国家对此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死刑适用看实质危害,而非仅看是否缴获毒品。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裁定中强调:
“制毒行为直接导致毒品流入社会,危害公共健康与安全,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六、给公众的重要提醒
切勿参与任何与制毒、贩毒相关的活动,哪怕只是“帮忙搬东西”“提供场地”;
不要轻信“技术中立”“不知情免责”等借口,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判断主观明知;
若涉及毒品案件,务必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证据合法性、数量认定、作用地位等角度争取权益。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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