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赢了官司,正准备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债务人是一家资不抵债的企业,而且已经有好几个债权人围在法院门口,都想抢先查封、拍卖其仅剩的一点资产。这时,如果大家都“先到先得”,很可能轮到您时,早已一无所有。面对这种“多债围困”的僵局,是继续内卷式地争抢,还是另辟蹊径?答案就是——申请“执转破”(执行转破产)。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通过“执转破”实现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七十策——“执转破局”的破局智慧。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3)云01破申XX号** 破产清算裁定书中,记录了这一从执行困境走向有序清偿的转变。
案情简述:
某制造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A、B、C、D、E五家供应商货款共计800余万元。五家公司先后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该公司名下仅剩一套价值约300万元的生产设备。A公司率先查封,意图通过拍卖该设备全额受偿,其余四家债权人则面临“颗粒无收”的风险,矛盾一触即发。
关键转折:
在李荣维律师的建议下,其中一位债权人(C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执转破申请书》,请求将该制造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理由是:被执行人明显资不抵债,且存在多个债权人,符合破产条件。
法院行动: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遂作出决定,将相关执行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最终结果:
中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公司。管理人对那套生产设备进行统一拍卖,所得300万元款项,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了公平分配。虽然每位债权人未能全额受偿,但都获得了部分清偿,避免了“赢家通吃、输家全无”的零和博弈。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七十策——“执转破局” 的精髓:当个体执行陷入僵局时,通过集体清偿程序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平化!
执行困境: 在普通执行程序中,谁先查封、冻结,谁就优先受偿。这导致后起诉或行动慢的债权人血本无归。
破产优势: 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自动中止,所有普通债权平等对待,按比例清偿,实现了实质公平。
保护资产: 破产管理人会全面接管、审计债务人财产,追回被不当转移的资产(如偏颇性清偿),最大化破产财产。
有序退出: 对于确实无法挽救的企业,破产清算提供了一个合法、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避免社会资源的持续浪费。
不止清算: “执转破”不仅指向破产清算,也包括破产重整或和解。对于仍有技术、品牌或市场价值的企业,可通过引入投资人、调整债务结构等方式,实现企业重生,债权人也可能获得比清算更高的清偿率。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存在两个以上债权人;
任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均可提出申请。
评估全局: 在申请执行前或执行初期,了解债务人是否还有其他债权人,以及其整体资产负债状况。
判断时机: 如果发现债务人明显资不抵债且债权人众多,与其加入“抢夺战”,不如主动推动“执转破”。
提出申请: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转破申请书》,阐明理由和依据。即使您不是首封债权人,也有权提出。
“执转破”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解决群体性债务危机的高级方案。它超越了简单的“谁快谁赢”的原始竞争,转向一种更具理性和公平的集体清偿模式。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执转破局”并非放弃权利,而是在复杂局面下,选择一条更能保障自身及全体债权人长远利益的最优路径。当您面对一个多债主围困的债务人时,请冷静思考:是做那个可能一无所获的“追赶者”,还是成为推动公平清偿的“破局者”?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强制执行、破产重整与“执转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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