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会申报国家专项补贴、贷款贴息来支持经营,但有人动了“伪造材料走捷径”的心思。不少人觉得,只要造假领了钱,就构成诈骗罪?其实不然!这起真实案例告诉你,关键看两个核心点,咱们结合专业律师解读一起搞明白。
📌 核心案例:三次造假领补贴,两人获刑一人无罪
刘甲(化名)是湖北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女儿刘乙(化名)担任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化名)是公司研发部经理。三人因在申报国家专项资金时伪造材料,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起诉,案情涉及三起行为:
1. 2011年,刘甲、刘乙利用公司杜仲项目申报中央专项补贴,伪造环评、林权证等材料,获批798万元;2. 2012年,刘乙为给公司贷400万元,伪造材料骗取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获得政府贴息12万余元;3. 2014年,刘乙明知公司不符合条件,安排任某伪造财务报表、销售合同,还刻假章伪造申报材料,骗取科技创新专项补贴20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
一审法院认定三人都构成诈骗罪,判处刘甲有期徒刑11年、刘乙10年6个月、任某4年。但二审法院改判:刘甲无罪,刘乙刑期减至6年6个月,任某维持原判。同样是造假领补贴,为何判决差异这么大?
⚖️ 律师解读:诈骗罪的核心不是“造假”,是这两点
李荣维律师分析,判断伪造材料领补贴是否构成诈骗罪,核心不在于“有没有造假”,而在于两点:一是申报主体是否具备核心申报资质、项目是否真实;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标尺。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二审改判就精准贴合了这一逻辑。第一起798万元补贴案,涉事公司是真实运营的企业,杜仲项目也是当地重点项目,具备申报的核心资质和技术条件,伪造的环评、林权证等不属于关键材料,没法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刘甲被宣告无罪;而第三起200万元补贴案,涉事公司是“空壳公司”,项目也是虚构的,申报材料几乎全是伪造,资金还被用于还贷款,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因此刘乙、任某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另外,第二起12万余元贴息案,因证据不足,没法证明刘乙是故意骗取贴息,只能认定其造假是为了获取贷款,而非占有贴息,所以也不构成诈骗罪。这说明,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不会“一刀切”,而是精准区分“违规造假”和“刑事诈骗”的边界。
⚠️ 律师提醒:企业申报补贴,这些红线碰不得
李荣维律师提醒,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补贴、贷款贴息是正常经营行为,但务必守住法律底线。一是切勿虚构主体、捏造项目,空壳公司造假骗补,一旦查实必被追究刑责;二是核心资质不能造假,比如必备的技术、产能、合规手续等,这类造假极易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即便有轻微材料瑕疵,也要确保项目真实、资金用于合规用途,避免因资金挪用、用途不符引发刑事风险。
企业经营中若不确定申报材料是否合规、担心触碰法律红线,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一时侥幸酿成大错。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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