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AI绘画”“图生图”成为不少电商、设计师的新工具。但你是否知道:未经许可,用AI模仿他人美术作品生成图片并用于商业销售,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Stable Diffusion等AI工具批量复制他人插画制作拼图并销售的案件,被告单位及4名被告人全部被判处侵犯著作权罪。该案是全国首批将AI生成侵权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畴的典型案例,为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敲响警钟。
一、案情还原:AI“照搬”原创插画,3000件拼图非法获利27万元
2024年3月起,化名“姚某渊”的贵州个体户与福建某电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林”合谋: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原创插画,通过AI工具生成高度相似图片,制成拼图在线上平台销售牟利。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姚某渊指使他人将苏州某图书公司及插画师张某、刘某玲等人的原创美术作品导入Stable Diffusion等开源AI软件;
选择“图生图”(img2img)模式,仅做简单参数设置,生成多张衍生图;
从中挑选与原作最相似的一张,不做任何实质性修改,直接用于制作拼图;
由罗某林控制的“某品电子商务公司”负责生产,姚某渊及其合伙人李某、王某运营抖音、小红书店铺,负责客服、售后等。
截至2024年7月案发,共售出侵权拼图3000余件,非法经营额达27万余元。
原创插画师张某发现自己的作品被“AI复刻”后立即报警。警方迅速抓获姚某渊,其随后协助抓捕同伙。罗某林主动投案,四人均如实供述,并陆续退缴违法所得,罗某林还向张某赔偿15万元。
2025年6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
公司罚金10万元;
罗某林、姚某渊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李某、王某各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判决生效,无人上诉。
二、核心争议:AI生成的图,算“新作品”还是“侵权复制品”?
本案最大焦点在于:用AI“图生图”生成的图片,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新作品?能否规避著作权责任?
法院明确指出:关键看两点——“人类是否主导创作”+“是否与原作实质相同”。
(1)无“创造性控制” = 不是创作,而是复制
虽然AI参与了图像生成,但整个过程由姚某渊等人刻意追求“高相似度”:
未输入个性化提示词;
未调整随机种子、迭代步数等关键参数;
未对生成结果进行艺术性修改;
仅从多张AI图中选出“最像原作”的一张。
李荣维律师分析:“这本质上不是‘创作’,而是利用AI技术实现的高效复制。法律保护的是人类独创性表达,而非算法对原作的机械再现。”
(2)视觉高度相似 = 构成“实质性相同”
经比对,AI生成图与原作在构图、线条、色彩分布、核心元素布局等方面几乎一致,仅边缘细节略有差异,普通公众一眼即可识别为同一作品。
李荣维律师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想法’,但保护‘表达’。哪怕你换了载体(如从插画变成拼图),只要核心视觉表达没变,就构成侵权。”
三、为何构成刑事犯罪?量刑依据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因财务混乱,违法所得难以精确核算,但法院依据2025年新施行的司法解释,采用“非法经营数额+复制数量”作为定罪标准:
非法经营额:27万元(远超5万元入罪门槛);
复制发行数量:3000件(远超500件标准)。
李荣维律师提醒:“很多商家以为‘没赚多少钱就不算犯罪’,这是误区。只要非法经营额超5万或复制超500份,即使利润微薄,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四、给AI使用者和电商从业者的三大警示
AI不是“免责工具”
使用AI生成内容仍需尊重他人版权。若以原作为模板追求高度相似,极可能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不知情”不能免责
本案中,被告辩称“以为AI生成就是新图”,但法院认为:明知使用他人作品作输入,仍用于商业牟利,主观恶意明显。
及时止损可减轻责任
本案因被告人自首、立功、退赃、赔偿、认罪认罚,均获从宽处理。尤其是两名从犯适用缓刑,体现了“惩教结合”的司法导向。
五、法律如何界定“AI创作”与“AI侵权”?
李荣维律师强调:合法使用AI需满足两个条件:
人类对生成过程有“创造性控制”(如设计独特提示词、多次迭代优化、人工精修);
最终成果与原作不构成“实质性相同”(形成新的审美表达)。
反之,若仅为低成本、高效率地“克隆”他人作品,则无论是否使用AI,均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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