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中,资金周转紧张时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是常见做法。但如果为了顺利获批,提交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和发票,是否就构成犯罪?广西桂林曾有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企业家蒋某(化名)因使用虚假材料骗取3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审、二审均被判刑,但三年后,高级法院再审却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这背后究竟有何法律逻辑?今天我们就结合此案,带您看清“骗取票据承兑罪”的边界。
2011年,蒋某作为桂林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一家融资担保公司合作,计划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他先后两次向C银行申请开具总额3200万元的承兑汇票。
为满足银行“需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要求,蒋某提供了两份并未实际履行的合同——一份是与G贸易公司的《代销协议》,另一份是与H贸易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并附上多张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银行审核后,同意开立汇票。蒋某缴纳了共计1600万元保证金,并由第三方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随后,汇票被贴现,资金由合作方使用。关键点在于:在两张汇票到期前,A公司已自筹资金,将全部票款3200万元如数兑付,银行未遭受任何本金或利息损失。
2018年,此事被监管部门发现,蒋某被立案调查。2020年,一审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蒋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2023年,广西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作出无罪判决,理由是:虽有欺骗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也未危害金融安全,不具备刑事处罚必要性。
很多人疑惑:“明明用了假合同,怎么还能无罪?”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骗取票据承兑罪的核心,并非仅仅看‘有没有造假’,而是要看行为是否实质危害了金融秩序或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本案中,蒋某虽然提交了虚假材料,但他同时提供了足额保证金和真实有效的抵押担保,且在汇票到期日主动全额还款,银行资金安全从未受到威胁。”
更重要的是,刑法设立该罪的初衷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非惩罚所有形式上的违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批复:“提供足额真实抵押、未造成损失的,即使金额巨大,也不宜认定为犯罪。”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再审改判体现了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审慎保护态度:
“很多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因银行审批严苛、流程复杂,不得已采取一些‘变通手段’。如果一概以刑事手段打击,不仅打击面过宽,还可能扼杀企业生存空间。法律应当区分‘民事违约或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前者可通过罚款、信用惩戒等方式处理,后者则必须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
事实上,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删除“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入罪条件,明确将“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定罪前提,正是为了避免类似冤错案件。
尽管蒋某最终被判无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伪造材料。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经营者:
真实交易是票据合法性的基础。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基于真实贸易背景,虚构合同、虚开发票本身已违反《票据法》和税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即使有抵押、能还款,造假仍有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或被认定为主观恶意骗贷,仍可能构成犯罪;
优先选择合规融资渠道。如确有困难,可寻求专业财务顾问或律师协助设计合法方案,避免“走捷径”埋下隐患。
“无罪不等于无责,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李律师强调。
从“有罪”到“无罪”,这起案件的逆转,不仅是对个案公正的修复,更是我国法治环境不断优化的缩影。法院在再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对于民营企业因经营需要,在融资中虽有违规但未造成损失、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这既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也是对“六稳”“六保”政策的司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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