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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让下属买自家大米,交易明显偏离市场价,法院:为亲友非法牟利,判刑!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9日 阅读:0次

“我只是推荐了一下”“价格是他们自己谈的”“公司又不是我一个人的”……

这些话,在国企反腐高压下,根本站不住脚

近日,一起真实判例警示所有公职人员和企业高管:哪怕你没直接签字、只是“建议”下属采购,只要交易明显偏离市场价,且受益方是你或亲友控制的企业,就可能构成犯罪!

今天我们就通过这起“国企高管安排高价采购自家大米”案,讲清楚:
✅ 什么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国有控股公司人员算不算“国有工作人员”?
✅ 高管通过“推荐”“暗示”促成交易,算不算“利用职务便利”?

并请李荣维律师分析国企人员履职中的法律红线。


一、事情经过:儿子就业难?成立公司,让国企高价采购

老刘(化名)原是中国移动福建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
2010年,为给儿子解决工作,他牵头成立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自己占股43%,儿子管财务。
2012年,又用这家公司出资设立“海轩科贸公司”,实际由他控制。

同年年底,他向下属福州分公司“推荐”:

“从我这家海轩公司买点五常大米当员工福利吧。”

结果,福州分公司以210万元买了4.8万斤大米。
而经鉴定,同期市场价仅87.57万元——多花122万!

这笔钱后来用于公司买车、日常开销。
案发后,老刘辩称:“我当时已不管这事了,只是传个话,没造成重大损失。”

但法院认定: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刑6个月,罚金2万!


二、关键问题:国有控股公司高管算“国家工作人员”吗?

老刘辩称:“中国移动是国有控股,不是纯国企,我不算‘国有公司人员’。”

但法院明确驳回。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很多人以为只有‘纯国企’才算,其实大错特错!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规定:
只要是在国有控股企业中,由党组织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就‘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老刘是副厅级干部,分管网络等核心业务,完全符合主体身份!”

这意味着:你在移动、电信、银行、能源等央企、地方国企任职,哪怕公司有民营股东,只要你是组织任命的干部,就受《刑法》第166条约束!


三、“我没强令,只是建议”,算不算“利用职务便利”?

老刘还说:“分公司自己去考察、自己谈价,跟我没关系。”

但法院认为:这就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

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以为‘不签字、不拍板’就安全!
只要你和下属单位存在管理、隶属、制约关系
你的‘建议’在对方眼里就是‘指令’!
尤其是国企内部,上下级权力不对等,
一句‘你们可以考虑这家’,往往就是‘必须选这家’。”

本案中,福州分公司之所以接受2.4倍高价,正是因为老刘的身份和影响力。
这种“隐形操控”,正是法律重点打击的行为!


四、为什么不定贪污罪,而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有人问:这不就是变相套取公款吗?为何不按贪污罪重判?

法院解释:

因此,更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即:利用职务便利,让国企与亲友控制的企业进行明显不公平交易,使国家利益受损

虽然刑期较短(6个月),但已留下刑事记录,影响终身!


五、给国企人员的三大合规忠告

1. 亲友企业,坚决回避
凡涉及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公司,一律主动申报、回避决策。

2. “推荐”也是风险
不要以任何形式向下属单位“介绍”“推荐”特定供应商,哪怕口头都不行!

3. 价格必须公允
国企采购必须货比三家,保留比价记录。若成交价显著高于市场价,无论理由多充分,都可能被追责。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他强调:

“权力不是资源,而是责任。
一次‘帮忙’,可能换来牢狱之灾——不值得!”


结语:公私分明,才是真正的“为家人好”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
想帮孩子就业,应通过合法渠道;
想让亲友赚钱,不能动用公权力。
公私不分,害人害己!

如果你在国企、事业单位工作,或正面临类似合规风险,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愿为你筑牢职业防火墙,守住家庭幸福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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