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很多人以为“只要没拿到采矿许可证就挖煤,就是非法采矿罪”。但现实中,情况往往复杂得多。一起发生在青海的典型案例——青海JM公司被诉非法采矿案,最终法院判决企业及负责人全部无罪,为如何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提供了重要指引。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系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承诺、政策调整、资源整合等多重因素交织下的法律适用难题。
一、案情回放:政府引进、十年开采、多次表彰,却因“无证”被诉
化名“郑某”(原名郑某某)是青海JM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该公司经青海省海西州政府招商引资成立,由上海两家公司共同投资,计划总投资4.6亿元,在天峻县木里煤田开发煤炭资源。
根据政府与企业签订的《煤炭项目合作协议书》,政府明确承诺:
协助办理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各项手续;
支持企业在三年内建成年产200万吨原煤的露天矿井;
全面协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随后,青海JM公司依法取得江仓矿区二井田探矿权,并投入巨资建设洗煤厂、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然而,由于国家推行“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政策,2010年起,青海省政府主导对木里煤田进行整合,组建国有控股的MLMY集团作为唯一开发主体,要求原有企业将探矿权转移至该集团名下,并由其统一申办采矿许可证。
在此背景下,青海JM公司虽未取得独立采矿许可证,但在政府默许甚至推动下持续开采:
政府部门多次下达生产任务;
国土、公安等部门审批火工品(炸药)用于采矿;
天峻县国土局与其签订数千亩土地租赁协议;
企业累计缴纳税款超8.17亿元,连续多年被评为“青海省上缴税收大户”;
虽因“无证开采”被行政处罚11次,但从未被责令关停。
直到2014年7月,MLMY集团才正式取得该矿区的采矿许可证,而实际开采和销售主体仍是青海JM公司。
2020年,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该公司及郑某等11名高管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宣告全部被告无罪。判决生效后,无人上诉或抗诉。
二、核心争议:无证开采 = 非法采矿罪?
很多人认为:没证就挖煤,当然违法,甚至犯罪。但法律并非如此简单。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刑法》第343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客观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主观上具有“擅自”开采的故意,即明知违法仍偷偷盗采、牟取暴利。
而本案中,青海JM公司的情况完全不同:
它是政府招商引资引进的重点项目;
开采行为始终在政府监管之下公开进行;
企业主动申请办证,但因政策整合被剥夺自主申办权;
政府不仅未制止,反而下达生产指标、审批火工品、收税表彰。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种“边采边办、先采后证”的模式,虽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不等于刑事犯罪。企业基于对政府行为的合理信赖,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矿产资源”的恶意,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院为何判无罪?四大关键理由
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证
采矿许可证被政策性收归整合主体MLMY集团统一办理,青海JM公司丧失申办资格,责任不在企业。
企业对矿区享有实质权利
公司持有合法探矿权,且MLMY集团也出具证明,确认资源权益归属青海JM公司,其“以探代采”具有权利基础。
全程接受政府监管,未“擅自”行动
从用地、用炸药、缴税到上报产量,所有环节均经政府部门审批或默许,不存在秘密盗采、逃避监管的情形。
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合理信赖
在长达十年间,政府一边处罚,一边鼓励生产、给予奖励,企业有充分理由相信其行为被允许。这种因信赖政府而产生的认识偏差,可阻却犯罪故意。
正如法院所强调:“不能仅因结果损害就倒推行为人有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四、无罪≠免责:行政与生态责任仍需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虽判决不构成犯罪,但明确指出:
“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必然免除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事实上,青海JM公司已因破坏生态环境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未来仍需承担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修复义务。
李荣维律师提醒:
企业即使获得政府支持,也应尽量完善合规手续。若长期处于“无证”状态,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面临:
高额行政处罚;
生态赔偿;
信用受损;
投资风险加剧。
因此,“政府同意”不能替代“法律许可”,企业仍需主动跟进证照办理,保留沟通记录,防范法律风险。
此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慎处理,也呼应了中央“优化营商环境”“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的政策精神。
尤其在资源型地区,许多企业是在特定政策环境下发展起来的。若因后续法规变化或证照滞后,就一律追究刑责,不仅打击投资信心,也不符合公平正义。
李荣维律师强调:
法律应当区分“恶意盗采”与“政策性无证开发”。前者破坏秩序、牟取暴利,必须严惩;后者源于制度衔接不畅,应通过行政整改、生态补偿等方式解决,而非动辄入刑。
青海JM公司案告诉我们:
政府承诺要兑现,不能“招商时热情,出事后甩锅”;
企业经营要留痕,所有政府批文、会议纪要、缴费凭证都是关键证据;
司法裁判要有温度,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同时,也要考虑历史背景与现实影响。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让守法者安心,让违法者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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