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是做科研原料”“没直接卖给病人”“成分和正品一样”……
这些话,在药品安全红线面前,统统无效!
近日,江苏一起真实判例敲响警钟:哪怕你生产的只是“化学原料药”,只要它用于治疗癌症、艾滋病等重病,且未取得国家批准,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今天我们就通过这起“无证生产抗癌药原料”案,讲清楚:
✅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药品”?
✅ 科研用途能免责吗?
✅ 什么情况算“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并请李荣维律师分析医药从业者必须守住的合规底线。
张某(化名)和王某(化名)2011年在上海成立“赛诺克公司”,名义上做“医药技术咨询”,实则从2015年起,在无任何药品生产资质、无GMP车间、无质量检测体系的情况下,通过化学合成方式,生产四种高风险原料药:
抗艾滋病药 甲磺酸沙奎拉韦
抗癌药 AZD-9291(奥希替尼类似物)
抗癌药 ACP-196(泽布替尼类似物)
抗癌药 LOXO-101(拉罗替尼类似物)
随后,他们又成立“珀法姆公司”,通过网络将这些原料药卖给生物科技公司、个人买家,总销售额超147万元。
买家中不乏终端患者或“地下药房”,这些原料被直接用于配制所谓“仿制药”,给癌症、艾滋病患者服用。
案发后,13人被起诉。法院认定:全部构成为“妨害药品管理罪”,主犯获刑2年,多人被判缓刑但终身禁业——缓刑期内不得从事任何药品相关活动!
被告辩称:“我们卖的是化工原料,用于实验室研究,不是药品!”
但法院明确驳回。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药品管理法》早就说清楚了:
只要一种物质‘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明确适应症和用法用量,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药品!
哪怕你叫它‘中间体’‘科研试剂’,只要实际流向患者、用于治病,就逃不掉监管!”
本案中,这些原料药:
宣传时明确标注“抗癌”“抗HIV”;
买家多为患者或药贩子;
最终被制成药片口服——
完全符合药品的自然属性和使用实质。
所谓“科研用途”,只是幌子!
还有人说:“我们的药纯度很高,和原研药差不多,没害人啊!”
但李荣维律师提醒:
“药品安全,不只看‘成分’,更看‘过程’!
国家要求药品必须经过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GMP生产、质量检验、上市审批——
每一步都是为了确保安全、有效、可控。
黑作坊生产,没有无菌环境、没有杂质控制、没有稳定性测试,
今天吃没事,明天可能肝衰竭、肾损伤——风险极高!”
尤其本案涉及的都是癌症、艾滋病患者,身体本就虚弱,对药物纯度、辅料、剂量极其敏感。
一旦出事,就是人命!
因此,法院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完全合法!
✅ 1. 别碰“无证生产”
哪怕只是原料药、中间体,只要用于人体治疗,就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相应注册批件。
✅ 2. 别信“科研豁免”
向企业、个人销售可用于制药的活性成分,若明知对方用于人体,仍可能担刑责!
✅ 3. 别赌“没人吃”
只要产品具备药品功能,且存在流入患者的可能性,司法就会推定“足以危害健康”。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他强调:
“医药行业是强监管领域,
一次‘省事’的操作,可能换来牢狱之灾+终身禁业——
不值得,也划不来!”
这个案子释放强烈信号:
国家对药品安全“零容忍”,
无论是成品药还是原料药,
只要绕过监管、流向患者,
就是踩了刑法红线!
如果你在医药、化工、生物科技行业工作,或正面临类似合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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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愿为你筑牢药品安全合规防线,守护企业与个人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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