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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堵门、占办公室”催债,是维权还是犯罪?法院这样判!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3日 阅读:2002次


在民间借贷中,一旦债务人无力还款,有些债权人便采取“上门蹲守”“强占办公场所”“换锁封门”等方式施压催收。他们往往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不过是在要回自己的钱。”然而,这种看似“有理”的行为,若手段过激、对象错误,可能已触犯刑法。

上海一起典型案例——戴某隆催收非法债务案,就清晰划出了合法催收与刑事犯罪的红线,也为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催债方式不当,不仅钱要不回来,还可能坐牢!


一、案情还原:高利放贷后“软暴力”催收,反被定罪

化名“戴某”(原名戴某隆)是上海某科技公司总经理。2015年,他向急需资金的王某某出借800万元,约定日息0.2%,折合年利率高达73%,远超当时法律保护的年利率36%上限。

更严重的是,在王某某已陆续还款超1400万元的情况下,戴某多次将高额利息转为本金,重新签订借条,不断“滚雪球”式增加债务。到2018年,他甚至让王某某的妻子签署“以房抵债”承诺书——但该房产属多人共有,王某某无权单独处分。

2019年3月,因王某某无力继续还款,戴某带领人员直接闯入其公司办公场所强行留宿一周多,随后私自更换门锁、安装地插销,并安排保安把守,导致员工无法进入办公,公司因未能按时申报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彻底瘫痪。

催收无果后,戴某竟授意他人以“新借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再还800万本金及160万利息。王某某随即报警,称遭遇“套路贷”。

一审法院认定戴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戴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法院最终改判:戴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关键问题:什么是“非法债务”?“软暴力”算不算犯罪?

很多人不解:明明是对方欠钱,为何催收反而成了罪犯?

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本案核心在于两点:

1. 债务本身是否合法?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高利贷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种债务从源头上就不合法,催收此类债务,本质上是在追索法律不予保护的利益,已丧失正当性基础。

2. 催收手段是否越界?

法律允许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催收合法债务,但严禁使用暴力、胁迫、骚扰等“软暴力”手段

本案中,戴某的行为已远超合理催收范畴:

李荣维律师提醒:这类行为虽未动手打人,但通过制造心理恐惧、干扰正常经营,形成“精神强制”,正是典型的“软暴力”。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明确将此类行为入刑。


三、为何从“寻衅滋事罪”改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一审判决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生效,法院只能依据既有法律,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但二审时新法已施行。

李荣维律师解释: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若新法处罚更轻,应适用新法。

因新罪名处罚更轻,且更精准对应“催收非法债务+软暴力”的行为特征,故二审依法改判。

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与精准性——既打击非法催收,又避免罪名泛化。


四、给债权人的警示:合法维权,切勿“以暴制欠”

  1. 高利放贷风险极高
    年利率超过LPR四倍(目前约14.8%)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企图通过“砍头息”“利滚利”牟取暴利,不仅债务无效,还可能涉嫌犯罪。

  2. 催收必须守住法律底线

    • 可电话沟通、发律师函、提起诉讼;

    • 不可上门堵截、辱骂威胁、破坏财物、限制人身自由

    • 更不可占据他人住宅或办公场所——这已涉嫌非法侵入!

  3. “软暴力”同样会被严惩
    跟踪、骚扰、聚众造势、贴大字报、断水断电等行为,即使没有肢体冲突,只要造成心理强制或社会秩序混乱,就可能构成犯罪。


五、结语:维权不能“以恶制恶”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债权,而非一切“自认为应得的钱”。戴某案警示所有债权人:

讨债方式决定你是原告还是被告,是维权者还是罪犯。

真正的权利,从来不需要靠“霸占办公室”来实现。理性、依法、文明,才是维护权益的正道。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无论是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债务催收合规指引,还是涉“软暴力”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支持助您守住权利边界,远离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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