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一根小小的混凝土管桩,看似不起眼,却直接关系到楼房、桥梁的地基安全。如果企业为牟利,将低强度管桩冒充高强度型号出售,不仅涉嫌欺诈,更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典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江苏康某建材有限公司(化名)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化名),因长期将PHC400-95-A型低标管桩冒充PHC400-95-AB型高标管桩对外销售,金额高达1300余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00万元。
此案不仅揭示了“以次充好”的隐蔽操作手法,更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如何通过刑事推定认定难以查证的犯罪数量,为类似案件树立了重要判例。
一、案情还原:低标冒高标,1300万“伪劣管桩”流入工地
康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营混凝土预制构件,包括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简称“管桩”)。其中:
A型管桩:强度较低,价格便宜;
AB型管桩:抗弯、承重性能更强,用于高层建筑、医院等重点工程,价格高出约20%。
2017年至2020年间,孙某某为赚取差价,大量生产A型管桩,却贴上AB型标签对外销售。这些管桩被用于多个工程项目,包括常熟市白某卫生院等公共设施。
2019年10月,市场监管部门突击检查,在康某公司堆场查获标注为AB型的管桩3500米。经检测,全部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不合格产品,随即依法查封。
然而,孙某某竟在明知查封且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偷偷将其中1600余米运出,用于卫生院工地!2020年1月,执法人员再次到场时,管桩已“消失”,后经查实已被使用。
一审法院仅认定其销售21万元部分构成犯罪,判处三年六个月。但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全案销售金额应达1300万,远不止21万!
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全面改判:孙某某获刑十五年,公司罚金700万。
二、争议焦点:没有每根管桩的检测报告,能定罪吗?
孙某某辩称:
“只有被查获的管桩做了检测,其他已售产品没检测,不能推定都是伪劣品!”
但法院明确指出:刑事案件并非必须“一物一检”,在证据充分、逻辑严密的前提下,可依法进行刑事推定。
李荣维律师分析:“伪劣产品一旦售出并用于工程,往往难以逐件追回检测。若机械要求‘每根都检’,等于给犯罪分子开绿灯。法律允许通过间接证据链合理推定整体行为性质。”
法院正是通过以下三大证据闭环锁定1300万犯罪事实:
(1)销售量远超产能
公司声称销售AB型管桩超20万米;
但根据生产记录,实际合格AB型产量仅4.5万米;
差额超15万米无法解释来源。
(2)原材料严重不足
生产AB型管桩需使用直径10.7毫米高强度钢棒;
公司全年采购该规格钢棒仅480吨;
按标准折算,最多只能生产约6.7万米AB型管桩;
与销售量相差近10万米——缺口只能用低标A型管桩填补。
(3)员工证言+送货单+张拉记录相互印证
多名工人证实:“厂里基本不产AB桩,都是A桩贴AB标”;
送货单显示送往工地的均为“AB型”;
张拉(预应力施工)记录也与低标产品工艺吻合。
李荣维律师认为:“当销售数据、原料消耗、生产工艺、人员证言形成完整逻辑链,且被告人无法合理解释矛盾时,司法机关完全有权推定其整体行为系‘以次充好’。”
三、为何从3年半改判15年?关键在“既遂”与“未遂”认定
一审仅认定21万元“已售”部分为犯罪既遂,其余视为证据不足。但二审法院指出:
被查封后仍偷卖的1600米:属明知故犯、顶风作案,构成犯罪既遂;
堆场剩余未售的800米AB型管桩:虽未卖出,但已生产并准备销售,构成犯罪未遂;
根据司法解释,既遂金额1300万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五年或无期。
李荣维律师提醒:“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重罪!销售金额超200万即处十五年,超500万可判无期。本案中,企业为省几百万成本,换来上千万罚金和十五年牢狱,代价极其惨痛。”
四、给建材企业和工程方的警示
对生产企业:
切勿“挂羊头卖狗肉”,型号造假=刑事风险;
建立真实生产台账,保留原料采购、质检记录;
即使客户要求“灵活处理”,也绝不参与造假。
对施工单位:
收货时务必核对管桩型号、钢印、合格证;
可委托第三方抽检,尤其用于医院、学校等重点项目;
发现供应商以低充高,立即举报,避免连带责任。
五、法律小贴士:什么是“刑事推定”?
“刑事推定”是指:
在缺乏直接证据时,根据已知事实+经验法则+逻辑推理,认定另一事实存在;
但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且允许对方提出反证。
本案中,法院并未“凭空猜测”,而是基于原料缺口、产能矛盾、行为异常等客观数据,得出“只能是以次充好”的唯一合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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