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高端会所”“异国风情”的幌子,组织外籍人员从事非法卖淫活动,妄图借此吸引顾客、牟取暴利。但法律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尺度究竟如何?是否只要涉及外国人,就自动升级为“情节严重”?近日,浙江杭州一起真实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2018年底,林某国(化名)在杭州拱墅区开了一家名为“驿梦”的足浴店。表面看是正规按摩场所,实则暗中组织卖淫活动。他伙同洪某琪、秦某等人,通过制定服务项目、定价、提成比例和排班制度,对卖淫女进行严密管理。
店内常驻4名卖淫女,其中包括两名印度尼西亚籍女子——Daetin Nuraeni 和 Tuti(均为化名)。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名外籍女子早在案发前数年就已非法滞留在中国,并非由林某国从境外专门招募入境。
2019年3月,警方突击检查,当场查获24人次卖淫嫖娼活动,非法获利超1万元。林某国等人很快落网。
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林某国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
“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属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有两名外籍卖淫女,理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原判量刑过轻!
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理由很关键——
被组织的境外卖淫人员未达到三人以上,不符合“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的法定构成要件。
很多人误以为,“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必须是从国外把人带进来卖淫才算。但法院明确指出:
“境外人员”是一个国籍身份概念,不是空间或时间概念。
只要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被组织卖淫,无论其是合法居留、非法滞留,还是刚入境,都属于“境外人员”。
李荣维律师分析:司法解释之所以将这类行为列为“情节严重”,主要是考虑到损害国家形象、引发国际负面影响。哪怕这些外籍人员早就在国内,只要被组织卖淫,就可能被境外媒体炒作,影响我国法治声誉。所以,法律并不苛求“必须是从境外新招来的”。
换句话说,林某国的行为性质上确实属于“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但问题出在人数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
“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属于“情节严重”,但前提是——被组织的境外卖淫人员须达到三人或以上。
本案中,虽然总共有4名卖淫女,但外籍的只有2人,未达到“三人以上”的硬性标准。因此,不能整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刑法讲究“罪刑法定”,不能因为涉及外国人就自动升格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被组织者是境外人员;
人数达到三人以上。
缺一不可。
这起案件也暴露出一个危险信号:有些场所打着“异国服务”“外籍技师”等旗号招揽顾客,实则涉嫌组织卖淫。无论卖淫女来自哪个国家,只要存在管理、控制、抽成、安排交易等行为,就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而非简单的“介绍”或“容留”。
李荣维律师提醒:
开设按摩店、足浴店、KTV等场所,务必合法经营,严禁任何形式的性服务;
即使你没亲自拉客、没直接收钱,只要参与管理、记账、排班,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别以为用外国人就能“抬高身价”——法律对此类行为打击更严!
此外,普通市民也应提高警惕:若发现某些场所过度强调“外籍”“特殊服务”,很可能涉嫌违法,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林某国案告诉我们:打击跨境卖淫犯罪,法律既关注行为性质,也严格把握数量门槛。不是所有涉外卖淫都自动“升格重罚”,但一旦踩线,后果极其严重——十年起步,最高可判无期!
守法经营,远离灰色地带,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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