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刑事辩护
全部 197 民商行政 85 刑事辩护 112

网上卖弩+毒针,判刑!这类“冷门生意”千万别碰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9日 阅读:0次

“不就是卖个弩吗?又不是枪!”

“毒针是给狗用的,怎么也算犯罪?”

如果你也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近日,安徽一起真实判例敲响警钟:两名男子因在网上销售弩和含氯化琥珀胆碱的毒针,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1年8个月和1年(缓刑),并处罚金。

他们卖的不是毒品、不是枪支,却为何触犯刑法?普通人如何避免误入“灰色地带”?

今天我们就用通俗语言讲清楚,并请李荣维律师分析:哪些看似“普通”的商品,其实早已被法律列为“高危禁品”!


一、事情经过:从“打猎工具”到“致命组合”

老徐(化名)2010年起,在网上花1万元购入一批带瞄准镜的弩和含氯化琥珀胆碱的毒针,组装成“弩+毒箭”套装,以每套480元对外销售。

后来,他甚至花5万元买下毒针配方,网购大量原料,雇人批量生产。
小江(化名)负责装配毒针,每月拿工资8000元。

两人通过网络销往全国,短短两年卖出525套弩+大量毒针,获利5万余元。

这些“装备”被用于什么?
现实中,多被偷狗贼用来射杀家犬,甚至有致人伤亡的案例!

案发后,两人认罪。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严重


二、为什么卖“弩+毒针”算犯罪?

很多人以为,弩不是枪,毒针也不是毒品,顶多算“违规”。但法律看本质。

李荣维律师分析

“国家对弩和氯化琥珀胆碱的管控,比你想象的严格得多!
:虽非枪支,但国务院明文规定——制造、销售、运输必须经省级公安批准
氯化琥珀胆碱:是处方药+危险化学品,禁止零售,更严禁用于非医疗用途!
两人无任何资质,却大规模生产销售,还搭配成‘杀人工具’,
这已不是‘小生意’,而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键法律依据:

《国务院第412号决定》:将弩纳入行政许可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氯化琥珀胆碱属严格管制的处方药,无证买卖即违法;
2015年后,该物质更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非法买卖可能构成更重的“危险物质犯罪”


三、李荣维律师提醒:这三类“冷门商品”千万别碰!

1. 弩、弓箭、弹弓等“狩猎工具”
——哪怕标榜“运动器材”,只要具备杀伤力,未经许可销售即违法!

2. 含麻醉、毒性的化学药剂(如氯化琥珀胆碱、氰化物、铊盐等)
——无论用于“兽医”“实验”还是“驱虫”,无资质买卖=高危犯罪!

3. 网上“代购”“配方转让”管制物品
——本案中老徐花5万买配方,以为“技术合法”,实则共犯链条一环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他强调:

“现在有些网店打着‘户外装备’‘宠物用品’旗号卖违禁品,
看似隐蔽,实则早被公安、药监、网信部门重点监控!
一旦查实,轻则罚款关停,重则坐牢+罚金百万!”


四、为什么没按“危险物质罪”判?

本案行为发生在2015年前,当时氯化琥珀胆碱尚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因此不能定“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但法院仍以非法经营罪顶格处理,因为:

这也说明:即使法律条文未更新,只要行为实质危害公共安全,照样严惩


五、给网购卖家和消费者的忠告

🔹 卖家
别信“没人管”“大家都卖”!先查《危险化学品名录》《药品管理法》《公安部管制清单》——无许可,不经营

🔹 买家
别为“便宜”“方便”购买来路不明的“特殊工具”。使用毒针射狗,也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甚至过失致人死亡罪

🔹 平台
发现此类商品,应立即下架并报告监管部门。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法律红线不在“是否常见”,而在“是否危险”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
再小众的商品,只要威胁公共安全,法律绝不手软

如果你从事电商、物流、化工、兽药等行业,或正考虑代理“特殊产品”,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愿为你提前排查风险,守住合法经营底线,远离“无知犯罪”的深渊。


关键词优化:非法经营弩和毒针 李荣维律师 氯化琥珀胆碱 昭通律师 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危险化学品 网售禁品 合规警示 公共安全


上一篇:搭建“第四方支付”帮赌博网站洗钱?法院:判8年+罚千万!

下一篇:卖“保通行卡”帮货车躲检查?法院:这是非法经营,判6年!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