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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采矿证就一定构成犯罪?青海这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不一定!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3日 阅读:2000次


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很多人以为“只要没拿到采矿许可证就挖煤,就是非法采矿罪”。但现实中,情况往往复杂得多。一起发生在青海的典型案例——青海JM公司被诉非法采矿案,最终法院判决企业及负责人全部无罪,为如何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提供了重要指引。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系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承诺、政策调整、资源整合等多重因素交织下的法律适用难题。


一、案情回放:政府引进、十年开采、多次表彰,却因“无证”被诉

化名“郑某”(原名郑某某)是青海JM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该公司经青海省海西州政府招商引资成立,由上海两家公司共同投资,计划总投资4.6亿元,在天峻县木里煤田开发煤炭资源。

根据政府与企业签订的《煤炭项目合作协议书》,政府明确承诺:

随后,青海JM公司依法取得江仓矿区二井田探矿权,并投入巨资建设洗煤厂、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然而,由于国家推行“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政策,2010年起,青海省政府主导对木里煤田进行整合,组建国有控股的MLMY集团作为唯一开发主体,要求原有企业将探矿权转移至该集团名下,并由其统一申办采矿许可证。

在此背景下,青海JM公司虽未取得独立采矿许可证,但在政府默许甚至推动下持续开采

直到2014年7月,MLMY集团才正式取得该矿区的采矿许可证,而实际开采和销售主体仍是青海JM公司。

2020年,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该公司及郑某等11名高管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宣告全部被告无罪。判决生效后,无人上诉或抗诉。


二、核心争议:无证开采 = 非法采矿罪?

很多人认为:没证就挖煤,当然违法,甚至犯罪。但法律并非如此简单。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刑法》第343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客观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2. 主观上具有“擅自”开采的故意,即明知违法仍偷偷盗采、牟取暴利。

而本案中,青海JM公司的情况完全不同: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种“边采边办、先采后证”的模式,虽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不等于刑事犯罪。企业基于对政府行为的合理信赖,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矿产资源”的恶意,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院为何判无罪?四大关键理由

  1. 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证
    采矿许可证被政策性收归整合主体MLMY集团统一办理,青海JM公司丧失申办资格,责任不在企业。

  2. 企业对矿区享有实质权利
    公司持有合法探矿权,且MLMY集团也出具证明,确认资源权益归属青海JM公司,其“以探代采”具有权利基础。

  3. 全程接受政府监管,未“擅自”行动
    从用地、用炸药、缴税到上报产量,所有环节均经政府部门审批或默许,不存在秘密盗采、逃避监管的情形。

  4. 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合理信赖
    在长达十年间,政府一边处罚,一边鼓励生产、给予奖励,企业有充分理由相信其行为被允许。这种因信赖政府而产生的认识偏差,可阻却犯罪故意

正如法院所强调:“不能仅因结果损害就倒推行为人有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四、无罪≠免责:行政与生态责任仍需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虽判决不构成犯罪,但明确指出:

“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必然免除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事实上,青海JM公司已因破坏生态环境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未来仍需承担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修复义务。

李荣维律师提醒
企业即使获得政府支持,也应尽量完善合规手续。若长期处于“无证”状态,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面临:

因此,“政府同意”不能替代“法律许可”,企业仍需主动跟进证照办理,保留沟通记录,防范法律风险。


五、案件启示:保护合法投资,防止“一刀切”入刑

此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慎处理,也呼应了中央“优化营商环境”“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的政策精神。

尤其在资源型地区,许多企业是在特定政策环境下发展起来的。若因后续法规变化或证照滞后,就一律追究刑责,不仅打击投资信心,也不符合公平正义。

李荣维律师强调
法律应当区分“恶意盗采”与“政策性无证开发”。前者破坏秩序、牟取暴利,必须严惩;后者源于制度衔接不畅,应通过行政整改、生态补偿等方式解决,而非动辄入刑。


结语:法治不是“事后追责”,而是“事前引导”

青海JM公司案告诉我们: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让守法者安心,让违法者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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