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某企业为感谢当地交通部门抢修道路,主动捐赠了一辆价值55万元的中巴车,明确表示赠予某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使用。然而,时任该单位“一把手”的王某某(化名)却动起了歪心思:他安排将车辆直接登记在一家由他人控制的公司名下,交由自己外甥保管,长期供其本人及亲友私用。
几年后,这辆车因折旧严重,市场估值仅剩8万元。案发后,王某某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更关键的是,法院不仅追缴了车辆本身,还责令其补足47万元的贬值损失,一并上缴国库。
这起看似“占小便宜”的案件,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它向所有公职人员发出警示:单位的捐赠财物,哪怕手续不全、来源特殊,也绝不是个人可以随意支配的“私产”。
事情要从一次“感谢”说起。某公司因周边道路得到及时抢修,主动提出向交通委捐赠一辆中巴车,用于改善公务出行。捐赠意向明确,对象清晰——是单位,不是个人。
但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绕过正常接收程序,私下安排将车辆登记在张某某(化名)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下,并交由外甥刘某(化名)保管。此后多年,这辆车从未用于公务,而是成为王某某及其亲友的“私家车”。
直到2022年案发,车辆已被使用近八年,经评估仅值8万元。面对调查,王某某辩称:“车没进单位账,也没登记在单位名下,不算单位财产,顶多算我收了企业好处。”
但法院认为:这种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这辆车到底算谁的?是受贿所得,还是被贪污的公共财物?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很多人以为‘没过户就不算单位财产’,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民法典》,捐赠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企业明确表示赠给交通委,单位也接受了,这辆车在法律上就已经属于单位的公共财物。”
他进一步解释:
虽然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应接受社会捐赠(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这属于纪律问题,不影响该财物在刑法上的属性;
刑法保护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本身,而非其取得方式是否完全合规;
王某某的行为本质是利用职权侵吞本应属于单位的财产,符合贪污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要件;
更重要的是,捐赠人并无向王某某个人行贿的意图,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李荣维律师认为,法院定性为贪污罪,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公私分明”的法治原则。
现实中,一些企业或个人以“捐赠”“赞助”“慰问”等名义向机关单位提供财物,背后可能暗藏风险。李荣维律师提醒:
“指定用途”不等于“个人可支配”
即使捐赠人说“给你们领导用”,只要名义上是给单位的,就属于公共财物,任何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
“未入账”不等于“非公有”
是否登记、是否入财务账目,只是管理问题。只要捐赠意向明确指向单位,财物性质就是公共的。
“违纪捐赠”仍受刑法保护
即便接受捐赠本身违反八项规定或行政法规,该财物仍可能成为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的对象,切勿心存侥幸。
“公家的东西,一分一厘都不能往自己兜里装。哪怕是别人‘白送’的,只要名义是给单位的,你就无权染指。”李律师强调。
本案还有一个重要细节:法院不仅没收了涉案车辆,还责令王某某补足车辆贬值的47万元差额,一并上缴国库。
对此,李荣维律师提醒:
“刑法追缴违法所得,坚持‘原物+等值’原则。贪污时车值55万,这就是国家损失的金额。即使后来车子旧了、卖不出价,也不能让国家承担贬值损失。行为人必须赔偿全部差额!”
这意味着:
若贪污的是房产、字画、汽车等易贬值物品,不仅要退东西,还要赔差价;
若已转卖或毁损,仍需按贪污时的市场价值全额退赔;
这一制度设计,正是为了防止腐败分子通过“消耗”“转移”“低价处理”等方式逃避追责。
王某某案看似只涉及一辆车,实则关乎公权力的边界与廉洁底线。捐赠虽源于善意,但若被权力扭曲,就会变成腐败的温床。
法律不会因“没拿现金”“没开发票”“没入单位账”就网开一面。只要侵吞的是本应属于公共的财物,无论形式如何隐蔽,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如果您是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对接收捐赠、资产登记、公物使用存在法律疑问;或是发现类似违规行为不知如何处理,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护航,守住公私界限,远离职务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