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值守工地,发现有人偷钢管,上前制止却被对方用钢管打伤。情急之下,看护员捡起带钉木板反击,并在小偷逃跑时追上去将其制服。结果,小偷受了轻伤,看护员却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这听起来是不是很不公平?近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为这类“抓贼反成被告”的困境给出了明确答案:正当防卫,无罪!
一、案情回顾:深夜抓贼,反被指控“故意伤害”
2023年9月8日晚11点半,化名“黄某平”的男子正在某建筑工地值夜班。该工地此前多次被盗,他受雇专门看护建材。
突然,他发现一名陌生男子(化名“曾某新”)翻越围栏,扛起一根2.7米长的钢管准备离开。黄某平立即上前阻拦。不料,曾某新竟挥舞钢管击打黄某平左侧身体。
情急之下,黄某平从地上捡起一块长约1米、带有铁钉的木板,朝对方头部、腰部等部位击打。曾某新丢下钢管试图逃跑,黄某平紧追不舍,双方再次发生扭打。最终,黄某平将曾某新控制住,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
经鉴定:
曾某新多处骨折、头部裂伤,构成轻伤一级;
黄某平仅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检察机关随后以故意伤害罪对黄某平提起公诉,认为他在“小偷已放弃逃跑”后仍实施攻击,涉嫌犯罪。
黄某平及其辩护人坚决否认:“我是在制止盗窃、保护工地财产,属于正当防卫!”
二、争议焦点:小偷想跑,还能继续追吗?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盗窃者丢下赃物准备逃跑时,财产看护人继续追抓并造成其轻伤,算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对此,司法实践中曾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小偷已扔掉钢管、放弃盗窃,危险解除,再动手就是“事后报复”,构成故意伤害;
另一种观点认为:深夜封闭工地,小偷虽暂退但随时可能反扑,追抓是制止犯罪的延续,应属正当防卫。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判断正当防卫不能‘事后诸葛亮’。必须站在当事人当时的处境去理解——黑夜、孤身、对方刚用钢管打过你,他转身就跑,你能确定他不会再捡起钢管反击吗?法律不能苛求普通人像警察一样冷静。”
三、法院为何判决“无罪”?三大关键理由
(1)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追抓仍在防卫时间窗内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判断侵害是否结束,应立足防卫人当时所处情境,按社会公众一般认知来判断,不能苛求其精准把握“侵害终止点”。
本案中:
时间:深夜;
地点:封闭工地,无他人支援;
对方:刚持械攻击,体力尚存;
工具:钢管仍在现场,可随时拾起。
李荣维律师认为:“在这种高风险环境下,黄某平有充分理由相信危险并未解除。他的追击不是‘泄愤’,而是防止对方脱逃或二次攻击的必要举措。”
(2)防卫手段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法律允许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强度上基本对等。本案中:
侵害方使用钢管(金属硬物,可致重伤);
防卫方使用带钉木板(就地取材,攻击力相当);
后续追打为徒手搏斗,未使用致命武器。
更重要的是,结果仅为轻伤一级。根据司法解释,“重大损害”通常指重伤或死亡。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即使防卫稍显激烈,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李荣维律师提醒:“很多人误以为‘谁伤得重谁有理’,这是误区。法律保护的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权利’,而非‘绝对不能伤人’。”
(3)追抓小偷,是公民的合法“扭送权”
《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将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扭送公安机关。
黄某平作为工地看护员,不仅有权防卫,更有职责保护财产。他的追抓行为,既是正当防卫的延续,也是行使公民扭送权的体现。
法院强调:这种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应受鼓励,而非惩罚。
四、判决结果:无罪!正义得到伸张
2024年7月,汉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检察机关一度提出抗诉,但在二审期间主动撤回。2024年10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无罪判决正式生效。
这一判决,不仅还了黄某平清白,也为千千万万保安、物业、仓库管理员等一线守护者撑了腰!
五、给广大群众的法律建议
遇到盗窃,优先报警,但若情况紧急,可合理制止;
防卫要适度:尽量使用同等强度工具,避免致命攻击;
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如监控、伤痕照片、证人信息;
不要因害怕担责而袖手旁观——法律站在正义一方!
李荣维律师强调:“正当防卫不是‘免责金牌’,但也不是‘纸上权利’。只要出于保护合法权益、未明显过当,法律就为你兜底。”
如您或亲友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遭遇法律纠纷,或对正当防卫、扭送权、故意伤害等法律问题存在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及时的法律支持,助您依法维权,守护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