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从公开网站扒了些公司联系人电话”
“这些信息本来就是企业自己放上网的,怎么就犯罪了?”
这类疑问,在大数据时代越来越普遍。近日,江苏一起真实判例给出明确答案:从阿里巴巴、天眼查等公开平台获取的企业联系人信息,用于商业用途,即使包含姓名和手机号,也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注意——不是所有“公开信息”都能随便卖!关键看来源和用途。
今天我们就用大白话讲清楚:
✅ 什么算“合法公开信息”?
✅ 什么情况仍会构成犯罪?
✅ 普通人如何安全使用网络信息?
并请李荣维律师分析企业在数据合规中的法律边界。
小王(化名)2015年通过QQ群买卖客户资料,总共交易超31万条信息,获利仅130元。
法院审查后发现,这些信息分两类:
🔹 第一类(9.2万条):
标注为“酒店客户名单”“参会人员表”“物业业主信息”等——
来源是内部人员泄露或非法收集,未获本人同意。
→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类(21.9万条):
如“丹阳红太阳眼镜公司,谭某某,189××××2329”——
直接来自天眼查、阿里巴巴、中国供应商网等公开商业平台,企业主动发布用于业务联系。
→ 不构成犯罪!
最终,小王因第一类信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000元。
很多人以为“只要带手机号就是隐私”,其实不然。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法律保护的是未经同意被泄露的私密信息,
而不是企业为做生意主动公开的联系方式!
当一家公司在天眼查上写‘联系人:张经理,电话138××××’,
就等于向市场发出邀请:‘欢迎合作,请打这个电话!’
这种行为本身就包含了默示同意他人收集使用。”
最高法司法解释也明确:
处理“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的信息”,只要不侵害其重大利益,就不违法。
本案中,小王获取的21万条企业信息:
来源合法(公开网站);
内容仅为姓名+电话(属一般信息);
用途是转卖牟利(非用于诈骗、骚扰等恶意目的);
→ 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犯罪。
虽然企业信息可合法使用,但以下行为仍高危:
✅ 1. 爬取“个人简历”“社交账号”“快递单号”等非商业公开信息
——哪怕在招聘网站看到,也属敏感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批量收集。
✅ 2. 将公开信息用于诈骗、骚扰、人肉搜索
——一旦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可能构成共犯或侵犯人格权。
✅ 3. 买卖“通讯录”“报名表”“业主名单”等内部数据
——这类信息无论是否在网上流传,只要原始来源是非法泄露,买卖即犯罪!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他强调:
“数据是新时代的石油,但不是谁都能随便挖。
合规使用公开信息,是商机;
滥用‘灰色数据’,是牢狱!”
🔹 对企业:
在官网、平台公开联系人时,可注明“仅限商务合作使用”;
避免公开法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
🔹 对营销/销售从业者:
可合法使用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的企业联系信息;
但禁止拨打骚扰电话、发送垃圾短信——虽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被行政处罚或民事索赔。
🔹 对普通网民:
不要随意出售、交换微信群、校友录、活动签到表等“看似公开”的名单;
这些往往属于“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这个案子传递一个重要信号:
法律鼓励信息流通,但严打非法窃取。
企业为经营公开的信息,可以被合理利用;
但来自内部泄露、私下交易的数据,哪怕只卖1块钱,也可能坐牢!
如果你从事电商、营销、数据服务、企业征信等行业,
或正面临个人信息合规问题,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愿为你厘清数据使用的法律红线,既抓住商机,又守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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