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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开“小卖淫窝点”,5名女子轮流接客!老板娘辩称:“我只是提供房间!” 法院:你谈价、收钱、分赃——这是“组织”,不是“容留”!判5年!

周某英在自家二楼住宅,

招来5名卖淫女,
亲自谈价(70元/次)、收钱、分50元给女孩,自己抽成20元
还管一日三餐。

案发后她喊冤:“我没强迫她们,房子也是我自己的,顶多算‘容留卖淫’,不该判这么重!”

法院驳回上诉:你控制价格、分配收入、招揽人员——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容留?那是轻罪,你干的是重活!


🏠 一场“家庭式卖淫”,厘清两个罪名的本质区别

很多人以为:

“我在自己家让别人卖淫,没打没骂,就是容留卖淫,最多判2年!”

但法律划出清晰红线:

关键不在于“有没有场所”,而在于“你有没有管理、控制卖淫活动”

✅ 容留卖淫罪(轻罪):

✅ 组织卖淫罪(重罪):

本案中,周某英:
🔹 主动宣传“我家有小姐”(通过牌友、熟人扩散);
🔹 亲自与嫖客谈价、收现金
🔹 统一规定“50元给女孩,20元归我”
🔹 提供食宿,维系卖淫团队稳定

这不是“被动容留”,而是“主动组织”


📜 法律为“卖淫产业链”设下识别标准!3人+管理=组织卖淫

《刑法》第358条 + 《涉卖淫刑案解释》明确:

组织卖淫 = 招募/雇佣/纠集 + 管理或控制 + 卖淫人员≥3人

⚠️ 注意: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典型之处在于——
周某英没有打手、没有账本、没有KTV掩护,
她掌握了卖淫活动的核心控制权:定价权与分配权
这就像“个体户老板”:虽小,却是经营者。
法律打击的不是“场所”,而是“对卖淫活动的支配力”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房屋出租人:
1️⃣ 发现租客频繁带不同异性过夜、夜间喧哗,立即核查
2️⃣ 切勿收取“特殊服务费”“介绍费”——这会直接升级为组织卖淫;
3️⃣ 一旦怀疑涉黄,立即报警并终止租赁,保留沟通记录自保。

如果你是普通市民:
别以为“在家做生意”就能规避法律——
只要你对卖淫活动说了算,哪怕只抽20元,也可能坐牢5年


⚖️ 为什么“5名女子自愿来”不算容留?

因为——
🔹 人数已达5人(超过3人门槛);
🔹 周某英不是“被动接纳”,而是“主动运营”
🔹 她通过“一传十”方式扩大规模,具有组织意图

二审法院强调:

是否设置固定场所、是否有严密团伙,不影响组织卖淫罪成立
关键在于:卖淫何时进行、向谁服务、如何收费——由谁决定
本案答案很明确:周某英。”


💡 给公众的3条法律边界清单

行为可能构成风险等级
出租房屋,不知情他人卖淫不构成犯罪⚪ 低
明知卖淫仍出租,收正常房租容留卖淫罪(≤5年)🟡 中
谈价、收钱、分赃、招人组织卖淫罪(5年起,情节严重可无期)🔴 高危

记住:一旦你开始“管理”卖淫流程,你就从“房东”变成了“老板”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曾代理类似案件:

  • 某女子在民宿容留2名卖淫女,未参与定价,仅收房费,判1年6个月(容留卖淫);

  • 另一案中,男子在公寓统一安排5名女子接单、抽成30%,判6年(组织卖淫)……
    法律看的不是形式,而是实质控制
    你的每一个“插手”,都在加重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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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组织卖淫罪辩护|容留卖淫罪区分|刑事合规|房产涉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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