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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两名外籍女子卖淫,算不算“情节严重”?法院这样判!律师详解跨境卖淫犯罪认定标准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7日 阅读:0次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高端会所”“异国风情”的幌子,组织外籍人员从事非法卖淫活动,妄图借此吸引顾客、牟取暴利。但法律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尺度究竟如何?是否只要涉及外国人,就自动升级为“情节严重”?近日,浙江杭州一起真实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足浴店暗藏“跨国卖淫”,老板被判7年

2018年底,林某国(化名)在杭州拱墅区开了一家名为“驿梦”的足浴店。表面看是正规按摩场所,实则暗中组织卖淫活动。他伙同洪某琪、秦某等人,通过制定服务项目、定价、提成比例和排班制度,对卖淫女进行严密管理。

店内常驻4名卖淫女,其中包括两名印度尼西亚籍女子——Daetin Nuraeni 和 Tuti(均为化名)。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名外籍女子早在案发前数年就已非法滞留在中国,并非由林某国从境外专门招募入境。

2019年3月,警方突击检查,当场查获24人次卖淫嫖娼活动,非法获利超1万元。林某国等人很快落网。

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林某国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二、检方抗诉:有外国人就该重判?

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

“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属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有两名外籍卖淫女,理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原判量刑过轻!

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理由很关键——

被组织的境外卖淫人员未达到三人以上,不符合“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的法定构成要件。


三、“境外人员”指身份,不是指“刚从国外进来”

很多人误以为,“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必须是从国外把人带进来卖淫才算。但法院明确指出:

“境外人员”是一个国籍身份概念,不是空间或时间概念。
只要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被组织卖淫,无论其是合法居留、非法滞留,还是刚入境,都属于“境外人员”。

李荣维律师分析:司法解释之所以将这类行为列为“情节严重”,主要是考虑到损害国家形象、引发国际负面影响。哪怕这些外籍人员早就在国内,只要被组织卖淫,就可能被境外媒体炒作,影响我国法治声誉。所以,法律并不苛求“必须是从境外新招来的”。

换句话说,林某国的行为性质上确实属于“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但问题出在人数上。


四、关键门槛:必须“三人以上”境外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

“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属于“情节严重”,但前提是——被组织的境外卖淫人员须达到三人或以上

本案中,虽然总共有4名卖淫女,但外籍的只有2人,未达到“三人以上”的硬性标准。因此,不能整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刑法讲究“罪刑法定”,不能因为涉及外国人就自动升格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被组织者是境外人员;

  2. 人数达到三人以上。
    缺一不可。


五、给经营者和公众的重要警示

这起案件也暴露出一个危险信号:有些场所打着“异国服务”“外籍技师”等旗号招揽顾客,实则涉嫌组织卖淫。无论卖淫女来自哪个国家,只要存在管理、控制、抽成、安排交易等行为,就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而非简单的“介绍”或“容留”。

李荣维律师提醒

  • 开设按摩店、足浴店、KTV等场所,务必合法经营,严禁任何形式的性服务;

  • 即使你没亲自拉客、没直接收钱,只要参与管理、记账、排班,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 别以为用外国人就能“抬高身价”——法律对此类行为打击更严!

此外,普通市民也应提高警惕:若发现某些场所过度强调“外籍”“特殊服务”,很可能涉嫌违法,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结语:法律既讲原则,也重细节

林某国案告诉我们:打击跨境卖淫犯罪,法律既关注行为性质,也严格把握数量门槛。不是所有涉外卖淫都自动“升格重罚”,但一旦踩线,后果极其严重——十年起步,最高可判无期

守法经营,远离灰色地带,才是长久之道。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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