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江苏扬中市民徐某(化名)在手机上下载了一款名为“三三麻将”的App,随后拉人建群,组织线上赌博。他设定规则、代收赌资、抽头渔利,短短一年多时间,非法获利近1.9万元。
2022年5月,警方立案侦查,徐某被取保候审。然而,令人意外的是,他在取保期间并未收手,反而继续用同样方式开设赌场,又赚了1.9万多元。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后,检察机关最初只起诉了他2022年5月前的行为。但在庭审过程中,徐某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两部分事实:
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开设赌场的新犯罪行为;
此前未供述的早期部分赌资流水。
检察机关随即两次补充起诉,将全部犯罪事实纳入指控范围。徐某全程认罪认罚,并退清全部违法所得38455元,还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
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上诉。
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却引出一个关键法律问题: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即同样是开设赌场),还能认定为“坦白”并从轻处罚吗?
答案是:可以!
一、“坦白”不只是侦查阶段的“专利”
很多人以为,只有在公安或检察院阶段如实交代才算“坦白”,一旦到了法院,再开口就“晚了”。但法律并非如此僵化。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即便进入审判阶段,只要所交代的是司法机关此前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该事实需经补充侦查、重新起诉,那么被告人在该部分事实中的身份,实质上仍属于“犯罪嫌疑人”。
李荣维律师分析:“刑事诉讼是动态过程。当法院因新事实延期审理,检察机关启动补充侦查,这就相当于对‘新罪’重新开启侦查程序。此时,被告人对这部分新罪的供述,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的立法本意。”
换句话说,“坦白”的核心不在于你处于哪个阶段,而在于你是否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的罪行。
二、法律为何鼓励“哪怕晚一点也说出来”?
我国《刑法》设立“坦白”制度,目的有二:
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反复侦查、取证;
体现悔罪态度:鼓励犯罪人真诚认错、配合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就明确: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更将“坦白”上升为法定从轻情节,不再只是“可酌情考虑”。
李荣维律师认为:“如果仅因案件已到法院,就否定被告人的坦白价值,等于变相惩罚‘迟来的诚实’。这不仅打击认罪积极性,也不利于查清全部犯罪事实。法律应当奖励‘说真话’,而不是苛求‘第一时间说’。”
尤其在本案中,徐某交代的取保期间继续犯罪的情节,若非其主动供述,极可能因证据隐蔽而遗漏。这种“自曝新罪”的行为,恰恰体现了更高的悔罪诚意。
三、坦白 ≠ 免罪,但能换来从宽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坦白只是从轻处罚的情节,不是免罪金牌。徐某虽获从宽,但仍被判处实刑,原因在于:
开设赌场持续时间长(两年多);
赌资结算金额近60万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仍顶风作案,主观恶性较深。
但正因其坦白、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项从宽情节叠加,法院才未判处更重刑罚。
李荣维律师提醒:“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反正都要判,不如不说’,这是大错特错。主动交代未掌握的罪行,不仅能争取坦白认定,还可能影响量刑档次。沉默或许能拖延一时,但绝不会带来更好结果。”
四、本案的深层意义:司法鼓励“彻底认罪”
本案的裁判逻辑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司法机关欢迎“彻底交代”,而非“选择性认罪”。
徐某最初只承认部分事实,后来在审判中补全全部行为。法院没有因其“分批交代”而否定坦白,反而整体评价其认罪态度,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理念。
正如判决所言:
“若因审判阶段供述价值更大的未掌握罪行而不认定坦白,有违立法初衷。”
五、给涉案人员的实用建议
不要心存侥幸:电子支付、App记录等痕迹难以彻底清除;
尽早全面交代:越早坦白,从宽幅度越大;
即使已到法院,仍有补救机会:对未被掌握的同种罪行主动供述,仍可认定坦白;
配合退赃、检举他人:多重从宽情节叠加,可显著降低刑罚。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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