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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欠了货款,就一定是“合同诈骗”吗?——一起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启示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2日 阅读:2000次


在商业合作中,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货款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如果一方报案称“对方从一开始就想骗我钱”,警方立案、法院判刑,是否就意味着这一定是刑事犯罪?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合同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宣告两名被告人无罪,为厘清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边界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回顾:医药公司合作变“诈骗”?3800万货款成焦点

2013年,化名“张某荣”作为浙江甲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安徽乙医药公司达成合作:乙公司受让甲公司30%股权,并更名为“丙公司”。张某荣与其父亲“张某增”实际负责经营。

合作期间,丙公司因资金紧张,向乙公司申请“先发货、后付款”的信用额度,最高达4000万元。此后,丙公司从乙公司大量采购药品,但部分药品以低于进价销售,所得货款用于偿还公司历史债务。截至2015年7月,丙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3824万余元

2015年底,丙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乙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荣父子提供虚假财报、隐瞒巨额债务、低价甩卖药品套现还旧债,涉嫌合同诈骗。

2019年,阜阳中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某荣、张某增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追缴全部欠款。

二人不服上诉。2021年,安徽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重磅改判:撤销原判,宣告两人无罪


二、争议核心:这是“恶意诈骗”,还是“经营失败”?

本案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

  1. 张某荣父子是否实施了“骗取行为”?

  2. 他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乙公司财物”的主观目的?

一审认为:他们隐瞒债务、虚构资产、低价甩货、借新还旧,明显是“设局骗钱”。

但二审法院查明: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合同诈骗的核心不是‘还不上钱’,而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本案中,双方是长期合作关系,乙公司派员担任丙公司董事长,深度参与经营。所谓‘被骗’,更像是事后因损失巨大而将民事违约‘刑事化’。”


三、法院为何改判无罪?三大关键理由

(1)没有足以影响决策的“骗取行为”

虽然甲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不够全面,但股权转让协议已约定债务由原股东承担,乙公司并未因该报表产生错误认识。且“授信”流程由乙公司内部推动,无证据证明张某荣父子伪造材料或刻意隐瞒关键事实

李荣维律师认为:“商业合作中,信息不对称常见,但只要不涉及合同核心条款(如履约能力、担保等)的虚假陈述,一般属于民事欺诈范畴,不构成刑事诈骗。”

(2)不能仅凭“低价销售”推定“非法占有”

一审认为“低价卖药=骗钱”,但二审查明:

李荣维律师提醒:“用经营策略失误或市场风险导致的亏损,去反推当事人‘想骗钱’,是典型的客观归罪。刑法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3)积极履约态度 vs 诈骗典型特征

真正的合同诈骗者通常会:

而张某荣在欠款后:

这些行为恰恰说明其有履约意愿,只是能力不足


四、更深层问题:刑民交叉,程序如何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乙公司在刑事报案的同时,还提起了民事诉讼,并获得法院判决:确认债权4674万元,张某荣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引发一个难题:同一事实,能否既打民事官司,又追究刑事责任?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若行为涉嫌犯罪,被害人的损失应通过刑事追缴或退赔解决,原则上不得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容易造成‘双重追责’或裁判冲突。”

本案中,法院虽先作出民事判决,但刑事程序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民事判决效力不受影响。但如果刑事认定有罪,则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民事判决,统一由刑事程序处理。

李荣维律师提醒:“企业维权应理性选择路径。若确属诈骗,应优先刑事报案;若属经营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滥用刑事手段施压,不仅可能败诉,还可能涉嫌诬告。”


五、给企业家和公众的警示

  1. 合同履行中要保留完整证据:包括沟通记录、财务报表、协议条款等;

  2. 债务处理需透明合规:即使资不抵债,也应主动协商、避免被误解为“转移资产”;

  3. 区分“还不起”和“不想还”:前者是民事风险,后者才涉刑事;

  4. 慎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司法机关对合同诈骗的认定极为严格,切勿“以刑促民”。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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