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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收了捐赠车,领导却偷偷登记给外甥用?”一起贪污捐赠财物案的警示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4日 阅读:0次

2014年,某企业为感谢当地交通部门抢修道路,主动捐赠了一辆价值55万元的中巴车,明确表示赠予某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使用。然而,时任该单位“一把手”的王某某(化名)却动起了歪心思:他安排将车辆直接登记在一家由他人控制的公司名下,交由自己外甥保管,长期供其本人及亲友私用

几年后,这辆车因折旧严重,市场估值仅剩8万元。案发后,王某某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更关键的是,法院不仅追缴了车辆本身,还责令其补足47万元的贬值损失,一并上缴国库

这起看似“占小便宜”的案件,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它向所有公职人员发出警示:单位的捐赠财物,哪怕手续不全、来源特殊,也绝不是个人可以随意支配的“私产”


案情还原:捐赠给单位的车,为何成了“私人座驾”?

事情要从一次“感谢”说起。某公司因周边道路得到及时抢修,主动提出向交通委捐赠一辆中巴车,用于改善公务出行。捐赠意向明确,对象清晰——是单位,不是个人

但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绕过正常接收程序,私下安排将车辆登记在张某某(化名)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下,并交由外甥刘某(化名)保管。此后多年,这辆车从未用于公务,而是成为王某某及其亲友的“私家车”。

直到2022年案发,车辆已被使用近八年,经评估仅值8万元。面对调查,王某某辩称:“车没进单位账,也没登记在单位名下,不算单位财产,顶多算我收了企业好处。”

但法院认为:这种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李荣维律师分析:捐赠合同一旦成立,财物就属于单位!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这辆车到底算谁的?是受贿所得,还是被贪污的公共财物?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很多人以为‘没过户就不算单位财产’,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民法典》,捐赠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企业明确表示赠给交通委,单位也接受了,这辆车在法律上就已经属于单位的公共财物。”

他进一步解释:

李荣维律师认为,法院定性为贪污罪,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公私分明”的法治原则。


李荣维律师提醒:三类“捐赠陷阱”,公职人员务必警惕!

现实中,一些企业或个人以“捐赠”“赞助”“慰问”等名义向机关单位提供财物,背后可能暗藏风险。李荣维律师提醒

  1. “指定用途”不等于“个人可支配”
    即使捐赠人说“给你们领导用”,只要名义上是给单位的,就属于公共财物,任何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

  2. “未入账”不等于“非公有”
    是否登记、是否入财务账目,只是管理问题。只要捐赠意向明确指向单位,财物性质就是公共的。

  3. “违纪捐赠”仍受刑法保护
    即便接受捐赠本身违反八项规定或行政法规,该财物仍可能成为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的对象,切勿心存侥幸。

“公家的东西,一分一厘都不能往自己兜里装。哪怕是别人‘白送’的,只要名义是给单位的,你就无权染指。”李律师强调。


特别关注:贪污的车只值8万,为何还要追缴47万?

本案还有一个重要细节:法院不仅没收了涉案车辆,还责令王某某补足车辆贬值的47万元差额,一并上缴国库。

对此,李荣维律师提醒

“刑法追缴违法所得,坚持‘原物+等值’原则。贪污时车值55万,这就是国家损失的金额。即使后来车子旧了、卖不出价,也不能让国家承担贬值损失。行为人必须赔偿全部差额!”

这意味着:


结语:公权姓“公”,不容私用

王某某案看似只涉及一辆车,实则关乎公权力的边界与廉洁底线。捐赠虽源于善意,但若被权力扭曲,就会变成腐败的温床。

法律不会因“没拿现金”“没开发票”“没入单位账”就网开一面。只要侵吞的是本应属于公共的财物,无论形式如何隐蔽,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如果您是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对接收捐赠、资产登记、公物使用存在法律疑问;或是发现类似违规行为不知如何处理,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护航,守住公私界限,远离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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