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推荐了一下”“价格是他们自己谈的”“公司又不是我一个人的”……
这些话,在国企反腐高压下,根本站不住脚!
近日,一起真实判例警示所有公职人员和企业高管:哪怕你没直接签字、只是“建议”下属采购,只要交易明显偏离市场价,且受益方是你或亲友控制的企业,就可能构成犯罪!
今天我们就通过这起“国企高管安排高价采购自家大米”案,讲清楚:
✅ 什么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国有控股公司人员算不算“国有工作人员”?
✅ 高管通过“推荐”“暗示”促成交易,算不算“利用职务便利”?
并请李荣维律师分析国企人员履职中的法律红线。
老刘(化名)原是中国移动福建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
2010年,为给儿子解决工作,他牵头成立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自己占股43%,儿子管财务。
2012年,又用这家公司出资设立“海轩科贸公司”,实际由他控制。
同年年底,他向下属福州分公司“推荐”:
“从我这家海轩公司买点五常大米当员工福利吧。”
结果,福州分公司以210万元买了4.8万斤大米。
而经鉴定,同期市场价仅87.57万元——多花122万!
这笔钱后来用于公司买车、日常开销。
案发后,老刘辩称:“我当时已不管这事了,只是传个话,没造成重大损失。”
但法院认定: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刑6个月,罚金2万!
老刘辩称:“中国移动是国有控股,不是纯国企,我不算‘国有公司人员’。”
但法院明确驳回。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很多人以为只有‘纯国企’才算,其实大错特错!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规定:
只要是在国有控股企业中,由党组织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就‘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老刘是副厅级干部,分管网络等核心业务,完全符合主体身份!”
这意味着:你在移动、电信、银行、能源等央企、地方国企任职,哪怕公司有民营股东,只要你是组织任命的干部,就受《刑法》第166条约束!
老刘还说:“分公司自己去考察、自己谈价,跟我没关系。”
但法院认为:这就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
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以为‘不签字、不拍板’就安全!
只要你和下属单位存在管理、隶属、制约关系,
你的‘建议’在对方眼里就是‘指令’!
尤其是国企内部,上下级权力不对等,
一句‘你们可以考虑这家’,往往就是‘必须选这家’。”
本案中,福州分公司之所以接受2.4倍高价,正是因为老刘的身份和影响力。
这种“隐形操控”,正是法律重点打击的行为!
有人问:这不就是变相套取公款吗?为何不按贪污罪重判?
法院解释:
贪污罪要求“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而本案中,钱进了公司账户,用于经营,未直接转入个人腰包;
且老刘主观上既有“帮儿子就业”的动机,也有“让家人赚钱”的意图。
因此,更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即:利用职务便利,让国企与亲友控制的企业进行明显不公平交易,使国家利益受损。
虽然刑期较短(6个月),但已留下刑事记录,影响终身!
✅ 1. 亲友企业,坚决回避
凡涉及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公司,一律主动申报、回避决策。
✅ 2. “推荐”也是风险
不要以任何形式向下属单位“介绍”“推荐”特定供应商,哪怕口头都不行!
✅ 3. 价格必须公允
国企采购必须货比三家,保留比价记录。若成交价显著高于市场价,无论理由多充分,都可能被追责。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他强调:
“权力不是资源,而是责任。
一次‘帮忙’,可能换来牢狱之灾——不值得!”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
想帮孩子就业,应通过合法渠道;
想让亲友赚钱,不能动用公权力。
公私不分,害人害己!
如果你在国企、事业单位工作,或正面临类似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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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愿为你筑牢职业防火墙,守住家庭幸福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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