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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水军发黑稿、刷差评抹黑对手?三人获刑!法院: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3日 阅读:0次


“我只是让写几篇负面文章,没想到会坐牢……”
在互联网时代,商业竞争早已从产品比拼延伸到舆论战场。但有些人却打起了歪主意——花钱雇人编造谣言、组织水军刷差评,试图用“黑公关”手段搞垮竞争对手。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一起典型案件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利用网络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化名李某(原名李某)、王某霞、胡某权三人因策划并实施针对C公司电器产品的网络抹黑行动,被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全部适用缓刑。此案也成为司法机关依法整治“网络黑产”、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标志性判例。


一、案情还原:一场精心策划的“网络围剿”

2020年10月,A公司用户运营部副总监李某为打击竞争对手C公司,授意下属王某霞联系B咨询公司负责人胡某权,提出一个“特殊需求”:撰写并发布关于C公司使用“低劣库存屏”的负面文章

随后,胡某权组织团队炮制了25篇内容虚假的文章,经李某、王某霞审核后,通过合作的自媒体账号在“今日头条”等平台集中发布。短短一个月内,相关文章发布135篇次,阅读量超105万

更恶劣的是,李某还安排王某霞对接D广告公司,在微信群中下发文章链接,由对方编写大量负面评论,并通过互评、点赞、刷热度等方式制造“全民吐槽”的假象,误导消费者。

结果迅速显现:

事后查明,C公司所用屏幕均为一年内新产,根本不存在“库存屏”问题。所谓“质量缺陷”,纯属无中生有。


二、法律定性:这不是“营销手段”,而是刑事犯罪!

面对指控,三人均认罪认罚。但公众或许疑惑:发几篇文章、写点差评,怎么就构成犯罪了?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关键在于三点:

1. 主观恶意明确:故意捏造虚伪事实

三人并非基于真实体验发表意见,而是有组织、有预谋地编造根本不存在的质量问题。这已超出正常舆论监督或消费者批评的范畴,属于典型的“商业诋毁”。

李荣维律师认为:企业有权对竞品进行比较宣传,但前提是基于客观事实。一旦跨越“真实”底线,虚构缺陷、煽动恐慌,就可能触碰刑法红线。

2. 传播手段恶劣:利用互联网放大危害

借助自媒体矩阵+水军评论+算法推荐,虚假信息在短时间内形成“信息海啸”,远超传统谣言的破坏力。

李荣维律师提醒
互联网的传播效率是一把双刃剑。越是容易扩散,越要谨言慎行。雇人发帖、刷量控评看似“低成本打击对手”,实则风险极高——一旦造成重大损失,就可能从“不正当竞争”升级为“刑事犯罪”。

3. 后果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C公司不仅遭遇直接退货损失,更因商誉受损导致市场份额萎缩、股价下跌。这些后果与虚假信息的传播时间高度重合,且有大数据监测、审计报告等证据支撑,因果关系清晰。


三、“重大损失”如何认定?法院给出标准

本案中,被告方曾辩称“股价波动受多种因素影响,不能全算在我们头上”。但法院综合多项证据予以驳回:

李荣维律师强调:在数字经济时代,商誉就是企业的生命线。一次成功的网络抹黑,可能让一家企业多年积累的品牌价值瞬间崩塌。法律必须对此类行为亮出“牙齿”。


四、为何三人获缓刑?认罪悔罪+取得谅解是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三名被告人均未被收监,而是适用缓刑。原因在于:

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严惩恶意诋毁行为,也鼓励加害方积极弥补过错。但需注意:取得谅解不等于免责,而是量刑从宽的情节。


五、给企业和个人的警示

  1. 对企业
    切勿将“黑公关”当作竞争武器。合法维权途径包括:向平台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行政查处等。用违法手段“赢”来的市场,终将付出更大代价

  2. 对自媒体和营销公司
    接单前务必核实内容真实性。明知是虚假信息仍协助发布,可能成为共犯。“拿钱办事”不是挡箭牌

  3. 对普通网民
    转发前多一分核实,少一分盲从。你的每一次点赞、评论,都可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子弹”。


结语:清朗网络空间,需要法律护航

本案的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商誉不容肆意践踏。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在法治轨道内开展竞争、表达观点。

公平的市场环境,需要每个参与者共同守护。别让一时的“小聪明”,换来一生的“大教训”。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无论是企业合规、网络侵权维权,还是涉刑风险防范,专业法律支持助您在数字时代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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