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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眼查下载企业信息卖钱,算侵犯个人信息吗?法院:不算!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9日 阅读:0次

“我只是从公开网站扒了些公司联系人电话”

“这些信息本来就是企业自己放上网的,怎么就犯罪了?”

这类疑问,在大数据时代越来越普遍。近日,江苏一起真实判例给出明确答案:从阿里巴巴、天眼查等公开平台获取的企业联系人信息,用于商业用途,即使包含姓名和手机号,也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注意——不是所有“公开信息”都能随便卖!关键看来源和用途。

今天我们就用大白话讲清楚:
✅ 什么算“合法公开信息”?
✅ 什么情况仍会构成犯罪?
✅ 普通人如何安全使用网络信息?

并请李荣维律师分析企业在数据合规中的法律边界。


一、事情经过:卖9万条“内部名单”获刑,21万条“企业信息”无罪

小王(化名)2015年通过QQ群买卖客户资料,总共交易超31万条信息,获利仅130元。

法院审查后发现,这些信息分两类:

🔹 第一类(9.2万条)
标注为“酒店客户名单”“参会人员表”“物业业主信息”等——
来源是内部人员泄露或非法收集,未获本人同意。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类(21.9万条)
如“丹阳红太阳眼镜公司,谭某某,189××××2329”——
直接来自天眼查、阿里巴巴、中国供应商网等公开商业平台,企业主动发布用于业务联系。
不构成犯罪

最终,小王因第一类信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000元。


二、关键区分:信息是“公开自愿”还是“私下泄露”?

很多人以为“只要带手机号就是隐私”,其实不然。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法律保护的是未经同意被泄露的私密信息
而不是企业为做生意主动公开的联系方式
当一家公司在天眼查上写‘联系人:张经理,电话138××××’,
就等于向市场发出邀请:‘欢迎合作,请打这个电话!’
这种行为本身就包含了默示同意他人收集使用。”

最高法司法解释也明确:
处理“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的信息”,只要不侵害其重大利益,就不违法

本案中,小王获取的21万条企业信息:


三、李荣维律师提醒:这三类“公开信息”千万别碰!

虽然企业信息可合法使用,但以下行为仍高危:

1. 爬取“个人简历”“社交账号”“快递单号”等非商业公开信息
——哪怕在招聘网站看到,也属敏感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批量收集。

2. 将公开信息用于诈骗、骚扰、人肉搜索
——一旦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可能构成共犯或侵犯人格权。

3. 买卖“通讯录”“报名表”“业主名单”等内部数据
——这类信息无论是否在网上流传,只要原始来源是非法泄露,买卖即犯罪!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他强调:

“数据是新时代的石油,但不是谁都能随便挖。
合规使用公开信息,是商机;
滥用‘灰色数据’,是牢狱!”


四、给企业与个人的实用建议

🔹 对企业

🔹 对营销/销售从业者

🔹 对普通网民


结语:公开≠无主,使用需有界

这个案子传递一个重要信号:
法律鼓励信息流通,但严打非法窃取
企业为经营公开的信息,可以被合理利用;
但来自内部泄露、私下交易的数据,哪怕只卖1块钱,也可能坐牢!

如果你从事电商、营销、数据服务、企业征信等行业,
或正面临个人信息合规问题,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愿为你厘清数据使用的法律红线,既抓住商机,又守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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