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今天,一些不法分子和个别金融机构人员试图钻制度空子,将高风险贷款包装成“保理融资”等新型业务,规避监管、绕过风控。殊不知,这种“换马甲”的操作不仅违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案件:某国有控股银行分行原行长符某(化名),在明知企业虚构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仍以“保理融资”名义向其发放7.6亿余元资金,最终造成6.5亿余元本金无法收回。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明保实贷”,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这起案件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企业融资方敲响了警钟:形式合规≠实质合法,穿透式监管下,“假保理、真放贷”难逃刑责!
一、案情还原:抵押不足?那就“做”一笔保理!
2012年起,A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某乙)多次向B银行天津分行申请大额贷款。但因无法提供足值抵押物,传统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受阻。
于是,某乙与银行内部人员合谋,转而采用“保理融资”方式:
虚构上下游交易:设立多家关联公司,伪造购销合同;
制造虚假应收账款:A公司“卖给”D公司一批管材,形成“应收9.8亿元”;
以此为基础,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
时任分行行长符某不仅未制止,反而催促加快审批。更严重的是,2014年5月20日,总行审计部门已明确指出该笔保理业务存在“贸易背景虚假、交易对手关联、资金回流”三大重大风险。
然而,就在审计报告出具的次日(5月21日),符某仍指使下属加速放款,短短9天内将7.68亿元资金划出。
结果不出所料:资金迅速通过关联账户回流,用于“借新还旧”,最终全部变成坏账,6.53亿元本金血本无归。
二、争议焦点:保理融资不是贷款,为何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符某及其辩护人辩称:
“保理融资不属于《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我只是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
但法院明确驳回这一说法。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法律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本案中,A公司根本不需要保理服务,它要的只是钱;银行也清楚对方没有真实贸易,却仍放款。这本质上就是用保理之名,行贷款之实,属于典型的‘明保实贷’。”
根据2014年原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必须基于真实、合法的应收账款。而本案中:
应收账款系伪造;
买卖双方实为同一控制人;
资金到账后立即回流,未用于实际经营。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种操作完全背离了保理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盘活应收账款’的初衷,沦为规避信贷监管的工具,已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三、为何定性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三大法律依据
(1)穿透式监管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金融监管部门早已明确:凡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融资行为,无论名义如何,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保理融资若无真实贸易支撑,就等同于无担保信用贷款。
(2)行为侵害的法益相同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核心是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信贷资金安全。本案中,符某的行为导致6.5亿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危害性与直接违规放贷无异。
(3)司法实践已有先例
类似“票据贴现变相放贷”“信用卡透支伪装借款”等案件,最高法、公安部均已明确:若实质是贷款,且造成重大损失,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李荣维律师提醒:“不要以为换个业务名称就能规避刑法。司法机关会‘穿透’交易结构,直击行为本质。银行从业人员尤其要守住合规底线,切勿为业绩或人情‘开绿灯’。”
四、给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的警示
对银行从业者:
严禁“走过场”式尽调:对保理、供应链金融等业务,必须核实贸易真实性、物流、发票、回款路径;
审计预警必须重视:本案中,总行已发出风险提示,符某却置若罔闻,主观恶性明显;
拒绝“领导施压”违规操作:即使上级要求“特事特办”,也要坚守风控红线。
对企业融资方:
切勿伪造材料骗贷:虚构贸易不仅涉嫌骗取贷款罪,还可能牵连银行人员共同犯罪;
合法融资渠道很多:可通过股权融资、政府担保、合规保理等方式解决资金需求,切忌“走捷径”。
五、法律小贴士:什么是“明保实贷”?
“明保实贷”是指:
表面签订保理合同;
实际无真实应收账款;
资金用途与保理无关;
本质是无抵押、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贷款。
此类行为已被金融监管部门列为重点整治的违规信贷行为,一旦查实,不仅合同无效,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李荣维律师强调:“金融创新不能成为违法借口。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业务。否则,轻则民事赔偿,重则锒铛入狱。”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
如您在银行、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平台工作,或涉及大额融资、信贷合规、金融犯罪风险防控等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法律意见,助您远离刑事雷区,稳健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